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聚焦部分金融机构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内控虚化等治理突出问题,提出9部分22条举措,明确到2029年建成现代化金融机构治理机制。
一、政策背景与出台意义
2026年7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强党的领导、改进股东治理、强化内部治理、加强和改进监管等方面提出9部分共22条措施,明确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持续深化、金融运行总体稳健,但部分金融机构仍存在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短期逐利冲动、内控机制虚化等深层次短板,个别机构权责边界不清、风险约束偏弱,既滋生潜在风险,也削弱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意见》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些治理顽疾开出的系统性“药方”,为金融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基础,标志着金融治理现代化迈出关键一步。
二、核心要点解读
(一)严把股东准入关口,构建产融“防火墙”。《意见》要求穿透识别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失信、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成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禁滥用股东权利或违规干预经营、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并建立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从源头上切断资本无序扩张和违规套利的通道。
(二)强化“关键少数”责任,优化治理主体运行。《意见》提出结合机构定位和股权结构优化董事会结构,提高独立董事履职效能;建立并严格执行经理层履职问责制度;严格落实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以长周期考核压缩短期激励对行为的扭曲空间,让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
(三)严防“带病流动”,对重大问题终身问责。《意见》明确严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口,严防违法违规人员在金融行业内“带病流动”;严惩违规占用资金、违规融资或担保、违规转移资产等行为,对重大问题依法依规实行终身问责,并坚持风腐同查同治,严肃查处“靠金融吃金融”等问题。
(四)加强和改进监管,提升监管质效。《意见》要求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同时强化“对监管的监管”,完善落实监督问责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和前瞻性。
三、政策意义与工作展望
《意见》与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金融法》草案一脉相承,是健全金融机构治理制度体系、推动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又一重要制度供给。随着《意见》落地实施,金融机构将从“拼规模、拼速度”的粗放模式,转向更加注重质量与合规的科学治理模式,治理优良、风控稳健的机构有望获得更多监管信任与市场溢价。对于金融从业机构而言,当务之急是对照22条措施开展自查:梳理股权结构是否清晰透明、董事会与经理层权责是否落实到位、薪酬激励机制是否与长期风险挂钩,并同步完善内控合规体系,以治理之“优”促发展之“稳”,在高质量发展中赢得先机。
政策来源: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2026年7月3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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