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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告丨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8号(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官方公告丨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8号(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源助企业管理咨询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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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柬埔寨 AEO 互认安排正式实施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柬埔寨海关与消费税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正式生效。为便于相关企业享受通关便利,现将核心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柬两国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柬埔寨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柬埔寨海关认证的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环节,向互认的 AEO 企业提供以下四项便利:

  • 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协调处理通关问题;
  • 在主要基础设施因贸易中断恢复后,最大程度提供快速通关支持。

三、中国出口企业操作指南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柬埔寨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告知柬方进口商,由其按柬埔寨海关规定申报。编码格式为:"AEOCN"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 至 17 位主体标识码(示例:AEOCN123456789)。

四、中国企业进口操作指南

中国企业从柬埔寨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以下栏目填写柬埔寨 AEO 企业编码,格式为:“国别代码(KH)+7 位企业编码”(示例:KH2025008):

  1. 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
  2. 水运、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

填写正确后,中国海关将确认其 AEO 身份并给予相应便利。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6 年 9 月 11 日

本文转载自: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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