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迎接监管新态势的前瞻与思考

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迎接监管新态势的前瞻与思考 财通合规之窗
2026-09-15
4
导读:合规乐学上新啦~

今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将全面迎接严监严管时代的到来。《意见》不仅仅是对现有监管规定的加强和补充,更是一次对私募行业监管体系全方位的顶层重塑,对未来的私募行业发展或有深远的影响。截至2026年4月末,我国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约1.88万家,管理基金数量约14.21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3.46万亿元,占国内资管业务总规模的15%;近九成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前曾获得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支持。而与此同时,行业整体“大而不强”的特征依旧突出,募资结构失衡、部分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偏离功能定位的问题时有发生,个别机构甚至沦为违法违规、滋生腐败的温床。故此次发布是针对以上问题的一剂系统性药方,是监管层执舵未来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航向的重要纲领性文件。笔者在参考一些相关分析文献后,从以下几大主要方面对《意见》进行深入解读:

HEGUICHICHUANG


HEGUIZHICHUANG

一、更完善的准入机制:

源头防控,严把入口关

本次《意见》在准入端的改革力度最大,核心是将监管关口大幅前移。


1.1优化登记备案规则,防止“带病入场”。《意见》明确要求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在私募基金监管实践中,“登记备案”涵盖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两个层面,这意味着既要在机构端拒绝不合格的管理人,也要在产品端拒绝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的产品登记。


1.2 建立注册前综合研判会商机制,统一标准、严禁下放。《意见》要求,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综合研判会商工作,优化并公开程序,做好把关和政策解读,严禁下放。这一机制实现了三个层面的突破:统一标准终结各地各自为政,前置必经使会商成为工商注册前的必经程序,严禁下放堵死了层层转交的口子。核心价值在于企业以“私募基金”名义对外运营之前,监管部门即提前介入审查,大幅降低事后处置成本。


1.3严禁“伪私募”。《意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这直击“伪私募”乱象——以鼎益丰案为例,该公司早在2016年就被注销了私募管理人登记,但在此后长达7年时间里仍利用名称混淆视听进行非法集资。若名称管控前置到位,此类行为将大幅减少。


1.4 严控政府投资基金新设。《意见》提出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从源头遏制县区级基金“一窝蜂”设立、低效运作的乱象。


HEGUIZHICHUANG

二、更细化的制度安排:

法治主导,规则先行

《意见》在制度建设方面的部署也力度超前,着力构建“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2.1 推动基金法等上位法修订。《意见》提出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现行《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仅做了原则性规定,与行业现状和监管需求之间存在较大落差,推动修订意味着将部分自律规则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涉私募基金犯罪司法文件的出台将补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制度短板。


2.2 建立“N+X”配套规则体系,有望规范行业“对赌协议”。《意见》要求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并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此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已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强制托管,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统一要求。“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这一提法引起行业内高度关注。另外,关注对赌协议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对赌边界的界定与约束不充分,积累隐性金融风险。同时《意见》的发布用词上是“出台规范”,意味着并非完全禁止,后续可实施路径将有望清晰化。《意见》首次从顶层设计层面回应这一难题,有望化解长期法律不确定性,但同时也可能压缩对赌条款的灵活空间。


2.3 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意见》要求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水平适配性,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央地和跨辖区联合检查;对异地经营加大监管力度,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统一;对违规代持、通道化情形加大规范引导力度,推动主动整改;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加大监测力度,强化交易行为监管。监管资源将从“广覆盖”转向“聚焦高风险”。


2.4 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意见》提出以科技赋能监管,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加强全流程监测,收集管理人、托管机构、服务机构报送信息及经营主体登记、司法诉讼等信息,加强穿透式分析,提高发现风险问题能力。这意味着监管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警”跨越。



HEGUIZHICHUANG

三、更协同化的监管体系:

部际央地联动,打破信息孤岛

私募基金监管长期面临部际、央地协调不足的问题,《意见》通过制度设计构建了纵横交织的协同网络。


3.1 建立“吹哨人”制度与网格化排查机制。《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同时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开展联合排查,对各种逃避金融监管、违法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和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私募基金信息不对称程度高,内部知情人举报往往是最直接的风险发现渠道,将私募基金风险排查纳入基层综治网格,与过去单纯依赖金融监管部门巡查的方式完全不同。


