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 10 日,莫斯科市仲裁法院就嘉兴卡沃德五金有限公司(Jiaxing Carwort Hardware Co., Ltd.)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生效判决一案作出裁定。法院明确驳回俄罗斯债务人提出的各项异议,裁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完全承认并执行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作出(2023)浙 0402 民初 6407 号民事判决,判令俄罗斯债务人"ZITAR-SNAB"有限责任公司向嘉兴卡沃德五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69,525.38 美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生效。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中方企业依法向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该判决。
审理期间,俄方债务人提出多项程序与实体抗辩,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或拒绝执行,主要理由如下:
1. 管辖权与申请路径异议:债务人主张依俄罗斯民法,法律文书送达及司法管辖应仅按企业注册地认定,申请人应通过中国法院层报,而非直接向俄罗斯仲裁法院提请执行。
2. 程序权利与送达异议:债务人声称未收到有效通知,且判决书以公告方式送达剥夺了其上诉权,违反俄罗斯公共秩序。
3. 实体审理与公共秩序抗辩:债务人主张中国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混淆关联公司身份;同时认为涉案款项支付至中国香港账户违反中国外汇管理法规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若执行将损害俄罗斯公共秩序。
莫斯科市仲裁法院裁定要点
主审法官 S.V. Podgornaya 经审查,逐一驳回俄方债务人的辩解,作出如下关键认定:
中俄双边条约优先于国内法限制
根据 1992 年《中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 1 条及第 17 条,两国公民和企业享有平等的司法保护与诉讼权利。中方企业通过在俄开立银行账户、取得税务登记号(INN)及委托专业律师等行为,已建立充分的法律联系,有权直接向俄罗斯法院申请执行。
债务人故意放弃诉讼权利,不构成违反公共秩序
经核查俄罗斯司法部官方回函及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裁定,俄方债务人授权代表早在 2024 年 4 月即已在莫斯科亲自签收了包含起诉状及传票在内的 386 页中俄文材料。债务人在明知诉讼存在的情况下故意放弃出庭,随后以“公告送达剥夺上诉权”为由抗辩,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禁止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实体审查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 243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俄罗斯法院在审理承认与执行申请时,仅审查是否存在法定拒绝事由,严禁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债务人关于合同履行、发票认定及公司身份的质疑,均属于中国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实体问题,俄罗斯法院不予重新审查。
严格限制“公共秩序”条款适用边界
法院强调,《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典》中的公共秩序豁免条款仅用于保护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的基本根本原则。商业债务的依法追索绝不侵害俄罗斯的国家主权或安全;外国外汇管理合规问题及 IMF 关于外汇汇兑合同的规定,均不构成本案拒绝执行的法定理由。已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是进行银行外汇转账的合法凭据。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 29 条公文书免除认证的适用条件
裁定结果
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最终裁定:
1. 驳回俄罗斯"ZITAR-SNAB"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不受理申请的请求;
2. 准予承认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强制执行中国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 0402 民初 6407 号民事判决;
3. 本案诉讼费用及国家印花税共计 204,270 卢布,全部由债务人"ZITAR-SNAB"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来源:莫斯科市仲裁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