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直播不仅仅在商业模式上存在一定的产出,另一方面,互联网直播实质上是内容的产出过程,其本质实际上是创作的过程,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运作,产生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由此带来的,不仅有账号的权限归属问题【详见MCN与主播之间的账号归属问题分析|法如山】,而且还有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1
一、互联网直播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
(1)著作权:建议MCN机构依法对自制内容著作权及时向版权登记机构(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或采取其他积极手段(例如时间戳、云公证、云存证等方式)。
(2)商标权:对于主播的姓名(包括艺名、昵称)、肖像,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获准注册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若需使用他人商标的,应依法征得权利人同意。
(3)商业秘密:对于涉及到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建议MCN机构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比如设定访问权限、添加商业秘密水印标识、与商业秘密有接触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
(4)地理标志:MCN机构方如需播出涉及地理标志的相关内容,建议先行获得地理标志权利人关于所播出地理标志的权利证明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依法使用地理标志的承诺。
2
二、MCN与主播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
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双方签署的有效书面协议确认知识产权的权属。MCN往往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约定主播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属于MCN机构所有。
(1)直播内容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作品?
以直播带货视频为例,法院通过以下标准确定直播内容作为作品保护:将具备脚本设计、场景选取、运镜剪辑等制作过程,具有个性化表达的内容认定为作品。
在杨莉与覃福明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491民初9833号】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短视频创作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创意构思相对简单、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对于新形式视频的可版权性标准,应结合其本身特点、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行业情况等背景综合予以考察。基于鼓励短视频创作和促进公众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繁荣的价值取向,对于短视频独创性高度的要求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表达和选取,即可认定其具备独创性。本案中,根据杨某主张权利的视频内容及制作过程来看,虽为带货视频,但并非固定拍摄角度、缺乏运镜剪辑的简单播报式带货,而是围绕相关主题进行了脚本设计,进行了一定的场景选取、运镜和剪辑,在此过程中对表达内容的编排、选取体现了视频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故涉案视频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构成作品。
如果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关于作品著作权的问题,首先,与影视剧不同的是,几乎所有短视频中都没有创作团队署名,这在认定权利归属时会有极大难题。如果达人主张其对账号下的内容享有完整独家著作权,最好能够提交创作团队的相关授权文件予以证明。其次,如果达人能够提交创作团队给其的授权文件,在无其它约定的情形下,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即达人生产的内容著作权归属于达人本人。如果在达人与MCN机构签署的合同中有约定内容著作权归属,则应依据双方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
(2)与艺名有关的商标权归属问题
在我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外,以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即商标的归属问题,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权利人为准。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明确,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可以形成姓名权而对抗商标的恶意抢注。[1]若他人抢注主播的姓名、肖像为商标,建议及时采取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维权措施。
较为有名的案例,当属微念公司与李子柒就“李子柒”商标的争议事件,微念公司将“李子柒”(艺名)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全类别的商标,直接导致李佳佳(李子柒本名)无法使用。虽然最终双方和解,但最终该事件对“李子柒”的IP和商业活动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3)其它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在网红与MCN组织的合作中,经常需要处理的一项关键问题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包括专利权和美术作品版权。例如,网红品牌的衍生商品销售是一种将知名度转化为收益的方式,而在这些衍生商品的设计与制作阶段,可能会牵扯到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以“李子柒”品牌为例,其在将个人品牌影响力变现时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形。通过外部授权方式,品牌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价值的货币化。因此,在签署任何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的合同时,各方都应当格外关注合同条款,并采取谨慎的态度处理。
3
三、建议
(1)针对MCN的建议:
建议MCN机构建立完整的保护体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专职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并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工作进程。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承担以下职责:
A.确保直播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得到实施;
B.确保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日常直播电商活动各流程中;
C.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所需资源的获得。
如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立专门团队的MCN机构,可以主动寻求律师等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的帮助(如直播基地或产业园区法律顾问等)。
(2)针对主播的建议:
主播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主播而言,最好保证与自身属性密切相关的“姓名”、“艺名”等商标,注册人为自己,并且要争取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属归MCN和主播双方共有。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
[1]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 浅析MCN机构与网红的知识产权等归属问题
[3] MCN与KOL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长按识别关注【法如山】
法如山
微信|电话:13007617229
邮箱|akonlawyer@163.com
欢迎交流、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