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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阳资讯】医保账户资金,可以扣划用于偿债吗?

【升阳资讯】医保账户资金,可以扣划用于偿债吗? 升阳法务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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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升阳法务:个人债务和解协商、重整、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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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兑现胜诉权益的有力手段

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是否均可依法执行?

法院在扣划后细致甄别

发现涉及医保专用资金

依法审慎作出了处置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PART 01

案情简介


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田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多名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0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内资金(系该账户多年累计结余)。



扣划后,王某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该账户并非普通储蓄账户,而是个人医保专属账户,账户内资金是用于日常就医、购药的专项医保基金,依法不能用于偿还普通债务,请求法院返还全部被扣划款项。王某同时表示,其本人知晓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对名下其他账户被冻结、扣划均无异议,但医保账户资金直接关系到基本就医权益,一旦被扣划,自身正常看病、买药将受到严重影响。


PART 02

法院审理


由于金融系统展示界面无特殊标识,执行法官在线上查控及扣划阶段,无法直观区分该账户属于普通金融账户还是医保专用账户。为厘清账户性质和资金用途,办案法官主动向开户银行、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函核查。


银行函复确认,涉案账户为王某社保金融卡中社保账户对应的银行内部账户,该卡另设有独立的金融账户,与社保账户分属不同体系。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则进一步明确:涉案账户对应的是王某的医保个人账户,系其在医疗机构就医和药店购药时进行医保结算的专用账户,无现金存取、转账支付等功能,冻结及扣划该账户款项将直接影响参保人就医、购药。同时指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医保个人账户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法定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保障专属属性和专款专用性质,不宜作为普通个人责任财产,不能通过司法扣划等方式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综合上述核查意见,法院认定:涉案账户为王某的医保个人账户,功能仅限医保结算,并非一般结算账户,该账户内资金具有社会保障专属属性,区别于普通个人储蓄及经营性、收益性财产,不宜作为可强制执行的财产。据此,法院裁定撤销对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扣划行为,并全额返还至王某医保个人账户。该裁定已生效。


PART 03

鹏法君说法


强制执行旨在兑现胜诉权益,但并非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资金账户均可扣划。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面向公民设立的普惠性民生专项保障资金,具备鲜明的公益属性与生存保障功能。本案中,法院在扣划后发现可能涉及医保专用账户,立即主动向银行和医保部门发函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及时裁定返还。


需要说明的是,医保专用账户资金免于被强制执行,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可以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仍可依法查封、冻结、处置其名下房产、车辆、理财、工资收入等全部非民生保障类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于拒不配合执行、恶意拖延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鹏法君在此提醒,债务人应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立的还款义务;债权人也应理性维权,尊重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益,共同配合法院依法规范稳妥有序推进财产执行工作。


PART 04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来源:深圳中院

审核:升阳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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