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提单审核要点汇总
在国际贸易的繁复流程中,提单审核是一个关键环节,它不仅关系到货物的顺利运输,也是确保交易安全、避免不必要争议的重要步骤。一个精确无误的提单,是外贸交易顺利进行的保障。本文整理汇总了外贸提单审核的要点,帮助从业者避免常见的陷阱,确保每一笔交易都能顺利进行。
外贸提单审核是一个细致且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检查和确认。以下是在审核外贸提单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十七个要点:
- 提单张数的确认:确保提单的张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这是提单审核的基础。
- 承运人信息的准确性:提单上必须清晰地标明承运人的全名及其身份,确保其合法性和责任的明确。
- 签署人的身份:根据提单正面的表示,签署人的身份应当明确,无论是承运人还是代理人,都应清楚标注。
- 装船批注的要求:根据提单上的描述,确认是否需要加上装船批注,这直接关系到货物的运输状态。
- 实际与预期的一致性: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 (intended) 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 转船信息的准确记录:单式海运即港对港 (装货港到卸货港) 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 (Port of Loading),海轮名 (Ocean vessel) ,及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 三栏内正确填写 ; 如在中途转船 (Transhipment),转船港 (Port of tcano hipment) 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 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 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港口与地点的区分:“港口”(Port) 和“地点”(place) 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 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 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li-madal transport) 或“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 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 多式联运的特殊标注: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 by) 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 等运输方式。
- 收货人信息的规范:提单的“收货人”栏 (consigned to 或 consignee) 须按信用证要求说明。例如,信用证规定提单作成"made out to order",则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请开证人)",则打"order of××××(applicant 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则打"order of××××Bank(开证行全名)"。如信用证规定提单直接作成买主 (即申请人) 或开证行的抬头,则不可再加"order of"两字。
- 避免不洁净批注:提单上不应出现任何表明货物或包装缺陷的不洁净批注。
- 租船契约提单的限制:除非信用证允许,否则不应在提单上注明"subject to charter party"。
- 转船的信用证规定: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的第 23 条 b,c 两款是这样规定的: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 货物描述的一致性: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应与商业发票及信用证中的描述保持一致。
- 通知人的详细信息:提单上的通知人信息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包括名称、地址等。
- 运费批注的符合性:确保提单上关于运费的批注符合信用证规定。
- 涂改与更正的处理:任何涂改或更正都必须由提单签发者签章确认。
- 背书的要求: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正确背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