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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税法更新速递

越南税法更新速递 KPMG Vietnam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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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号 7161/DTH-QLDN2 关于对已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 10% 个人所得税扣缴事宜若员工于 2026年

文号 7161/DTH-QLDN2: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规定

针对 2026 年 7 月 31 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于 8 月初支付当月工资的情形,该笔收入视为短期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在支付前需按以下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应税所得≥500 万越南盾:按扣除免征额后的余额适用 10% 税率扣缴。
  • 应税所得<500 万越南盾:若员工提出书面要求,企业按收入总额的 10% 扣缴。

若员工预计年度总收入扣除家庭减免后未达纳税起征点,可提交承诺书申请暂不扣缴。但支付单位仍须在纳税年度终了时,汇总此类未扣缴人员名单及收入数据,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文号 6656/QNG-QLDN1:电子发票购买方信息填写规范

依据第 254/2026/NĐ-CP 号议定,向消费者开具电子发票时,信息填写规则如下:

  • 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若消费者提供了姓名、地址及个人身份识别号,或仅提供姓名和地址,发票须完整显示已提供的信息。
  • 未提供任何信息:若消费者未提供姓名、地址及身份识别信息,发票购买方栏目须明确标注“售予消费者”(Bán cho người tiêu dùng)。

文号 6656/CT-QLNT:充电站运营电费结算与发票政策

注:CT-QLNT 指税务局“企业税务管理处”,发文日期为 2026 年 9 月 9 日。

一、发票使用规定

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必须开具发票。针对充电站运营场景,若贵公司作为运营方,按实际用电量及电费单价向合作伙伴(直接与供电局结算方)偿付电费,且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合同条款及第 181/2025/NĐ-CP 号议定第十四条第 1 款 b 项规定,该偿付金额不计入计税价格;
  2. 符合第 254/2026/NĐ-CP 号议定第七条第 8 款 c 项规定,无需就此笔偿付金额单独开具电子发票。

二、应税所得的可扣除费用认定

贵公司向合作伙伴支付的电费支出,若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列为可扣除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真实性与相关性: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且实际发生;
  2. 凭证合规: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及合法凭证;
  3. 非现金支付:单笔金额在 500 万越南盾及以上的采购或支付,必须提供符合增值税法规定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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