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26 年 9 月 1 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终止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暂免征收”政策,统一适用 20% 税率。此举标志着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在股息领域实现彻底的“内外合一”。本文深度解析政策背景、适用范围及税收协定对实际税负的影响。
政策定调:外籍分红免税时代终结
9 月 1 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7 号)。这份仅 300 余字的公告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再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统一按 20% 税率纳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这意味着执行了三十多年的"0 税率”特权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外籍个人股息税负回归法定标准。
历史回溯:从“超国民待遇”到税制统一
1994 年分税制改革初期,为吸引外资与技术,中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一系列税收优惠。其中,外籍个人从外商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税,是典型的“超国民待遇”之一。同期优惠还包括企业端的低税率、“两免三减半”,以及个人端的住房、子女教育等津补贴免税。
此后三十年,中国税制逐步推进“内外合一”:
- 流转税合并:1994 年起,外资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等暂行条例。
- 企业所得税合并:2008 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 25% 税率。
- 附加税费合并:2009 年至 2010 年,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缴纳房产税、城建税等。
目前,外籍个人的津补贴免税政策已延续至 2027 年底,而股息红利免税成为最后一块被移除的“拼图”。此前,同一公司分红,中国股东需缴 20% 个税,外籍股东却为 0,这种差异引发了部分通过变更身份进行政策套利的现象,新政旨在消除这一不公平。
适用界定:谁受影响?哪些企业算数?
新政并非针对所有“移民人士”,其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定,必须同时满足“人”与“企业”双重条件。
主体资格:纯正的外籍个人
适用对象仅限不持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个人(含注销中国国籍者)。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持国内护照者即便长期居住海外,也不属于此列。至于港澳台同胞是否比照执行,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判定。
企业性质:合规的外商投资企业
分红来源企业必须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FDI),且营业执照登记性质为外商投资。关键在于: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境内公司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即:原内资企业老板移民后,若未走 FDI 审批备案流程变更企业性质,该企业仍属内资,其分红不适用此新政(原本就按 20% 征税)。
此外,税务机关还将严格审核外商身份的合规性及资金汇出的真实性,杜绝虚假架构套利。
税率实操:20% 并非最终上限,税收协定可降本
虽然国内法规定税率为 20%,但根据“国际协定优于国内法”原则,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适用更低的限制税率。
税收协定的保护作用
中国已与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税收协定,多数协定对股息设有低于 20% 的限制税率。例如:
- 中美协定:个人股东最高 10%
- 中新(加坡)协定:10%
- 中加协定:15%
- 内地与香港安排:10%
享受协定待遇的三大门槛
低税率并非自动生效,纳税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并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 税收居民身份:需提供缔约对方税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仅有护照不够。
- 受益所有人:必须是股息的实质拥有者,代持安排无法通过审核。
- 合规申报:依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模式。若后续核查不符,将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利息处罚。
结语:回归公平,理性看待
此次政策调整针对的是极窄的交集:真正的外籍个人 + 真正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广大持中国护照的创业者或内资企业股东,无论身份如何变化,只要企业性质未变,股息税负始终是 20%,不受此次“免税取消”的影响。
20% 税率并非惩罚性措施,而是税制公平的回归。对于具备合规架构的真实跨境投资者,依然可以通过税收协定将税负控制在合理区间。中国税制的国际化与规范化进程,至此又迈出坚实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