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概览
二、条文详细解读
(一)第 644 条: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总纲
1. 条文原文
第六百四十四条国家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质,应当遵守国家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内容解读
本条承继并优化了原《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确立了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的总体要求。
(1)总纲定位: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从部门规章上升为生态环境基本法制度,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并列,成为国家污染防治体系的独立板块。
(2)全生命周期覆盖:明确“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七个环节,覆盖化学物质完整生命周期,规制对象涵盖化工企业、进口商、物流、贸易商及使用单位,消除监管盲区。
(3)转致性义务:条文不直接设定具体标准,而是通过“遵守国家规定”及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为后续行政法规的动态更新预留接口。
(4)双重立法目的:兼顾“防止污染环境”与“保障公众健康”,体现风险管控的双重维度。
3. 企业关注要点
- 建立全生命周期台账:实行“一物一档”,登记 CAS 号、成分、供应商、用量、去向等,确保账物相符、可追溯。
- 采购进口前置审查:核查是否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或属于需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将合规审查嵌入审批流程。
- 储运与处置闭环:落实防泄漏、防流失措施;废弃物质严格按危废或一般固废分类管理,严禁混排。
- 跨部门联动:建立采购、生产、EHS 等多部门协同的内部合规制度。
4. 政府关注要点
- 推动配套立法:加快制定细化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行政法规。
- 监管链条衔接:打通工信、海关、市监、生态等部门监管信息,避免“各管一段”。
- 摸底与指导:开展台账抽查,发布行业指引,降低中小企业守法成本。
- 区域协同:建立跨区域信息通报与应急联动机制。
(二)第 645 条:新污染物协同治理
1. 条文原文
第六百四十五条国家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判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形势,制定完善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调查监测,有效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2. 内容解读
本条为新污染物管控的基础性条款,确立了两层规范:
(1)治理对象: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例,开放式涵盖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的新污染物。
(2)协同治理核心:强调部门、区域、介质、环节及手段的全面协同,突破传统单一治理模式局限。
(3)体系化框架:构建长期系统性管控框架,依赖后续调查、替代、清单、登记等条款逐步落地。
(4)管理闭环:形成“分析研判—制定标准—调查监测—降低风险”的科学管理闭环。
3. 企业关注要点
- 跟踪清单动态:密切关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调整,及时启动内部排查。
- 供应链排查:向上游询证成分,向下游提供合规证明,应对国内外严格法规。
- 配合调查监测:如实提供原料、工艺及排放信息,配合特征因子监测。
- 布局替代技术:对显现管控趋势的物质提前储备替代工艺。
4. 政府关注要点
- 实体化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年度任务与考核口径。
- 能力建设:统筹监测能力布局,先行在重点流域、园区布点。
- 标准与协同:探索地方标准,建立跨区域联合调查与处置机制。
- 风险沟通:建立专业解读渠道,引导公众理性认知。
(三)第 646 条:化学物质监管体制
1. 条文原文
第六百四十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2. 内容解读
(1)统一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则统一、标准统筹及执法协调。
(2)分工监管:明确发改、工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海关、市监、疾控、药监等九部门职责,形成"1+9"协同格局。
(3)属地责任:压实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部门的属地管控责任。
3. 企业关注要点
- 多部门对接:梳理业务对应监管部门,避免合规盲区。
- 进出口合规:如实申报品名、成分,新化学物质须先登记后进口。
- 产品合规:关注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标准,防范抽检风险。
- 区分登记:厘清行业准入登记与环境管理登记的区别。
4. 政府关注要点
- 职责清单化:制定本级部门职责清单,消除模糊地带。
- 信息共享:打通海关、市监、生态等部门数据,形成监管“一张图”。
- 联合执法:建立线索移送机制,补强基层监管能力。
(四)第 647 条:化学物质信息调查
1. 条文原文
第六百四十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化学物质的危害特性等定期组织开展化学物质污染信息调查,生产、进口、销售化学物质和使用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调查所需的化学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数量、用途、危害特性、排放等信息。
2. 内容解读
(1)常态化调查:基于危害特性等因素定期开展,为风险管控提供持续数据支撑。
(2)全覆盖主体:涵盖生产、进口、销售及使用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四类企事业单位,直击使用端底数不清痛点。
(3)全链条信息:要求提供物理化学性质、数量、用途、危害特性、排放等五类信息。
(4)法律责任:拒报或弄虚作假将面临罚款及人员处罚。
3. 企业关注要点
- 台账先行:建立动态更新的信息台账,确保随调随报。
- 响应机制:明确牵头部门与填报流程,保持与监管部门沟通。
- 数据一致性:确保报送数据与排污许可、危废台账、碳报告等勾稽一致。
- 如实报送:严守底线,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备查。
4. 政府关注要点
- 制度规范:制定调查方案与技术指南,周期化滚动开展。
- 平台支撑:建设统一报送平台,减轻企业负担。
- 质控与运用:开展数据核查,将结果用于风险评估与清单调整。
- 保密管理: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要求。
(五)第 648 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
1. 条文原文
第六百四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
2. 内容解读
(1)源头治理:将替代从倡导上升为国家制度,确立“风险识别—清单管控—源头替代”逻辑。
(2)多部门推动:工信、农业农村、市监、财政、科技等部门依职责推动产业、农业及产品替代。
(3)工具箱丰富:包括目录推广、禁限标准、绿色认证、政府采购及金融支持等。
3. 企业关注要点
- 可行性评估:对照清单与替代品目录,逐物质评估替代方案。
- 分阶段计划:制定替代路线图,避免被动停产。
- 供应链协同:联动上下游共同推进替代。
- 政策对接:利用绿色制造、绿色信贷等政策红利。
4. 政府关注要点
- 目录与服务:发布替代品目录,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 标准引领:通过标准与淘汰目录形成倒逼机制。
- 激励与示范:统筹资金渠道,培育重点行业示范项目。
三、本期小结
稿件来源:绿建合规
2026.9.15
主编:陈玉琴
审核:钱军
编辑: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