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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 年第 28 号公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开始施行。
很多企业财务已经意识到:以往向自然人支付劳务费,主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新规生效之后,特定 7 类服务,付款的境内单位,新增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同时一并扣缴附加税费。
这会直接改变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外部顾问之间的结算、开票、合同涉税条款。本文把文件核心规则拆解清楚,帮企业提前做好合同、付款、申报的合规准备。
依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条件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28 号公告就是这套扣缴规则落地的配套管理办法,明确扣缴范围、计税规则、申报流程、责任划分。
简单一句话:以前自然人提供这类服务,增值税大多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11 月 1 日后,满足条件的业务,改成付款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研发服务
软件服务
设计服务
咨询服务
文化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教育服务
❗划重点:
货物销售、建筑劳务、运输服务、不动产租赁等,不在本次扣缴范围内;
主体限制:境内单位向境内自然人采购上述服务;
判断时点:支付价款时触发扣缴义务,和是否代开发票无关。哪怕自然人暂时不开票,达到起征点,企业就要代扣。
扣缴义务人 = 支付款项的境内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境内机构)。 企业是责任主体:付款时计算、代扣增值税 + 附加税费,按期向税务局申报解缴税款。
例外:自然人这笔业务已经自行缴纳增值税,则单位无需重复代扣。
按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单次销售额<1000 元:无需代扣增值税;
✅单次销售额≥1000 元:触发扣缴义务;
注意:即便未达起征点,扣缴义务人仍需要按规定做申报。 自然人如果符合增值税减免优惠,要主动告知企业,并提供相关资料,由扣缴义务人按政策计算税款。
增值税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 不含税销售额 × 适用征收率,同时代扣对应的附加税费。
开票衔接规则:企业已经按规定代扣增值税的这笔业务,自然人后续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不再重复缴纳增值税;自然人不代开发票,不免除企业扣缴申报义务。
凭证留存:自然人有权向扣缴单位索要扣缴税款记录,企业应当提供。
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按月。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 1 日 —15 日内,完成税款申报、解缴。税务总局配套出台申报事项公告,新增《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专门用于该项业务申报。
✅对企业(扣缴义务人)
合同要更新:对外和个人顾问、设计师、讲师等签服务合同,必须新增涉税条款,明确含税 / 不含税金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谁承担、扣缴安排;避免结算纠纷。
付款流程改造:付款环节增加涉税校验:业务是否属于 7 类服务、单次金额是否超过起征点、计算并扣下增值税附加,不能只扣个税。
合规风险:如果符合扣缴条件,但企业未代扣代缴,会面临征管法下对应的法律责任。
进项抵扣:代扣之后,自然人代开发票,企业凭合规发票正常抵扣进项。
✅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报酬到手金额会变化:达到起征点,企业付款时直接扣掉增值税及附加;
一笔业务税款只交一次:企业已经代扣,代开发票不再重复缴税;
符合优惠政策,主动向付款单位提交资料,享受减免。
❌误区 1:只要给个人付劳务费,就要代扣增值税。
✅纠正:仅限 7 类列举服务,不是全部劳务。
❌误区 2: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企业就不用代扣。
✅纠正:判断逻辑看业务范围 + 支付环节;如果开票前企业已经支付款项、达到起征点,需要履行扣缴义务;已经代扣的业务,代开发票不再重复纳税。
❌误区 3:不到 1000 元起征点,就不用申报。
✅纠正:不达起征点不用扣缴税款,但扣缴义务人仍要做对应申报。
梳理外部合作名单:咨询、设计、讲师、文创、软件开发等自然人合作项目;
存量合同复核,评估是否需要补签涉税补充协议;
财务、人事、业务部门统一学习政策,更新付款审批模板;
提前熟悉新增扣缴申报表,做好系统和台账准备;
和外部自然人提前沟通新规,避免 11 月付款时产生争议。
28 号公告是《增值税法》落地配套的重要征管规则,距离正式实施仅剩不到 2 个月。很多企业习惯只代扣个税,容易忽略新增增值税扣缴义务,一旦忽略会产生税务风险。 建议财务、法务、业务端联动,提前梳理自然人服务项目,把合同条款、付款流程、申报台账全部调整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