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被告承接原告货物后,随即向航空公司订舱,将此货配上大韩航空公司的航班。而后被告发现原告的货物由于航空公司的操作失误而发错。被告立即让有关人员将提错的货物,发往纽约,到达被告纽约代理处后,其一直未交到原告手里,而使该货物滞留在美国海关。
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其样品及资料并赔偿损失,赔偿错提货物的清关费、展位费、布展费、参展人员往返机票费、利润损失等各方面损失。被告则辩称:本案中其公司是原告的货运代理人,而非承运人,负责代理原告报关,联系承运人等,已完全履行职责,至于货物灭失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2、驳回新时代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翔宇公司提出不知道新时代公司所托运货物是参展样品及翔宇公司只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承运人,其理由并无可采,本院不予支持。在运输过程中,新时代公司的货物被错运到比利时安特维普。翔宇公司知情后,采取了的措施,将货物转运至美国纽约,但是货到纽约后,翔宇公司并未将货交给新时代公司指定收货人或通过展览会查找新时代公司层位及采取其他积极补救行为,以至最终货物灭失,翔宇公司存在着有意的不良行为,根据我国申请参加的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的《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及1963年8月1日起生效的《海牙议定书》第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翔宇公司应负责任,并且无权引用华沙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对于新时代公司要求翔宇公司赔偿因货物灭失,没能参加展览会,而产生的逾期利润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新时代公司要求翔宇公司参照1998年新时代公司参加美国芝加哥杂品展销会产生的利润46万元进行赔偿的请求,依据新时代公司提供的已实际履行的24份合同,本院委托了审计部门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为净利润60余万元,故对新时代公司46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新时代公司要求翔宇公司赔偿清关费,展位费,布展费,在美国购买样品费,参展人员往返机票的请求,因确已实际发生,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新时代公司要求翔宇公司赔偿伙食、杂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讯费的请求,因国家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票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对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交通费、邮电费、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有计算标准,应按照执行计算。故本院只支持赔偿准此计算的部分,其余不予支持。对于新时代公司要求翔宇公司归还样品及资料或赔偿20万元的请求,因样品已灭失无法归还,而且主张的资料和赔偿20万元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