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78 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规范,以下为详细解读。
货物范围
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具体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常见管制物项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整机
说明:9A501 项不管制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
(二)相关设备和部件
说明:9A012.a、9A012.b.1、9A012.d 项不管制模型飞机或模型飞艇。
(三)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除以上常见物项外,其他满足相应技术参数要求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也纳入管制范围,具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6 年版)》。
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所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的基础上,无人机及相关物项还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报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 C 类快件报关单》的申报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的申报要求
常见问题
(一)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可针对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加强物项识别判定,也可借助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发布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库辅助查询。
如仍无法判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
(二)如果申报不规范,有什么影响?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给予相应通关便利;反之,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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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黄埔海关 1236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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