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以下简称“岚山中行”)因授信业务为日照广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开立 3 份 90 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为发货人 Marubeni Corporation(以下简称“丸红公司”)。鹰社海运公司代表承运人天津西南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公司”)签发 3 套指示提单,记载托运人为丸红公司,装货港韩国蔚山,卸货港中国连云港,货物为聚合级丙烯。2017 年 3 月 27 日货物抵港后,西南公司凭丸红公司保函将货物存入广信公司指定岸罐并放行。岚山中行于 4 月 14 日取得全套正本提单,后因广信公司无力赎单,银行垫付 203 万余美元。为挽回损失,岚山中行诉前扣押"HONG YU"轮,并以持有正本提单为由起诉西南公司无单放货。西南公司抗辩称银行仅为融资方而非实际货主,损失与放货行为无因果关系。
本案(一审案号:(2017) 浙 72 民初 1601 号;二审案号:(2018) 浙民终 624 号)具有典型的司法指导意义,揭示了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及银行作为提单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机制。
案情复盘:银行持单向承运人索赔的司法认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信用证交易下,开证行垫付货款取得提单后,是否具备向无单放货的承运人主张赔偿的主体资格?法院最终判决承运人西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以下关键司法观点:
1. 开证行具备“正本提单持有人”法律身份
法院明确指出,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在合法流转取得正本提单后,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正本提单持有人”身份。承运人以“银行仅是融资方”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只要银行持有合法提单且遭受实际损失,便有权向无单放货方追责。
2. 赔偿范围遵循“填平原则”
针对承运人提出的海商法限额赔偿抗辩,法院判定:若银行实际垫付金额未超过货物价值,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承运人应如实赔偿银行的实际损失。司法实践坚持“填平原则”,即造成多少真金白银的损失,便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商业惯例不得凌驾于法律规则之上
尽管贸易融资中存在凭保函提货的商业需求,但承运人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无单放货行为破坏了海上货物运输的物权凭证体系,无论商业背景如何,承运人均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启示:货运代理的风控合规策略
本案为中小货运代理企业提供了重要的风控参考。面对复杂的航运纠纷,货代企业应建立“懂法、风控、不盲目担责”的运营逻辑。
1. 严格把控提单流转流程
无单放货属严重违约行为,即便持有保函也无法完全免除法律责任。货代企业必须严格核对提货权限,坚持“认单不认人”原则,将合规操作融入业务流程,避免沦为责任承担者。
2. 建立前置风险预警机制
在承接涉及远期信用证等融资业务的订单时,应主动评估客户资金状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需提前与上下游明确权责划分,避免盲目承担连带风险。
3. 完善法律与保险保障体系
中小货代抗风险能力较弱,应尽早配置完善的运输责任险,并组建专业法务团队或聘请外部律师,利用法律武器和专业保险工具构建防御壁垒。
外贸企业警示:供应链选择重于低价竞争
本案对外贸企业主提出严峻警示:选择货运代理不仅是在选择运输服务,更是在选择一套完整的风控体系。忽视货代资质与合规能力,可能导致货物失控、提单失效及巨额债务风险。
避坑指南:构建安全贸易链条
资质审查源头把关:摒弃单纯以价格为导向的选择标准,重点考察货代企业的资质信誉及风险控制机制,优先选择稳健型合作伙伴。
强化提单物权管理:确保提单物权掌控在手,货物到港后严格按规程交单。一旦发现异常放货迹象,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审慎签署担保文件:在未完全理解信用证条款及交付逻辑前,切勿随意配合无单放货或签署不明保函,防止陷入被动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