彭勇律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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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军品类案中,涉案货物能否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军品」,直接决定案件罪名以及刑罚裁量幅度。
涉案物品被认定为武器、弹药的,应当适用《刑法》第 151 条第 1 款,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
🙅♂️若属于军品但不属于武器、弹药范畴,司法实践大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论处,该罪名法定量刑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达不到军品的认定要件,则案件可以降格评价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仅以行为人偷逃的应缴税款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并未在刑法条文中直接界定“军品”内涵,相关概念分散规定于《出口管制法》《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等规定中。
认定要件既要考量“军事目的”这一实质要素,也要兼顾“军用外观特征”这一形式要素,司法适用层面存在较多模糊地带。
▲pexels
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范梳理军品的规范体系、司法认定核心标准,厘清军品与两用物项、普通货物之间的区分边界,结合司法实践实例与鉴定程序现存问题。
探讨军品构成要件,为走私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企业出口业务合规建设提供实务参考。
背景介绍
随着国内出口管制领域执法力度不断强化,涉军品走私刑事案件的案发数量呈上升趋势。
根据海关总署对外公开的执法数据,全国出口管制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2024 年共计 91 起,
📈2025 年增长至 317 起,
📈仅 2026 年上半年对外公示的处罚文书已达 373 份,已经超过 2025 年全年案件总量。
绝大多数涉案标的对应《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十三类“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典型涉案物品包括防弹衣、防护头盔、迷彩作训服、战术背心等。
与案件数量持续走高形成反差的是,涉军品走私的刑事裁判公开文书数量极少,可参考的类案裁判规则相对匮乏,部分军队内部管理规范不对外公开,进一步加大案件事实核查与法律适用的难度。实务当中争议焦点集中体现为:
🤔仅具备军用外观特征的产品,是否就当然属于刑法上的军品。
如果产品实际使用主体为民间市场主体,技术参数并未达到军用标准,仅仅外观部分贴合军用装备特征,此种情形下,能否否定军品性质评价,进而将涉案货物降格认定为普通货物物品。
军品的法律定义体系
我国刑法并未对“军品”作出独立定义,刑事司法认定走私军品相关犯罪,需要援引出口管制、军品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法规作为前置性法律依据。
厘清军品的法律边界,应当首先梳理行政法层面的规范体系。
《出口管制法》项下的概念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是出口管制领域基础性法律文件,该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军品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从条文内容拆解为三项核心构成要素:
1️⃣即服务于军事目的;
2️⃣不局限于传统认知中的武器装备;
3️⃣同时包含专用生产设备、配套货物、技术以及相关服务,覆盖范围更广。
法条列明“专用生产设备”,能够反映立法导向:军品应当具备军事专用属性,区别于军民两用类产品。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规范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军品出口统一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并对外公布。
对比《出口管制法》,该条例有两处规范细节:
1️⃣将“其他相关货物”调整表述为“其他物资”,文字表述存在差异,但规范内涵基本一致。
2️⃣确立清单管理制度,军品的具体品类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划定范围为准,不能单纯依靠“军事目的”这一抽象标准直接完成事实认定。
《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划定的管控范围
《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是执法、司法环节认定军品最为直接、具体的法定依据。
现行清单参照武器装备常规分类模式,划分十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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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认定的核心标准
《出口管制法》与《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均将“用于军事目的”作为军品定义核心,可实践中对该要件的事实判断存在不小难度。
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审判的积累,实务操作进一步总结出三步判断的审查思路。
军事目的:以军事专用作为核心要件
“用于军事目的”是军品概念的核心,也是军品和两用物项、普通货物的根本区分点。对该要件进行法律解释,应当把握两层内涵。
✅“用于军事目的”应当理解为专用于军事目的,而非仅仅“可以用于军事目的”
两用物项本身就兼具民用、军用两种使用价值,如果军品概念包含一切“可用于军事目的”的产品,会造成军品与两用物项的概念边界完全混同,与《出口管制法》把两类管制对象并列设置的立法体系相冲突。
据此,军品指向应当专服务于军事领域的装备,而非仅仅具备军事使用可能性的产品。
✅军事目的的事实查明,需要结合最终使用主体、实际使用用途综合认定
军品出口领域的专业鉴定意见经常出现类似表述:涉案物品具备防护装具或者军事应用属性,如果查实使用方为军警单位,则应当纳入军品出口的管控范围。
