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通信和智能设备的不断普及,世界互联网直播规模日益扩大,互联网直播俨然已从生活、社交模式转变为商业模式。鉴于日益增长的市场规模,笔者已从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如山、MCN与主播之间的违约金分析|法如山分别就MCN机构(Multi-Channel Network)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违约金划分情况进行分析。本文将在前述文章的基础上,针对MCN机构机构与主播之间的账号归属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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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号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根据检索情况,目前市面上可以接触到的图文发布平台、短视频平台等泛娱乐平台的规则基本在其规则中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或者平台可以直接对账号采取限制措施,账号的申请人/注册人仅具有使用权限。此处列举部分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对于账号所有权的归属约定:
| 平台名称 | 用户协议账号所有权归属约定 |
| 快手 | 《快手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2.2 快手账号的所有权归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
| 抖音 | 《“抖音”用户服务协议》3.4 您的抖音账号仅限您本人使用,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如果我们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者并非账号注册者的,为保障账号安全,我们有权暂停或终止向该账号提供服务。 |
| 微信公众号 |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7.1 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账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 |
| 小红书 | 《小红书用户服务协议》2.3……您的账号仅限您本人使用……小红书公司有权视情况封禁或注销、回收该账号,由此带来的包括但不限于内容、虚拟财产清空等损失由您本人及该账号使用者自行承担。 |
实践中,MCN机构与主播之间产生账号权属争议的,多为双方作为争议方参与庭审,平台并未参与。因此,本文对于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账号归属问题的分析,仅局限在账号的使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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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账号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践中,裁判机构判定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账号使用权属问题,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合同的约定情况。绝大多数MCN机构与主播之间,采用合作协议的方式约定合作情况,其中涉及账号的权属、管理、使用的约定,会成为法院裁判时的重要考量依据。
(2)账号的注册、管理和使用情况。法院以涉案账号的实际注册人、注册时间、账号的实际使用管理人、账号的日常运营情况判断账号的实际情况。
(3)账号的人身属性以及双方对账号影响力、虚拟财产的增益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会着重关注账号与主播的人身关联性,结合合作后双方对于账号的运作能力、影响力增长及虚拟财产的增益孰轻孰重判断权属。
(4)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期限。个别法院会结合争议时双方合作协议的效力及期限是否存续,以此决定是否由主播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5)此外,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因素。如果账号的核心内容包含MCN的注册商标等信息,或者MCN能够提供真实的脚本大纲等证据证明账号下的作品为其智力成果,那么法院会倾向于保护MCN的利益。
1、账号的使用权归MCN机构所有
具有大量粉丝的网络直播账号之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在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除考虑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账号归属、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目前账号的粉丝量及收益情况由哪方发挥作用较大,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对于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直播账号,双方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可以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
在杭州雪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295号】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本案雪蜜公司与雷苗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内容看,“杜子一”并非雷苗在双方合作前即已拥有的昵称,双方合作所涉全部直播账号及昵称等均由雪蜜公司提供。作为合同乙方的雷苗亦明确承诺,“直播秀场的昵称”作为网络身份识别的重要标志,其不得以该昵称或其他昵称在其他网站推广相关活动,并且不能更改已有昵称。合同双方对于其权属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尊重。据此,涉案全部直播账号及昵称等均由雪蜜公司所有……
在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沪02民终11434号】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四条,所有SNS平台账号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统一交由某某公司运营管理,账号所有权归某某公司所有,徐某应配合某某公司办理账号认证、转移等手续,徐某不得以注册账号本人身份或其他任何理由联系平台要求修改密码、返还账号。鉴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则应按协议执行……
在重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游某某、某某(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渝民终859号】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认游某某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其履行某某传媒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故案涉账号应属于某某传媒公司的虚拟财产……游某某在某某传媒公司任职期间,明知案涉账号系某某传媒公司在运营,案涉账号聚集的商业价值亦是某某传媒公司运营的结果,却利用掌控案涉账号之便利,将案涉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损害了公司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司利益的侵犯……
2、账号的使用权归主播所有
平台用户服务协议通常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经营者,注册用户仅拥有账号的使用权。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故对于账号的使用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双方协议约定、账号注册使用情况、账号所涉虚拟财产、平台规则、双方合同是否到期或解除等因素予以判断。
在广州市权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肖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终6048号】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肖健使用的抖音账号注册时间为2017年,且已进行了实名认证,该注册时间早于《员工合作协议》签署时间,并非是权安公司为销售车辆以公司名义为朱肖健注册的账号,因此朱肖健所使用的案涉抖音账号应归属朱肖健个人所有,不属于权安公司的财产。
在张翔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8800号】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案涉《IP孵化合作协议》虽约定了创客公司拥有该协议项下合作成果的全部无形资产及衍生权利,但并未对协议解除或终止时账号的归属权问题予以明确约定。其次,就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而言,创客公司明确表示案涉账号均非其注册,系由张翔注册;张翔认可其中部分账号系由其本人实名注册……但结合双方关于创作过程的陈述可知,相关账号的内容创作亦高度依赖于主播,账号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本人的创作、形象和用户喜爱密不可分,故创客公司并非独立享有账号的财产利益。再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并且规定了账号的转让需经平台审核并进行主体变更公示。在双方协议对于账号权属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考虑到案涉网络账号已与主播个人身份信息相绑定,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相关网络账号的使用权宜归属主播个人……
在孙锐、长沙艾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湘01民终986号】中,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虽约定所有账号(包含但不限于各系统、直播或短视频平台、媒体或社交工具的各种账号)、各种系统等都归属于甲方,没有甲方指示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但在合同签订前,涉案抖音账号(ID:Sampan)已由孙锐自行注册并实名认证,且在孙锐自身对账号的经营管理下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故该账号应归属孙锐个人所有更为妥当。现孙锐、艾斯公司合同已解除,双方合作基础丧失,孙锐主张艾斯公司协助其办理解除涉案抖音账号与艾斯公司在抖音平台的公会签约关系,该院予以支持……
3、共同拥有账号
在某些情况下,MCN与主播可能会约定共同拥有账号的所有权。双方共同享有账号的使用、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权益,但具体的权益分配比例和方式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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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
截止2024年5月10日,中国互联网直播用户规模首次超过了8亿,达到8.16亿人左右。[1]如此庞大的互联网直播群体,伴随着大量的法律问题,但目前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进行简单规定[2]。结合此背景,综合上述分析情况,笔者分别针对主播和MCN机构给出如下建议:
1、 针对主播而言:
(1)在合作前已有账号的,不要在协议中约定账号权属归MCN机构所有;
(2)争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账号权属归自己所有;
(3)保留自己注册、管理、运营账号的相关证据,保留自己针对账号的粉丝增长、影响力的相关证据,如直播策划案、粉丝对于主播的个人认可度等证据。
2、 针对MCN机构而言:
(1)主播和MCN机构签约合作协议后注册账号的,确保注册账号的主体为公司或公司授权人员;
(2)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账号的权属、管理、使用均为公司,主播并无相关权属;
(3)保留公司对于账号的粉丝数量、影响力、推广、包装等证据材料;
(4)确保已注册在主播名下的账号,在与主播终止合作前,及时变更账号申请人信息为公司。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
[1] 中国“直播电商”经济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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