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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共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88.8万家,是2007年底的73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证明,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或许你还不太了解,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专门的法律,颁布实施时间为2007年,距今已有十年时间。
然而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
近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迎来首次大修,这事儿关乎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如何发展、怎样经营。那么,此次修订草案有哪些亮点?

1
重新界定法律调整范围,取消“同类”限制
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中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
同时以列举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但社区性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包括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
2
成员可用土地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
新增专章对联合社作出规定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经济组织的意愿日渐强烈。据初步统计,已有14个省(区、市)的合作社地方性法规对联合社的注册登记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各地关于联合社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为此,草案增加一章,明确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
4
可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
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
草案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应当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坚持资金在成员内部封闭使用原则,不得对外吸储放贷,不得支付固定回报,非个人成员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资金。来源:综合农民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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