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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开的裁判文书,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吗?|法如山

转载公开的裁判文书,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吗?|法如山 Akon合规手记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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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转载公开的裁判文书,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吗?

图文|Akon  

公众号|法如山


有朋友经常喜欢分享一些公开的裁判文书,有些是律师同行私下转发交流的,有些是公开渠道可以查询到的。因为未脱敏的裁判文书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细节,因此,转载未脱敏的裁判文书,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侵犯了其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利。


那么,转载法院官网或者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会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吗?


转载公开的裁判文书本身不一定会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但必须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泄露或不当处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否则,可能会构成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侵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点击查看大图)


裁判文书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授权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司法结论,属于国家法律公文的范畴[1]。公开裁判文书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实现裁判规则的统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2]。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开裁判文书本身是为了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然而,公开裁判文书时,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侵犯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强调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这表明在转载公开的裁判文书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对当事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网络用户或服务提供者发布信息,若与官方信息不符、添加侮辱或诽谤内容、致人误解,或在信息被更正后仍不更正,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4]


那么,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5]也就是说,如果裁判文书已经依法公开,其已经经过司法机关的处理,对自然人、法人涉及的隐私信息、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已经进行了删除和隐藏,那么对其内容的再利用通常不会被视为侵权行为。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司法机关未能或者遗漏处理当事人的隐私等信息的,转载人在转载的过程中又没有隐去,属于侵权吗?


从价值衡量上来看,个人信息主体对信息传播控制的人格权益高于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流通所产生的潜在财产权益。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传播控制的权利更不因个人信息已经合法公开而被当然剥夺。如果裁判文书涉及个人隐私且未经当事人同意就进行公开并进行再处理,则可能构成侵权。[6]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转载公开裁判文书的侵权与否:


1.信息的来源和公开的合法性


如果转载的裁判文书来源于法院指定的权威性网站(如当地法院审判信息网或裁判文书网),并且在转载过程中未对文书进行增删或改动,通常不会被认为侵犯了个人信息或隐私权。


2. 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


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的规定,即如果信息已经合法公开且自然人明确同意处理该信息而不侵害其重大利益,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转载方在转载过程中应尽量不对原裁判文书进行增删、改动,不存在不当行为,对于要求撤销公开信息的请求,相关方应当及时删除或进行匿名化处理。


在刘某与企XX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2023)京民申3444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企XX公司转载的案涉裁判文书来源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或裁判文书网,上述网站系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审判信息的权威性网站,企XX公司在转载过程中未对原裁判文书进行增删、改动,不存在不当行为。但在刘某申请删除裁判文书公开信息、并向企XX公司提出申请拒绝公开相应信息之时,企XX公司应及时删除涉案裁判文书中涉及刘某个人信息的部分内容。企XX公司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已经及时删除链接或作出匿名化处理,故企XX公司的处理行为并未对刘某构成重大利益影响、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


3. 公开范围和目的


公开的范围和目的也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如果公开的信息仅限于特定区域或者出于特定目的,则可能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果公开的信息超出特定区域和范围,则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安思X、刘XX隐私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2018)川民申611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物权保护纠纷和隐私权纠纷产生争议而分别诉至法院,双方为起诉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应限于在法院和该案当事人之间的有限范围内公开,安思X在物权保护纠纷立案后将载有刘XX、王X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起诉书发布至“树高业主交流群”和“树高.卡地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收到隐私权纠纷的诉讼文书后又将载有刘XX、王X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起诉书副本等发布至“树高.卡地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其他业主并不是物权保护纠纷案和本案的当事人,无权查看物权保护纠纷案及本案中包含人个人信息的诉讼文书,安思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开刘XX、王X个人信息具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也未采取任何遮蔽、隐名等措施,致二人的上述个人信息在小区微信群内被公开,其行为侵犯了刘XX、王X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个体同意和权益保护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置权利,尤其是在其明确拒绝处理信息时。如果转载者未经个体同意而公开其个人信息或者在合法公开后又遭转载者明确拒绝仍转载,则可能构成侵权。


在苏州贝XX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伊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2019)苏05民终4745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裁判文书及公告文书展现了伊某与原就职公司或者合同相对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伊某的名字较长,相较于大多数人的姓名,其独特性和显著性的特征较为明显,结合文书内容易于识别伊某的个人身份,可以认定贝XX公司通过转载相关文书实施了公开伊某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伊某联系贝XX公司要求删除相关文书之前,贝XX公司公开文书的行为应认定并未侵害伊某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权,尚不构成非法公开他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涉案文书已在互联网上合法公开,贝XX公司基于公开的渠道收集后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向客户提供、公开相关法律文书,属于对已合法公开信息的合理使用。虽贝XX公司转载并再次公开裁判文书及公告文书具有吸引潜在客户加入其注册会员之意图,具有实质盈利的目的,但盈利并不等同于谋取非法利益,也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非法使用、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故贝XX公司最初转载并公开之行为,应认定为并不构成侵权……在伊某联系贝XX公司要求删除文书之后,贝XX公司仍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诉争文书为由拒绝删除涉案文书,则构成对伊某个人信息的非法公开使用。

 


5.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有些案件中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未被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转载行为就完全没有侵犯个人隐私权。


在程文xx、王xx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2020)鄂07民终598号】,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山物业公司将载有程文xx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个人信息的涉案法律文书复印件予以张贴,在未经程文xx同意的情况下,使程文xx的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个人信息被公开,违反了程文xx的个人意愿,侵犯了程文xx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涉案判决书复印件张贴在小区内部的公告栏内,且时间较短,但擅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他人个人信息被公开时已经完成,不以公开的时间长短和公开范围为要件……涉案判决书确实能够在网络上查询获得,但网络显示涉案判决书内容中,程文xx的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个人信息已被隐去,并没有公开,且即便隐去程文xx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不影响涉案判决书内容的公开与理解…… 将涉案判决书复印件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致使程文xx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个人信息被公布,系广山物业公司所为,王xx并不知情,其客观上没有侵害程文xx隐私权的行为……广山物业公司仅将涉案判决书复印件张贴于小区内部的公告栏内,且时间较短,王xx在知晓张贴情况后第一时间撕毁了张贴的复印件,停止了侵害,没有给程文xx造成严重后果。故对程文xx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转载公开的裁判文书不一定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关键在于信息的来源、合法公开性、个人的处理意愿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侵权行为。在实践中,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判断。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1] 网站转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等权益?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673078

[2] 裁判文书与案例公开应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12/id/7737025.shtml

[3] 网站转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等权益?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682975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6] 论个人对公开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明确拒绝

https://www.qingpress.com/fs/Upload/Enclosures/d28b4a2e-1024-4ba7-8d99-4047133e83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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