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163 号)正式施行。该政策标志着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全面推广至全国,同时废止原《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 号)。
与此同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新一轮地方试点扩围启动。9 月 11 日,河北、四川、山东等地外汇分局先后就辖区试点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两套资金池政策叠加推进,释放出跨境资金管理持续便利化的明确信号。本文梳理近期外汇领域资金池相关法规的核心要点、新旧变化与实务影响,供银行同业与跨国公司参考。
一、9 月 14 日起全国施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新政要点解读
(一)从试点探索到全国推广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历经多年演进。2019 年,汇发〔2019〕7 号文确立全国统一管理框架;2023 年起,北京等地开展扩大准入路径的新一轮试点。2026 年 8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银发〔2026〕163 号文,将试点政策全面升级并推广至全国,自 9 月 14 日起正式施行。
(二)核心要点解读
一是明确业务定义。资金池业务指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除外)。
二是准入门槛优化。新政将试点标准推广至全国,设立双重准入路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不低于等值 7 亿元人民币;或境内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 10 亿元且境外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等值 2 亿元。相较 2019 年版,新增“营业收入”替代路径。若主办企业注册在自贸区内,门槛降低 50%(即国际收支 3.5 亿元,或境内 5 亿元 + 境外 1 亿元)。此外,要求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少于三家,且近两年无重大违规记录。
三是归集与账户管理更灵活。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允许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统筹与成员企业灵活使用的平衡。
四是鼓励本币优先。明确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业务,呼应人民币国际化战略。
五是额度管理机制优化。进一步明确宏观审慎额度管理机制及相关参数,为企业跨境资金调度预留更大空间。
六是新旧衔接清晰。汇发〔2017〕3 号第三条不再适用,汇发〔2019〕7 号同时废止,原有试点企业需按新政要求完成过渡衔接。
(三)准入门槛对比
- 2019 年全国版(汇发〔2019〕7 号):仅设单一指标,要求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超过 1 亿美元。
- 2023 年试点版:调整为“国际收支规模不低于 7 亿元人民币”或“境内营收 10 亿元 + 境外营收 2 亿元”双路径;自贸区企业门槛减半。增加了营业收入替代路径,显著降低中等规模企业准入难度。
- 2026 年全国版(163 号):将上述试点标准全面推广至全国,覆盖更多具备一定规模的跨国公司。
二、一体化资金池新一轮地方试点扩围
(一)厘清两套资金池体系
需注意,“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与“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是当前并行的两套业务体系,易混淆但制度框架不同。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 号)确立。两套体系在准入门槛、业务边界及监管要求上存在显著差异,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用。
(二)一体化资金池推进时间线
2021 年:首批试点在北京、深圳开展。
2025 年 12 月:银发〔2025〕251 号发布,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从局部试点转向全国范围推广。
2026 年 9 月:河北、四川、山东等地启动或优化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地方试点进一步扩围。
(三)两套体系核心差异对比
准入门槛:集中运营(163 号)门槛相对亲民,国际收支口径为 7 亿元(自贸区 3.5 亿元),或营收口径 10 亿 +2 亿元;一体化资金池(251 号)门槛极高,须同时满足国际收支 70 亿元、境内营收 100 亿元、境外营收 20 亿元三项条件,主要面向大型跨国集团。
业务框架:集中运营以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为主线;一体化资金池在集中收付、轧差净额结算基础上,更突出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与宏观审慎框架下的额度统筹。
政策状态:集中运营新政已全国施行;一体化资金池虽已由 251 号文确立全国推广框架,但 2026 年 9 月多地仍在细化落地试点细则。
总体而言,163 号文覆盖范围更广;251 号文则专为超大型、跨境资金调度需求复杂的集团设计。
三、对银行与企业的实务影响及合规提示
(一)银行端:展业空间与合规责任同步上升
资金池业务全国推广后,具备资质银行的客户服务范围显著扩大,账户搭建、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及跨境收支集中办理等需求将激增。然而,便利化不代表监管放松。银行须严格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强化真实性审核,配合外汇局做好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将合规审核前置而非事后补救。
(二)企业端:先判资格,再选体系
跨国公司应采取三步走策略:首先测算自身是否满足准入门槛(关注国际收支或营收口径、成员数量及合规记录);其次根据资金调度需求选择体系,中小规模企业优先评估 163 号文项下集中运营业务,大型集团可关注所在地一体化资金池细则;最后选择合作银行,建立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并完善相关制度。
四、实务问答:五个高频问题
问题一:年出口额几千万美元的企业够得着门槛吗?
163 号文门槛为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不低于等值 7 亿元人民币(约合 1 亿美元),或境内营收 10 亿元且境外营收 2 亿元。若主办企业在自贸区内,门槛减半。只要年收付规模达标、成员企业不少于三家且无重大违规,即有机会申请。
问题二:集中运营和一体化资金池能同时申请吗?
原则上不能同时运行两套体系。163 号文与 251 号文均明确,开展其中一项业务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已有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备案等特殊情况除外)。已按旧规设立的资金池需按规定完成过渡衔接。
问题三:申请资金池要找谁?需要准备什么?
备案材料可由主办企业自行提交,也可委托合作银行提交。需准备成员企业股权结构、上年度国际收支或营收证明、业务方案及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具体材料要求以各地分局规定为准。
问题四:进池之后,资金可以随意调拨吗?
不能。便利化建立在真实性基础之上。经常项目需基于真实贸易背景,资本项目需符合宏观审慎调节参数。银行须进行真实性审核,外汇局实施事中事后监测,虚构贸易背景仍是监管红线。
问题五:新政对没有集团架构的普通外贸企业有影响吗?
直接影响有限,因资金池业务面向跨国公司。但普通外贸企业可关注两点:一是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持续扩围;二是 10 月 1 日施行的国内外汇贷款新规简化了结购汇手续,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将直接受益。
五、结语与观察点
从银发〔2026〕163 号全国施行,到一体化资金池地方试点扩围,再到 10 月 1 日即将施行的国内外汇贷款新规(汇发〔2026〕23 号),近期外汇政策呈现“便利化提速、制度化加固”特征。
后续值得关注的三点:一是更多省份一体化资金池细则的出台节奏与门槛设定;二是外汇贷款新规落地后的实际影响;三是资金池业务扩围后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合规检查口径。
附:近期外汇领域重要法规文件一览
- 银发〔2026〕163 号:《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6 年 8 月 14 日发布,9 月 14 日施行。
- 银发〔2025〕251 号:《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 年 12 月 26 日发布并施行。
- 汇发〔2026〕23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6 年 8 月发布,10 月 1 日施行。
- 河北、四川、山东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陆续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基于截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的公开政策信息整理,具体执行口径以监管机构正式文件及当地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