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服务“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回应出口企业及社会关切,引导企业合规申报退税,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推动全省经济外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出口业务基本税收政策
(一)出口业务(含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二)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视同出口情形外,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 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 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 按照规定收汇。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主要包括:纳税人出口取消退(免)税的货物、虚假购销业务、伪造虚假备案单证和收汇材料,以及“假自营真代理”等业务。此外,购进后直接出口但未取得合法有效购进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的业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也适用征税政策。
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总局官网、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具体商品的征、退、免税政策。
案例解析:2025 年,某出口企业一笔业务由中间人介绍且无外销合同,为应付检查伪造合同被税务机关查实。根据相关规定,该笔业务不适用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建议: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提供伪造、虚假单证或收汇材料的,适用征税政策。企业务必根据业务实际提供真实、合规的单证资料。
二、规范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请开具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在办理备案后,可按规定适用退(免)税政策。
案例解析:某外贸企业 1 月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出口货物 A,2 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出口货物 B,4 月办理退(免)税备案。其一般纳税人生效后出口的货物 B,在凭证齐全前提下可适用退(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出口的货物 A,取得合法购进凭证的,适用免税政策。
建议: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应及时办理备案。虽然允许对备案前业务申报退(免)税,但可退税范围仅限于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已出口业务。
三、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适用退(免)税政策的报关出口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应当收齐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的,应缴回已退(免)税款。
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可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收齐凭证并提供收汇材料进行申报。超过 36 个月期限未申报的,视同内销货物。
此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出口日期为准。
(二)申报资料
出口企业办理申报时,应根据具体情形报送相应资料。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货物及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适用免退税办法: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申报凭证:
- 免抵退税办法:提供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
- 免退税办法:提供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自营报关: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委托报关: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的资料。
- 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退(免)税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为准;若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开具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除外),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外币折合人民币时,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或当月 1 日的汇率中间价,确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
案例解析:2026 年 5 月,某生产企业以 CIF 方式出口货物,总价 12 万美元(含运费 1 万、保费 0.5 万)。申报退(免)税时,计税依据应扣减运费和保费,即 FOB 价格为 10.5 万美元。企业需留存运输、保费结算单据备查。
建议:CIF 成交方式应扣除运费、保险费换算成 FOB 价开票;外币折算率选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确保开票、账务、申报口径一致。所有出口业务须严格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未申报销售额视为未实现销售,不符合退(免)税条件。
(四)退税审核流程
资料齐全且电子信息相符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按“受理—审核—复审—核准”流程办理。办结时限如下:
- 一类出口企业:5 个工作日内;
- 二类出口企业:10 个工作日内;
- 三类出口企业:15 个工作日内;
- 四类出口企业:排除所有疑点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审核发现疑点且无法及时排除的,转入调查评估,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若申报存在疑点,税务机关可要求核实。报关单与购进凭证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相符。同一货物多零部件合并报关的,纳税人应书面报告相关性及折算标准。
申报错误处理:
- 尚未核准:可申请撤回,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原因选“申报错误申请撤回”。无不予退(免)税情形的,可撤回数据,涉及凭证可重新申报。
- 已核准:应用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
- 自愿不再申报:报送申请表,原因选“自愿不再申报”。无不予退(免)税情形或未涉嫌骗税立案的,可撤回,但涉及凭证不得重新申报。
