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玉山县高铁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玉府发【2017】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促进玉山县高铁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8号)、《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高铁新区辖区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管理关系及经营场所在高铁新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和从业者。
第二条 每年从已纳入我县财政预算的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设立高铁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对入驻高铁新区孵化器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租金及宽带费用收取参照玉办字【2016】39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鼓励园区自建企业自主招商。自建企业内所有入驻企业的年纳税总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对自主招商所使用的实际面积按3元/㎡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 对入驻高铁新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县本级所得部分进行奖励,具体分为:
1、企业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给予县本级所得财力部分全额奖励。
2、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给予县本级所得财力部分90%奖励。
3、企业年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给予县本级所得财力部分85%奖励。
4、企业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下,给予县本级所得财力部分75%奖励。
5、年薪在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个人每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全额由受益财政奖励给纳税个人。
6、享受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月纳税额不少于83.3万元;享受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的企业,月纳税额不少于41.6万元;享受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的企业,月纳税额不少于16.6万元;月纳税额未达到最低数额的,则给予县级所得财力部分75%起奖,在政策执行期内哪个月达到最低纳税额则哪个月就享受上述政策,奖励资金实行当月缴纳,当月兑现,按年清算。
第六条 对被国家行政部门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呼叫和服务外包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投入运营的坐席量一次性给予每坐席1000元扶持。实际投入运营的坐席需有坐席人员承接具体业务和该坐席人员连续两个月的实际工资支出(以银行流水为主),并有商务合同、劳动合同、完税证明等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支持新闻出版、教育培训、图书销售、动漫游戏、影视制作、艺术表演、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创业咖啡等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对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60%的房屋租金。单个项目或企业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对投资强度3亿元以上且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产业影响大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条 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涉及以上多项奖励或与我县出台的其他多项优惠政策重复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政策所指现代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第三产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62号)中的现代服务业。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法制办和玉山县高铁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