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源泉扣缴
(一)政策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所得与其无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此类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款项中扣缴。
(二)收入范围及计算方法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1. 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方法计算。
注:“收入全额”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适用税率
1. 法定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2. 实际征收中,非居民企业取得相关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3. 若符合税收协定待遇,以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为准。
(四)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为支付人,即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五)扣缴时间和缴款期限
1. 扣缴时间: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2. 缴款期限:扣缴义务人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指定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指定扣缴适用情形
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税务机关可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1. 预计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指定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并告知扣缴义务人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三、常见热点问题解答
Q1: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第三十九条,源泉扣缴的纳税人为该非居民企业,该税款不属于居民企业(支付方)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不得在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Q2: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不同情形,按以下汇率折算:
1. 扣缴义务人扣缴时:按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2. 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时:按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3.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时:按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Q3:如何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指定?
答: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
操作:进入后选择相应合同,点击【更多】,选择【申报】-【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若系统提示“未进行指定扣缴义务人登记”,点击【确定】即可进行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指定。
来源:上海税务
整理发布:百福润财税管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