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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向自然人支付这7类服务费,企业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规则同步明确

11月1日起,向自然人支付这7类服务费,企业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规则同步明确 天扬财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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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9月发布2026年第28号公告,出台《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配套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9号公告同步明确申报表单。公告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七类服务价款,付款方成为法定扣缴义务人,需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按时进行申报。


公告将自然人增值税的征管方式转为以支付方代扣代缴,可以有效降低自然人办税成本。但同时也对扣缴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很多企业存在临时或长期聘请外部独立自然人顾问、设计师、技术人员等,过去习惯由自然人自行代开发票缴税;政策落地后,扣缴义务转移至付款企业。从费用结算、税款扣缴、专项申报到资料留存,全流程规则全面更新,企业需高度重视,以避免未履行代扣代缴及申报义务带来的税务风险。



01

明确代扣代缴服务范围

(一)

需代扣代缴的七类服务


境内自然人向境内单位提供的以下7类服务,在支付款项时,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二)

无需代扣代缴情形


1.自然人提供货物销售、不动产租赁、建筑劳务、运输服务等,不纳入本次代扣范围。


2.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的上述七类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的,由平台企业统一办理代扣代缴、申报缴税,委托付款企业无需重复扣缴。



02

政策核心规则


(一)法定扣缴义务人

支付服务价款的境内单位为唯一法定扣缴义务人,对价包含货币、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二)税款计税公式

应扣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自然人若符合增值税减免优惠条件,需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再由扣减义务人按政策适用优惠计税。


(三)起征点判定口径

根据28号公告规定,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时,需严格判定每次(日)销售额是否超过1000元的起征点。未超过1000元的,无需代扣代缴,超过1000元的,应全额代扣代缴增值税。


针对起征点核心判定规则:

·同一自然人,同一日内存在多笔应税交易收款的:多笔金额需合并计算当日销售额,超过起征点即全额扣缴;


·同一自然人,不同日期多次提供应税服务、分别收款的:单日单独判定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则当日无需扣缴;


·严禁人为拆分交易:同一应税交易、同一服务成果,故意拆分跨日、跨月付款规避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可合并认定为一笔应税交易。


实务举例:

例1:10月8日支付自然人设计费800元、10月15日支付同类型费用800元,两日单日金额均未达起征点,无需扣缴增值税。

例2:同日分两笔支付自然人咨询费600元、500元,合并日销售额1100元,超过起征点,需全额代扣税款。


(四)附加税费同步扣缴

企业代扣增值税的同时,需同步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为当期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五)申报规则

1.申报表单:11月1日起,自然人代扣代缴业务使用专属表单《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含主表及附列资料)。


2.申报期限:按月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需将当月所有超过起征点的扣缴记录,统一填报专属申报表完成申报缴税。填报表单时,如果扣缴义务人与同一自然人在多日(含两日)发生应税交易的,应按照不同日期分行填写;发生多项(含两项)应税交易的,应按照不同应税交易项目分行填写。


3.申报信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自然人提供的信息。


4.资料留存: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


5. 发票衔接流程:如果自然人已经先行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已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扣缴义务人不再重复扣缴税款,但需进行申报。申报表专门设置【是否已代开发票】标识,避免重复征税。


6. 退款、折让更正申报规则:已完成扣缴申报的交易,后续发生服务中止、退款、销售折让的,扣缴义务人需进行更正申报,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申报表。




03

企业核心税务风险提示

(一)未扣缴税款的处罚风险

28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 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将向自然人追缴税款,同时对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3倍的罚款。


(二)资料留存合规风险

企业需完整归档留存:自然人身份证明、服务合同、付款凭证、优惠证明、专项申报表、扣缴完税凭证、开票确认记录等资料。


(三)优惠适用风险

无有效证明材料的,企业不得擅自为自然人适用免税、减税政策,否则将被认定为违规少扣缴税款,追究企业责任。



04

企业落地风控清单

✅ 梳理全部外部自然人合作台账,区分7类应税服务与非应税服务,精准筛选需扣缴业务;


✅ 建立自然人交易台账,按「自然人+交易日期+应税交易项目」登记销售额,自动合并同日多笔款项,杜绝人为拆单避税;


✅ 全面修订自然人劳务合同模板,新增税款扣缴、开票配合、价款计税口径、退款涉税处理条款;


✅ 区分平台结算业务与直接合作业务,平台代扣的留存凭证,避免重复扣缴;


✅ 专项归档全套涉税资料,建立自然人扣缴业务专属档案,备查备查。



28号公告、19号公告的落地,标志着自然人零散服务增值税征管正式规范化、精细化,企业从旁观者变为第一责任主体。距离11月1日正式实施仅剩过渡期,大量跨期合同、常态化自然人劳务合作,都需要提前完成合规整改。建议企业尽快完成业务梳理、流程改造、合同修订、人员培训,规避新政落地后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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