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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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应如何申报?
01
货物范围
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具体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常见管制物项:
说明:9A501项不管制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
说明: 9A012.a、9A012.b.1、9A012.d项不管制模型飞机或模型飞艇。
除以上常见物项外,其他满足相应技术参数要求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也纳入管制范围,具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6年版)》。
02
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所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的基础上,无人机及相关物项还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03
常见问题
可针对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加强物项识别判定,也可借助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发布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库(https://exportcontrol.mofcom.gov.cn/ckgzqdsjk.shtml?columnID=8&num=1) 辅助查询。
如仍无法判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给予相应通关便利,反之,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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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综合业务处、黄埔新港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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