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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业绩丨我所律师代理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获惩罚性赔偿获支持

泰和泰业绩丨我所律师代理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获惩罚性赔偿获支持 泰和泰律师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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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耕专业,服务客户!


TAHOTA

近日,由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袁菲、苏晓律师代理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宣判并生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两被告软件源代码与原告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且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01
基本案情

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为两家关联互联网教育科技企业,共同开发并享有一款背单词软件的著作权。被告 A 某系原告前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任职于被告 B 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被告 B 公司推出的同类背单词软件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经公证取证及专业鉴定,被诉软件核心业务代码与原告自研代码高度雷同,且已通过官网、展会等渠道广泛宣传销售。


02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被控软件源代码与原告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 A 某将原告源代码提供给被告 B 公司,修改后以 B 公司名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侵害了原告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目前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3
案件意义

本案中,代理团队以自研业务源代码为核心,围绕接触可能性、代码实质性相似、主观故意及侵权后果等关键事实系统取证,成功促使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团队紧扣“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通过公证保全、专业鉴定及法院现场代码比对构建完整证据链。勘验显示,两款软件核心业务逻辑源代码使用同一语言编写,底层逻辑相同,80%以上核心代码内容完全一致,法院据此认定源代码具有同一性。

在论证惩罚性赔偿要件方面,团队成功实现从“证明侵权事实”到“证明主观恶意”的递进。依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结合被告曾参与开发、在职接触源码及离职后实施侵权等事实,充分论证其主观故意;同时从推广范围、侵害权利类型及市场影响等维度论证情节严重,最终获法院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确定,针对软件侵权损失难核算的特点,团队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提出基于开发成本、预期利益损失及侵权获利三种计算路径。法院虽对基数进行微调,但认可了“侵权故意+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综合考量过错程度与行为严重性确定了赔偿倍数。

本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典型意义。面对此类案件技术性强、代码隐蔽、损失难算等实务困境,本案的举证思路与论证逻辑为同类案件突破举证门槛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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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菲 顾问

fei.yuan@tahota.com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跨境业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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