异常凭证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暂不允许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免抵退税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免退税企业配合追回税款。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可在接到通知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转出或追回处理。
案例解析:某企业申报 30 笔业务,其中 20 笔无疑点,10 笔存疑转入调查。无疑点的 20 笔正常退税;存疑的 10 笔排除疑点后可分关联号处理;若命中系统“中”或“高”风险疑点,需排除全部疑点后方可办理。
建议:一是加强内控,分类申报;二是保持申报数据与单证一致;三是主动提供真实合规证明资料(如合同、物流、资金流、生产记录等)配合调查;四是妥善留存备案单证。
四、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后续管理
(一)规范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后 15 日内,按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存放地点,以备核查。备案单证包括:
- 购销合同(含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购货合同等);
- 运输单据(提单、运单、承运收据、国内运输发票、货代服务费发票等);
- 委托报关单据(委托协议、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备案单证由纳税人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十年。可选择纸质、影像或数字化方式留存。
案例解析:某企业出口货物 A,货代提单“发货人”与报关单不一致,且提单品名被改为 B。经查实为篡改单证,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并按视同内销征税。
建议:退税到账后仍需按规定留存单证并及时收汇。严禁篡改单证,发现弄虚作假应主动改正并缴回税款。提单发货人与出口人原则上应一致,特殊情况需说明并提供证明。采用货代提单备案符合规定,建议同时索取船东提单备查。
(二)规范外汇收汇
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在报关出口之日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未按期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情形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可视同收汇。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次年 4 月 30 日的,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且不超过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
除以下情形外,申报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备查):
- 在报关出口之日次年 4 月 30 日后申报的;
-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 因收汇材料虚假或冒用被通知,未满二十四个月的。
跨境销售服务(不含修理修配)、无形资产,报送相应收款凭证或收入构成单据视为报送收汇材料。
未按规定收汇或留存材料的,不得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应在发生当月或次月用负数冲减。
建议:坚持“谁出口、谁收汇”原则。第三方付汇需留存协议及说明。合同签订时可约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以规避汇率风险。对不能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情形的,积极收集证明材料提交税务机关。
(三)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1. 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
- 生产企业:产能与退税规模匹配;近 3 年无虚开、骗税行为;纳税信用 A 或 B 级;内控体系完善。
- 外贸企业:近 3 年无虚开、骗税行为;上年末净资产大于已办退税额的 60%;持续经营 5 年以上;纳税信用 A 或 B 级;海关高级或一般认证;外汇管理 A 级;内控体系完善。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近 3 年无虚开、骗税行为;上年末净资产大于已办退税额的 30%;外贸综合服务退税额占全部退税额 80% 以上;纳税信用 A 或 B 级;海关高级或一般认证;外汇管理 A 级;内控体系完善。
2. 二类出口企业:除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的企业。
3. 三类出口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上年度有违规但未达处罚标准;不配合管理或未按规定存放单证;省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4. 四类出口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纳税信用 D 级;拒绝提供账簿凭证;上年度因违规被处罚或司法处理;骗税停止退税权未满 2 年;四类企业法人的新办企业;联合惩戒失信企业;海关失信企业;外汇管理 C 级;拒绝提供资料;省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纳税信用修复后,可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五、规范证明开具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渠道开具电子证明。确需纸质证明的可申请开具。丢失纸质证明需补办并注记“补办”字样。未使用的证明可申请作废,已使用的不得作废,作废需交回原件。
六、规范出口退(免)税服务
纳税人可选择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渠道办理相关事宜。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政策更新、退税率文库升级、单证及退税进度提醒等服务(仅供参考)。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渠道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表单凭证,纸质资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妥善留存。
七、规范其他重要事项
(一)规范合同签订
依据贸易实际签订对应合同:自营出口签购销合同;代理出口签代理协议,由委托方申请退税;代办退税签外贸综合服务协议,发票填“代办”字样。严禁“假自营、真代理”及“四自三不见”业务。建议通过中信保评估外商信用,降低风险。
(二)规范货物购进
确保“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四流一致,不得篡改货物信息。依法取得运输发票并保留原始单据。通过银行支付货款,严禁地下钱庄交易。确保投入产出、生产与销售匹配。优选合规供货企业,减少中间环节。妥善保管合同、单据、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性。
(三)规范出口报关
严禁买卖报关单信息虚构出口。准确申报商品类别,不得低报高退或不退报退。特殊成交方式(如 EXW)应约定单据传递并取得原始运输单据。如实提供报关信息,重点规范“生产销售单位”、“提运单号”、“成交方式”等项目填制,确保与业务一致。
案例解析:A 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但报关单“生产销售单位”为 B 企业。税务机关认为存在代理出口风险,暂缓退税并开展调查评估。
(四)规范财务核算
健全财务核算是基本要求。应按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确保出入库、费用、运输等环节单据齐全。出口货物须在财务上做销售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方可申报出口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