该鉴定逻辑提示,同一标的物,例如防弹衣,当接收方为境外军方,可评价为军品;若采购、使用主体是民间安保企业或者普通个人,则更可能归入两用物项甚至普通货物范畴。
由此可见,最终用户、实际用途方面的证据材料,对于军品定性起到关键作用。
军用特征:形式层面的审查要素
海关现场查验阶段,首先会从货物外在层面判断是否具备军用特征,即从产品设计定位、功能属性上考察是否直接面向军事场景,而非面向民用市场。实践当中常见军用特征主要包括:
📛外观标识方面,印制“军用制式”“战术专用”等字样,预留肩章、臂章等军衔徽章的固定结构;
🔩结构设计方面,设置 MOLLE 战术织带等战术挂载系统,自带防弹、防刺等军事场景专用构造;
🪖面料外观方面,采用军用迷彩纹样、军绿色等军用专属面料;
🔏性能指标方面,技术参数达到国军标 GJB 对应的防护、耐用性能标准。
应当明确,军用特征仅仅属于形式审查条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军品的充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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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列入:定性的法定规范依据
《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是认定军品的直接法定依据。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明确记载于清单之内的,原则上属于军品管控范畴。
但适用清单开展事实认定,有几项实务要点不能忽视。
✅清单列举无法做到完全穷尽
清单划分十四大类,但类目之下无法把全部军品一一列明。
对于清单条文没有直接载明,但完全契合“用于军事目的”法定定义的物品,通过规范解释,依然有被认定为军品的空间。
✅解读清单具体条目
不能脱离条文上下文。第十三类项下 16.1.1“军需装备和物资”隶属于 16.1“后勤装备”,而 16.1 条文明确限定该类物资指向供应军队或者军队专用的军需装备。
据此,该条目之下的头盔、防弹衣等防护装具,只有在供给军队、专供军事使用的前提下,才属于军品范畴,需要落实到实际用途层面。
✅应当关注清单版本的时间效力
《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历经多次修订,2002 年科工法〔2002〕828 号版本与现行版本,类目编号、具体管控品目均存在差异。
办理历史行为对应的案件,应当适用行为发生之时生效的清单文本,不能直接套用现行版本的规定。
实务操作形成军品认定的审查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步:
▲雄狮观察制作
经过三层审查仍然难以得出明确结论的,出口企业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提交业务咨询,主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予以答复,该官方答复文件,可以作为判断货物法律属性的重要参考材料。
军品与相近概念的区分
办理走私刑事案件,厘清军品与两用物项、武器弹药、普通货物的边界,是正确适用刑法罪名的前提。
前述四类对象,法律概念、监管模式、定罪标准以及量刑幅度均存在明显区别。
军品与两用物项的区分
《出口管制法》将军品、两用物项并列规定。两用物项,指同时具备民事用途、军事用途,或是能够提升军事潜力,尤其可以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研发、制造、使用的货物、技术与服务。
二者核心区分点在于产品专用性:军品专服务于军事领域,不存在独立的民用使用价值;两用物项同时具备成熟的民用场景与军事使用可能性,具备独立民事用途。
二者在监管体系上的差异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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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与武器、弹药的区分
刑法规范体系内部,武器、弹药属于军品的下位概念。全部武器弹药均属于军品,但军品外延更大。
二者对应的刑事法律后果差异巨大:走私武器、弹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基础量刑起点为七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属于走私犯罪当中处罚最重的罪名之一。
不属于武器弹药的其他军品,适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对应《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明显低于走私武器、弹药罪。
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 号)对枪支的分类标准作出调整,不再区分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转而以发射动力划分为火药动力枪支、压缩气体动力枪支。
该修改的现实背景是司法鉴定很难对枪支是否为军用制式作出精准判定,依据动力来源划分更便于司法落地。
但该调整仅适用于枪支类案件,其余军品的定性,依旧需要依托军事目的要件以及管控清单予以评判。
军品与普通货物的区分
军品和普通货物的界分,是走私案件辩护工作的核心要点。
如果涉案物品不能评价为军品,也不属于两用物项或者其他管制物品,就只能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款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尺,刑罚力度整体低于走私军品类犯罪。
不同定性对应的判断要点、适用罪名与量刑基准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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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涉案标的从军品降格为普通货物,量刑区间可以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转化为以偷逃税额为标准的量刑体系。
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的,量刑在三年以下,数额巨大的,量刑区间为三年至十年,辩护空间十分可观。
下期我们将继续发布😆《走私军品案件中“军品”的认定标准研究(下)》,结合司法实践中军品的认定相关问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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