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7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部专门规范"紧急采购"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全文共四章二十九条,从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实施程序,到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监督追责,把"突发状况下怎么买东西"这件事,第一次完整地说清楚了。
这份文件,虽是约束政府采购,但对于民企采购实践和制度建设也很有借鉴意义。今天我们用一篇文章,把《办法》讲透。
一、为什么这时候出台这部《办法》?
长期以来,"紧急采购"在法律层面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法。
"不适用",意味着没有具体规则可依。真到了洪水、地震、疫情突发的那一天,采购人面对的问题非常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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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就是生命,招标程序来不及走,怎么办? -
不走程序直接买,事后审计、追责怎么办? -
供应商资格材料不齐,能不能先供货后补? -
合同怎么签、钱怎么付、账怎么留?
过去这些问题的答案,散见于各地的应急做法和临时通知里,标准不一、边界模糊,既可能耽误救援,也可能滋生漏洞。《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填上这个缺口——该快的时候快得起来,该管的地方管得住。
二、什么是"紧急采购"?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办法》第二条给出了明确定义,判断一项采购是否属于紧急采购,关键看四个要件:
① 主体特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② 事由特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国防、外交等不可抗力事件;
③ 状态特定:现有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支援后仍无法满足——先用储备、再走调拨,都不够,才轮到紧急采购;
④ 标的和资金特定:使用预算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 特别要注意第三条划出的反向边界:
在非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储备管理要求、应急预案或为应对不可抗力事件事先开展的采购,不属于紧急采购,仍适用《政府采购法》(工程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
一句话:"平时买储备"不是紧急采购,"急时买救急"才是。这条边界,堵住了"以应急为名、行规避程序之实"的操作空间。
三、六大核心亮点:效率与规范并重
亮点1 | 审批大幅松绑:两处"无须报批"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须财政部门批准(第十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自行组织实施后报主管预算单位备案即可(第十二条)。审批做"减法",换来应急响应的"加速度"——当然,责任也压实到了采购人身上。
亮点2 | 程序可简化,但底线仍在
- 承诺制
书面承诺可替代财务状况、纳税、社保证明(第九条); - 一两家也能谈
通过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甚至一家,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的可继续(第十一条); - 时间可压缩
可缩短投标、响应时间; - 专家自选
评审委员会组成和专家选定由采购人内控制度确定。
亮点3 | 能竞争尽量竞争,直接采购是例外
原则上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方式为主;确因时间极为紧迫、供给受限的,可直接采购,但须组织专业人员参照标的成本和同类合同价格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全程留痕(第十条)。
亮点4 | 全链条留痕:档案至少保存15年
第十八条要求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活动记录须写清七项内容,包括启动紧急采购的情况说明、直接采购的协商记录、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等。事急可以简化程序,但不能简化记录。
亮点5 | 给供应商吃定心丸:预付款鼓励提至40%以上
对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将预付款比例提高到40%以上,并按约定及时支付(第十七条)。快速回款意味着供应商可以持续组织货源,让应急供应链转得更顺。
亮点6 | 结果公告限时10个工作日
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确实来不及的,最晚在紧急情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上(第十三条)。"先办事、后晒账"可以,"只办事、不晒账"不行。
四、一张表看懂关键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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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号入座:三类主体各要注意什么?
给采购人:快,但不能"裸奔"
① 启动要会商——建立内部会商决策机制,不能拍脑袋就说"紧急";
② 风险要预案——事先准备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③ 全程要留痕——七项采购活动记录缺一不可;
④ 越界要追责——第二十一条明确,违规启动紧急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程序的,依法追责。
给供应商:门槛降了,红线没降
机会:承诺制降低参与门槛;电子卖场紧急采购专栏提供新渠道;预付款改善现金流;中小企业、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产品被明确鼓励优先采购。红线:虚假材料、恶意串通、行贿、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给代理机构:受托要有边界
紧急采购以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为主;确需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恶意串通、收受不正当利益的将面临最严厉的责任追究(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六、五个容易忽略的细节
1. 电子化是明确方向。鼓励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网上直接采购、电子反拍,有条件的地区在电子卖场开辟紧急采购专栏(第六条)。
2. 对外援助不适用。对外紧急援助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3. 涉密项目另有通道。按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4. 国际贷款赠款有例外。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五条)。
5. "参照"而非"依据"。《办法》系"参照"《政府采购法》制定,属制度探索阶段——"暂行"二字提示,未来有望随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完善而升格。
七、写在最后
《办法》的内在逻辑,一句话概括:
把"快"的制度通道亮出来,
把"廉"的制度笼子扎起来。
对预算单位而言,10月1日之前最要紧的动作,是对照第五条把内部会商决策机制和紧急采购内控制度建起来——等灾害来临时再翻文件,就太迟了。
对供应商而言,读懂《办法》,就是读懂了一份"应急商机地图",也读懂了一条清晰的合规红线。
毕竟,最好的状态永远是:制度常备而不用,但用时必须好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