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Jing Qi Wen Da
海关估价方法与适用次序
并非所有合同约定的价格都能被海关接受为成交价格。当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无法确定时,海关将启动价格磋商程序。
根据《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六条,海关经了解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
-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
-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以进口货物在境内转售的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推定;
-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以生产成本、利润和费用等要素相加计算;
- 合理方法:在上述方法无法适用时,以符合客观、公平、统一原则的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注: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第 3 项和第 4 项的适用次序。
企业合规建议
建立内部价格审核机制
成交价格不仅是合同金额,更是包含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价款的“调整后总额”。企业应逐项核对是否遗漏了应计入的调整项目,重点关注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用、包装费用等易被忽视的加项。
重视特殊关系交易的合规管理
涉及关联交易申报时,应主动确认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并保留证明价格公允的完整证据链,包括同期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的价格资料、行业市场价格数据及转让定价报告等。
完整申报运保费及附加费用
运输附加费、港口费用、起卸前滞期费等,凡与运输相关且发生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均应如实计入计税价格。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内段运费,应积极申请运费扣减,合法降低税负。
积极配合海关价格质疑与磋商
收到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需进行价格磋商的,应自收到《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海关对接。若未在规定时限内磋商,视为放弃权利,海关将直接使用估价方法确定计税价格。积极配合与充分举证是避免事态升级的关键。
善用价格预裁定制度
针对复杂的定价安排或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企业可向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提前获取海关对成交价格认定的权威意见,有效降低事后合规风险。
文章部分内容、图片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来源:蓝鲸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