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日益加深,不同国家间的公民可能在多个国家获取收益,但只在国籍国缴纳税款,为了应对这个问题,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出台了《共同汇报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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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crs?
CRS是为协助打击逃税和维护税制完整而制订的资料收集及汇报新规,参与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都必须遵守。
详细来讲,《税务事项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1]由经合组织与二十国集团共同制定,代表了国际上在互惠基础上就税务目的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达成的共识。在G20的大力推动下,截至2023年4月,已有119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标准”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其中,我国的交换伙伴有106个,具体名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
“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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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涉及“crs”相关标准的实施时间表
➢ 2014年9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 2015年7月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已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 2015年12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 2016年10月 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7年5月9日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 2017年7月1日 金融机构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 2017年12月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
➢ 2018年5月31日前 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 2018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 2018年12月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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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影响的人群
首先明确一点,如果你没有境外资产,所有资产都在境内,那么CRS跟你完全没关系。实际上受到影响的只有两种人群:
●第一种是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即在中国境外拥有的任何金融资产,如存款、证券、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基金、信托等,都有可能被视为当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而与中国税务局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种是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税收居民,即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账户将被视为中国的“非居民账户”,其账户信息将会被收集、报送,交换给其税收居民所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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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些金融机构参与披露、哪些金融信息会被披露?
(1)根据oecd规定的自动交换标准,以下金融机构将会参与披露:
CRS定义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等,比如证券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P2P公司等等。
(2)根据oecd规定的自动交换标准,以下金融信息将会被披露:
A.账户持有人的基本信息,比如姓名、生日、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
B.金融账户对应的账号,比如银行账号。
C.账户在公历年度末,也就是每年的12月31日的余额或者净值。
D.公历年度内:也就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收到或者计入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的利息总额。
E.进入账户的其他收入总额,包括卖出或者赎回的金融资产等。
CRS交换的是金融资产信息。房产、珠宝、字画等非金融资产则侧不需要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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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CRS标准下,如何合理避税
(1)保险是极少数资产类型,境内外税法都有免税规定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了对于保险赔款免征所得税。[3]
美国:Publication554《Tax Guide for Seniors》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标的的人寿保险所得理赔金,不属受益人的应纳税所得,不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4]
香港:香港税务官方机构(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标的的人寿保险所得理赔金,不需要缴纳香港个人所得税。[5]
(2)把金融资产转移到非CRS参与国或地区
仅就现阶段而言,将金融资产向非CRS参与国或地区转移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合理避税方式。例如,美国目前不在CRS参与国之列,将海外金融资产转至美国就可以完全避开CRS审查。
美国虽没有加入CRS,但有自己的‘专属玩法’——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即“肥咖条款”。因此美国虽不加入CRS,但可以与其他国家‘一对一’签署FATCA协议,来互换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FATCA即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是美国专属版本的“CRS”。CRS正是根据美国FATCA升级而来的。
“不要在韩国当总统、不要在中国贩毒、不要在印度投资、不要在美国逃税”。
(3)把海外金融资产转换为非金融资产
CRS信息互换仅限于金融账户,并不涉及非金融账户。因此,在CRS参与国或地区持有金融资产的中国税收居民可以将金融资产转换为非金融资产,如艺术品、房地产等。但由于CRS“穿透审查”机制的存在,该法由于在关联账户、实际控制人上仍存诸多风险。
(4)把金融资产存于非金融机构中
CRS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做好非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收集和申报工作,但由于非金融机构却不属于CRS覆盖的范围,借助非金融机构的“通道业务”来合理规避CRS影响,不失为一个值得尝试的选择。
(5)尽快成为主要税收地的居民/税务居民,避免重复征税
比如你在香港有公司担任董事,那么根据香港的税务条例,不论你在香港居住的时间,都需要在香港缴税。只要你在香港交税,就会成为香港的税务居民,这样你在香港的金融账户情况就有可能不会交换给内地了。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
[1] https://www.oecd.org/en/publications/standard-for-automatic-exchange-of-financial-account-information-for-tax-matters_9789264216525-en.html
[2]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aeoi_index.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 美国国税局(IRS)官网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54
[5] 香港税务局官网https://www.ird.gov.hk/chi/welco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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