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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货物进口,机会来了

非洲货物进口,机会来了 大胜咨询AEO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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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对53个非洲建交国全部实施零关税举措,同时继续推动商签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协定。此次实施的零关税,是继2024年12月1日我国对所有已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包括33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在内,实施零关税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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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1日-

非洲货物进口

我国对53个非洲建交国全部实施零关税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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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起,我国对53个非洲建交国全部实施零关税举措,同时继续推动商签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协定。此次实施的零关税,是继2024年12月1日我国对所有已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包括33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在内,实施零关税后的又一重大举措,必将为中非贸易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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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已建交非洲国家之间

已签署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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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5月1日,我国与非洲建交国已签署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安排)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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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以下简称《特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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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毛自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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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以下简称《中刚早期收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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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以下简称《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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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优惠贸易协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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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惠措施》

《特惠措施》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单方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措施。2024年12月1日起,我国给予包括33个非洲建交国在内的所有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LDC)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截至2026年5月1日,我国陆续给予享受《特惠措施》项下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最不发达国家共43个,其中非洲国家33个。

适用非洲国家: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共和国、中非共和国、乍得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


《中毛自贸协定》

毛里求斯是非洲大陆东南方印度洋上的岛国。我国与毛里求斯自1972年建交,双方于2017年12月正式启动中毛自贸协定谈判,2018年9月2日正式结束谈判。2019年10月17日,双方签署《中毛自贸协定》,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毛自贸协定》是我国商签的第17个自贸协定,也是我国与非洲国家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中毛自贸协定》生效后,在货物贸易领域,中方和毛里求斯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税目比例分别达到96.3%和94.2%,占自对方进口总额的比例均为92.8%。

适用非洲国家:毛里求斯


《中刚早期收获安排》

刚果共和国是首个与中国签署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安排的非洲国家。《中刚早期收获安排》于2025年11月4日签署,并于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刚早期收获安排》,中方对刚方实施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刚方也进一步对中方开放市场。

适用非洲国家:刚果共和国


《零关税》

中方于2026年5月1日起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加上33 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已经实施的“特惠措施”,自2026年5月1日起我国对53个非洲建交国全面实施零关税。

适用非洲国家: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加纳共和国、加蓬共和国、津巴布韦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科特迪瓦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利比亚国、毛里求斯共和国、摩洛哥王国、纳米比亚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塞舌尔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



政策解读

Q

企业如何对从非洲建交国进口的原产货物申请享惠?

A

进口人应注意持有原产地证书类型,并依据原产地证书类型申请享惠。

·对于原产于毛里求斯的进口货物,要区分是《中毛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协定编码21)还是《零关税》原产地证书(协定编码30);

·对于原产于刚果共和国的进口货物,要区分是《中刚早期收获安排》原产地证书(协定编码29)还是《零关税》原产地证书(协定编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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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贸易协定(安排)项下获得原产资格的货物,原则上应当在出口成员方和进口成员方之间直接运输。

·对于以上优惠贸易协定(安排)项下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我国的进口原产货物,企业提交的全程运输单证可以满足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110号公告》”)管理要求的,无需提交途经的第三方海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相关进口货物可以视为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安排)项下符合“直接运输”要求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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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供稿单位:天津临港海关、关税处

编辑:葛嫣 校对:张常年、付强 审核:李勇、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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