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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和一千一百一十九条分别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肖像权。[1]
因此,作为人格特征之一的自然人的声音,也是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声音)形象,因此也可以享有人格权的保护,参照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比如,录音)、使用或公开(比如,公开传播)其声音;也不得丑化、污损或伪造其声音。
参照肖像权的规定可知,侵犯声音权益的需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侵权人未经权利人同意;
(2)侵权人实施了利用他人声音的行为;
(3)利用他人声音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2]的情形。即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公开的声音;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声音;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声音;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声音;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权利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声音的其他行为。
(4)被侵权人的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即其声音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被侵权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本人,进而识别出其主体身份。实践中,法院关于声音可识别性的判断依据具体表现为:其一,对于名人,应以一般公众作为识别标准;其二,对于普通人,则应以与其熟悉的亲戚、朋友、同事或邻居作为参照群体予以判断。[3]
例如在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益纠纷案[2]中,因一款名为《西瓜摊主大战卖瓜人》的游戏软件中使用了黑社会老大刘华强“你这瓜保熟吗?”“等我叫人来砍了你的瓜摊”等声音台词,该声音为原告孙红雷在电视剧《征服》中“华强买瓜”声音片段。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开发并设计案涉游戏,客观上构成对其声音权益的侵害,并且此款游戏中使用原告的人格元素塑造坏人形象,同时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3年10月13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当庭宣判二被告游戏公司向原告孙红雷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孙红雷的声音鉴别度极高,能够明确辨识为其本人。鉴于此,他的声音理应得到声音权益相关法规的保护。对于何种情况下可视为合理使用,该法律概念针对某些特定情形适用,比如将孙红雷的声音用于对其电影角色的介绍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然而,将其声音用于游戏环境中通常不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即使是使用AI生成的声音,如果AI生成的声音基础为“中之人”的特定声音,也侵犯了“中之人”的人格权之声音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此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已生效。
原告殷某某是一名配音演员,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对外出售。殷某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益为由,将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法院,主张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益,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五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五被告均否认侵权。某智能科技公司认为,其平台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于被告某软件公司。软件公司称它使用的声音来源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文化传媒公司认为它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所有。被告平台运营商与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也称自己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而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因此,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因此,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声音作为一种独特的人格表征,能够反映出一个人的个性特征,且这种特征可以通过录制和传播等方式被复制。因其声纹、音色和频率等属性的独一无二、恒定不变和稳定性,声音成为识别个体身份的关键。当一个人的声音能够在公众中引起对该人相关的联想和情感反应时,这声音便承载了展示其行为和身份的功能。
在法律层面上,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声音,能够令社会公众或特定领域内的公众基于该声音的音色、语调和发音特征与特定自然人联系起来,那么这种声音可被认定具备了识别性。这种识别性是人格权保护中声音权益的关键要素,它确认了声音作为个体标识的法律意义。因此,在法律上应予以声音以适当的保护,特别是在个体声音被用于商业等领域时,需确保不侵犯相关人士的声音权益。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3] 视点 | 侯国跃、尹梁宇:孙红雷状告“睡神飞” ——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保护纠纷案评析 https://mp.weixin.qq.com/s/Y1tj9RWyDISysf7Sqw-Fcw
[4] 央广网 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开庭 演员孙红雷起诉游戏开发商和供应商侵权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8077596920299182&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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