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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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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想要产品在美国市场流通、销售,前提之一便是取得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设备授权,实践中主要包括认证(Certification)与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DoC,属于简化授权获取路径,通常适用于干扰风险较低的“无意辐射设备Unintentional Radiators”)两种途径。2025 年 12 月 22 日,FCC 依据《2019 年安全可信通信网络法》(Secure and Trusted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ct of 2019),将境外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AS)及其关键组件列入“受限清单Covered List”。清单内设备一律不得取得设备授权,这意味着境外生产的新型无人机实质上被挡在了美国市场之外。此后,经美国国防部(Department of War)作出进一步认定,“玩具无人机”等部分类别被从清单中移除、获得豁免。
Odyssey Robot LLC 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在特拉华州注册设立,同年 12 月 11 日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州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身份办理营业登记,公司未设公开网站。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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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及调查时间线
2026-01-12:Odyssey 在两份 FCC 认证申请中作出书面宣誓(attestation),声明案涉设备不属于“受限清单”项下禁止取得授权的设备;
2026-02-06:Odyssey 在遥控器(FCC ID 2BSYT-YMAWZOD)配套申报材料中进一步书面声明:产品由其在加利福尼亚州研发、设计与制造,并由德克萨斯州 eTak Worldwide Corporation 负责组装,且上述信息“据我们所知真实准确”;
2026-03-24:无人机(FCC ID 2BSYT-FMAWZOD)取得 FCC 设备认证(Grant);
2026-04-20:遥控器(FCC ID 2BSYT-YMAWZOD)取得 FCC 设备认证(Grant);
2026-06-05:安全研究员 Konrad Iturbe 公开发文,指控 Odyssey 系为规避“受限清单”管控而设立的挂名公司、案涉设备实为境外生产,并向 FCC 作出了重大虚假宣誓;
2026-06-10:FCC 执法局(Enforcement Bureau)向 Odyssey 发出问询函(Letter of Inquiry),要求其提交市场购机凭证、企业架构与关联关系、与“受限清单”实体的关联、设备商标型号与制造地点等资料,并附公司授权高管签署的宣誓文件;Odyssey 未予答复;
2026-06-25:FCC 再次发出缺陷补正函(Deficiency Letter),限期 7 日答复;Odyssey 依然未回应;
2026-06-29:FCC 亦向 Odyssey 申报的组装商 eTak Worldwide 发出问询函;
2026-07-13:eTak 书面回复 FCC,否认与 Odyssey 存在任何隶属、业务、合同、代理或股权关系,并称其德克萨斯州设施在相关期间仅从事一般性设备翻新与回收业务,从未为 Odyssey 进行任何组装;
2026-07-21:FCC工程技术办公室(OET)与公共安全和国土安全局(PSHSB)联合发布说明理由令(Order to Show Cause,DA 26-746),依据 47 C.F.R. § 2.939(d) 正式启动撤销程序,限 Odyssey 于 10 日内书面说明不应撤销两项授权的理由;Odyssey 仍未回应;
2026-08-11:FCC 正式签发撤销令(Order of Revocation,DA 26-839),两项设备授权自命令作出之日起被撤销。据公开报道,这是 FCC 首次完整走完其新增的追溯撤销程序,对涉嫌为境外受限设备“挂名”的美国公司作出撤销决定;
另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的测试报告显示,两项设备的射频测试均由位于中国深圳的莱茵TÜV(TÜV Rheinland (Shenzhen) Co., Ltd.)完成。换言之,“美国本土研发制造”的陈述,与 Odyssey 自己提交给 FCC 的文件本身就存在直接冲突。
03
律师分析
一、FCC 授权不是“一锤子买卖”,监管可以事后穿透核查供应链。长期以来,部分企业把 FCC 认证理解为“拿证即安全”的一次性动作。本案说明,宣誓声明本身就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正式陈述:依据 47 C.F.R. § 2.903 与 § 2.911(d)(5),认证申请人须以书面签署形式声明设备不属于禁止取得授权的受限设备;一旦 FCC 认定宣誓或配套材料存在虚假陈述,即可依据 47 C.F.R. § 2.939(d) 的简化程序撤销已核发的授权,而无需诉诸针对其他虚假陈述的一般撤销程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最关键的不利证据——检测在深圳完成——恰恰来自 Odyssey 自己随申请提交的测试报告。申报材料之间的内在矛盾,有时比外部举报更容易成为执法的突破口。
二、程序性权利不用即失。本案从问询函(6月10日)到撤销令(8月11日)仅约两个月,Odyssey 对问询函、补正函与说明理由令一概未予回应。实务中,收到监管问询后保持沉默几乎总是最不利的选择:即便事实层面难以完全自证,及时回应、提交证据、说明客观困难,必要时依法申请对敏感材料作保密处理(47 C.F.R. § 0.459),与完全不予理会相比,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三、“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升级:挂名公司、换标与白标的路径被正面封堵。本案的直接意义在于否定了“美国空壳公司+境外生产+换标上市”的常见操作。值得注意的是,FCC 的认定并不涉及品牌归属,其结论限于两点:设备属于境外生产的受限类别,且申请材料存在虚假陈述。对拟以自有品牌进入美国市场的企业而言,仅完成公司注册、取得本地地址和名义上的“组装商”,而缺乏真实的本土研发、制造与供应链记录,已不足以支撑“非受限设备”的宣誓。原产地与供应链陈述正由“一次性申报义务”转变为“持续举证责任”,企业需要完整留存 BOM 清单、采购与组装合同、生产记录及检测报告,以备事后核查;对真正在美投入研发与生产的企业而言,合规成本固然上升,但合规主体反而获得相对竞争优势。
四、影响可能沿供应链大幅传导。授权被撤销后,相关设备不得在美国境内“营销”(marketing),而 FCC 规则对营销的界定相当宽泛,涵盖销售、出租、许诺销售、发布广告,以及为上述目的进行的进口、运输或分销。进口商、分销商与电商平台因此需要动态核验供应商的 FCC 授权状态,及时下架授权被撤销的产品,否则可能面临自身的执法风险。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撤销令针对的是 Odyssey 的认证资格,既未要求已购设备的用户停用,也未附带罚款,但这并不排除监管机构后续对相关主体采取进一步行动。
五、监管正在从单一产品延伸到检测认证环节。这不是孤立个案:同期,FCC 还对另外多家涉嫌同类操作的无人机品牌启动了追溯撤销程序,并对未按要求回应问询函的企业提出了每家 2.5 万美元的罚款建议;同一日,FCC 亦以测试报告涉嫌数据重复或造假为由,启动了对一家深圳检测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撤销程序(DA 26-745)。合规审查的对象因此扩大——既要审产品本身,也要审测试报告的出具方,选择资质健全、信誉良好的检测认证机构,正在成为供应链合规的必要环节。
近年来,美国各个政府部门的政策与执法方向都指向了特朗普政府“让美国再次伟大Make America Great Again”这一核心宣言,力求供应链回归美国本土。然而建立起完整配套的产业链并非一时之功,即便美国政府目前出台各类限制性政策,仍留有一些豁免政策,中国企业出海既要把握住时机,更要充分做好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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