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7月19日,微软公司旗下部分应用和服务出现访问延迟、功能不全或无法访问问题。
这次广泛的系统技术问题导致了全球范围内包括航空、银行和媒体在内的多个行业运作受阻。在美国,重大的通讯故障迫使美联、美国航空和达美等主要航空公司在19日取消了多个航班。英国遭遇航班延误和取消,爱丁堡机场的显示屏出现故障导致服务中断,同时英国铁路系统也预警交通可能中断,伦敦股市的在线服务同样遭受打击。德国柏林勃兰登堡机场报告了技术问题,影响了登机流程。澳大利亚的机场、银行和通讯业也受到波及,悉尼机场出现了轻度混乱。以色列有数十家医院的数字服务系统停摆。南非、捷克、日本、韩国、比利时、新西兰和新加坡等多个国家的机场和银行系统也报告了受到不同程度的技术问题影响。微软美国总部目前正在进行问题调查并努力解决这一问题。[1]
面对突如其来的“系统级蓝屏”,各大公司及运营商(下称“用户”)是否可以从法律层面上要求系统软件运营者微软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呢?由于笔者的局限性,本文仅从中国法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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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软的用户服务协议
根据微软官方网站中文界面的Microsoft 服务协议(下称“用户服务协议”)[2]中“6.服务提供情况”约定:
……
b. 我们尽力使服务保持正常运行;但是,所有在线服务都存在偶然中断和停机的问题,因此 Microsoft 对于任何中断或由此给您造成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责任。如果出现停机情况,您将不能检索您存储过的内容或数据。我们建议您定期备份您在服务中存储的或使用第三方应用程序和服务存储的您的内容和数据。
同时,在“11. 补偿的限制和损害的排除。”中约定:
在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您只能因直接损害从应用程序发行商处获得退款,且退款金额为您购买应用程序时支付的金额或一 (1.00) 美元,以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您将不会,并且放弃因任何其他损害向应用程序发行商索要赔偿的权利,包括后果性损害、利润损失、特别的损害、间接损害或附带性损害。
实践中,法院认为用户在点击确认或其他手段确认用户服务协议后,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成立网络服务合同。[3]
由此可见,微软公司已在双方的合同中明确了当在线服务出现中断造成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责任。同时,对于需要承担责任的金额上限,做出了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没有违反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即为有效。[4]因此,在用户购买并使用微软公司的产品后,可以推定用户需按约履行名为用户服务协议的网络服务合同的内容,不得因在线服务存在的偶然中断和停机的问题向微软公司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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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户服务协议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的约定[5],可能从“(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6]入手,尝试认定前述用户服务协议无效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虽然这些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没有协商就制定出来了,用户也在各种原因下自愿签署了,但如果企业想要依靠这样的协议文件免除自己理应担负的责任,加重用户需要承担的责任,这都是行不通的。在合同条款中存在明显的不平等、不合理之时,用户是有权主张合同无效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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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上所述,用户如在使用微软产品的过程中出现重大损失,从中国法目前的规制层面上,存在要求微软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
[1] 源自央视新闻
[2]https://www.microsoft.com/zh-cn/servicesagreement#4_usingTheServicesSupport
[3]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民辖69号 朱先华、东海县途果珠宝商行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群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899号 陈见霞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899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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