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柬埔寨海关与消费税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正式实施。为助力企业准确理解政策并享受中柬双方 AEO 便利措施,现就核心要点解读如下:
一、互认适用企业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柬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柬埔寨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柬埔寨海关认证的 AEO 企业。这意味着,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与柬埔寨海关 AEO 企业均可享受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
二、互认便利措施内容
两国互认的 AEO 企业在对方国家通关时,可享受以下四项核心便利:
1. 降低进口查验率
双方海关在风险评估中将互认 AEO 企业视为低风险主体,相应降低其货物的查验比例。
2. 优先实施实货查验
对于必须进行实货检查的货物,双方海关承诺对互认 AEO 企业的货物优先办理查验手续。
3. 设立海关联络员机制
双方各自指定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若互认 AEO 企业在对方关境通关遇到问题,可通过联络机制反馈,由进口方联络员协调解决并通报结果。
4. 贸易中断后的快速恢复
当遭遇安全预警、边境关闭、自然灾害等导致贸易中断时,一旦主要基础设施恢复,双方承诺最大程度为互认 AEO 企业的进口货物提供快速通关服务。
三、中国出口企业操作指南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柬埔寨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告知柬埔寨进口商,由其按当地规定申报。编码格式为"AEOCN"加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 至 17 位主体标识码(示例:AEOCN123456789)。柬埔寨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四、中国进口企业填报规范
中国企业自柬埔寨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柬埔寨 AEO 编码。格式为“国别代码(KH)+ 企业编码”(示例:KH2025008)。值得注意的是,享受该便利的中国进口企业无需具备 AEO 资质,常规企业进口柬埔寨 AEO 企业货物同样可享相关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