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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户为单位申请,须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已迁出且未依法取得成员资格的一般不予批准)。落实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标准。将住宅出卖、出租、赠与后又申请的,一般不予批准。涉及占用耕地的,须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权在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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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申请:向村民小组或(未设小组的)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村组审核与公示: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一般不少于5日),无异议后报村级组织审查(材料真实性、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
乡镇联审与踏勘:乡镇建立“一窗受理、部门联审”机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实地审查(申请人条件、规划与地类、是否需农转用等)。 -
乡镇审批与发证: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鼓励由乡镇一并发放)。 -
批后管理“三到场”: -
∙ 开工前:划定用地范围、开工查验、实地放线; -
∙ 施工中:巡查监管; -
∙ 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对是否按批准面积、层数与规划实施。 -
不动产登记:验收合格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以上为国家层面统一流程,地方可在此基础上细化办理时限与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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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址翻建、改扩建:通常仍按“农户申请—村组审核公示—乡镇审批发证—批后监管—验收登记”执行,但可简化部分环节(如不再重新选址);以原宅基地权属为前提,按当地要求提交原权属证明、设计方案等。 -
∙ 涉及占用农用地: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乡镇据此核发规划许可与批准书。 -
∙ 进城落户人员:依法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落户条件;对进城落户前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与房屋,可依法确权登记。 -
∙ 回原籍落户建房:对经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无住宅的,可按当地规定申请宅基地;是否需补充其他材料,以县级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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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 户口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
∙ 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含照片、范围、期限等)。 -
∙ 拟建房屋设计方案/通用图集、宗地图/测绘成果(由有资质单位出具)。 -
∙ 涉及相邻权的,提交相邻权利人书面同意或在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 -
∙ 属危房改建/D级危房的,提交原住宅权属证明及危房鉴定。 -
∙ 其他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如委托办理的授权书等)。具体以当地办事指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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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地方示例,供参考): -
∙ 乡镇实地选址:收到提请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审批发证:不涉及农转用的,一般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开工放线: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 -
∙ 竣工验收:竣工后1个月内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实施建设,期满前30日可申请延期一次(不超过2年)。 -
∙ 合规红线:严禁未批先建、超面积、超层数、改变用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依法拆除、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