3.2 信息共享与常态化会商。《意见》要求及时共享私募基金重要信息、重大专项行动、重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情况;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建立常态化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会商制度,加强风险线索分析研判、应对处置。这一制度安排解决了此前证监局掌握监管数据但缺乏地方资源,地方政府有处置能力但缺乏监管信息的实践困境。


3.3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纳入规范治理轨道。这是《意见》区别于以往监管文件的一大特色——将带有政府出资或国有资本背景的基金单独纳入治理框架,与市场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体现了“一类一策”的分类监管思路。

在政府投资基金方面,《意见》细化了五部门分工: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预算、绩效和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发展改革部门强化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加强投向指导评价;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基金运行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同时指导强化内控和风险管理;证监会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要求;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加强统筹管理。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管理职责。“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的规定,意味着各级政府或将清理冗余的同质化政府投资基金,倒逼地方在设立基金时更加审慎。

在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方面,《意见》要求结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要求,统筹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推动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符合国企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用纳入私募基金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同时要求国企建立和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底层项目和资产的穿透管理,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


HEGUIZHICHUANG

四、更严格的风险处置:

双出清、零容忍、属地化

《意见》在风险处置端打出组合拳,核心是“双出清”——既出清不合格管理人,也出清“有照无备”的经营主体。


4.1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深度介入。《意见》明确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要求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并健全完善打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安排;对跨地区、跨领域等重大案件,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办案统筹、业务指导和信息共享。


4.2 坚决注销不合格管理人。《意见》要求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同步做好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推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稳妥化解风险。


4.3 推行“双出清”与主体标注制度。《意见》打通了证监系统与市场监管系统的壁垒:对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引导其依规申请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申请备案、经审核不符合要求、已注销登记、已完成清算的机构,经证监局确认后,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与证监局共同推动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或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对不配合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通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双出清”意味着协会注销与工商清理联动推进,此前“协会注销了但工商登记还在”的僵尸机构将被彻底清理。


4.4 明确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意见》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的处置由其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地政府应及时摸清底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做好追赃挽损、清产核资、分配清退等工作,避免形成风险化解和处置依赖公共资源的预期。同一实际控制人跨地区控制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风险的,原则上按照总部企业注册地、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顺序确定牵头责任政府;不得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处置问题企业,防止形成新的风险点。


HEGUIZHICHUANG

五、限制与引导并重:

扶优限劣,回归本源

《意见》并非一味限制,而是在严管中保留了“促发展”的空间,体现“该严的严、该扶的扶”的监管格局。


5.1 强化内控、黑名单与行业文化。《意见》要求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业务类型、发展阶段特点完善内控风控管理;加强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核培训;督促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处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规机构、出资人、从业人员,大力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


5.2 强化中介服务机构职责。《意见》要求培育和规范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审计、销售、估值核算、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依约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其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5.3 拓宽长期资金来源,培育耐心资本。《意见》明确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多维度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推动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更好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壮大领军创投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信息共享。


5.4 引导私募证券基金提升专业能力。《意见》提出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丰富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满足居民在财富管理、资产配置等方面的需求,引导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升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综上,《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体系进入一个“精耕细作”的新阶段。监管坐标既大幅前移(例如私募基金工商注册前的统一研判会商),又加速下沉(例如对私募基金的持续监督、风险处置属地化),监管格局迎来全面重塑。“双出清”的加速推进从根源上解决了“伪私募”、“僵尸机构”等历史遗留问题,行业逐步“刮骨疗毒”。与此同时,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从“大干快上”步入规范轨道,而“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长期资本与耐心资本则迎来政策红利,行业从“赚快钱”转向“赚长钱”。后续,证监会将根据此次《意见》落实制定三年行动方案,完善“N+X”配套规则,围绕管理人监管、募集销售、信息披露、强制托管、对赌安排、风险处置等领域的部门规章或将陆续出台。


正如《意见》所强调的“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严监管不是行业发展的终点,而是高质量发展的起点。对于合规经营的优质机构而言,这恰恰是最好的时代。


本文作者:

机构业务总部(私人财富部) 罗文骏


声 明

文中相关资讯、解读、数据、观点、建议、推测等内容均来源于公开信息或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仅供交流学习和参考,不代表官方立场,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请务必审慎对待,欢迎转发和分享,谢绝未经授权转载。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财通合规之窗
传播合规文化,促进合规交流,展示合规风采,提升财通合规品牌。
内容 841
粉丝 0
财通合规之窗 传播合规文化,促进合规交流,展示合规风采,提升财通合规品牌。
总阅读1.8k
粉丝0
内容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