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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守住自己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的确定及财产隔离方法|法如山

如何守住自己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的确定及财产隔离方法|法如山 Akon合规手记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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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婚前财产的确定及财产隔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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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既包括个人婚前财产,也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除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外,也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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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婚前财产的确定


婚前财产(即个人财产)指的是在结婚前夫妻其中一方已经拥有的财产,而婚后财产(可能是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人所取得的财产。


结婚登记日是划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时间点。在结婚登记日之前,男女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将被视为个人资产。除非法律有其他明文规定或双方有特殊协议,结婚登记日之后任何一方单独获得的财产或夫妻共有的财产将被认为是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但如果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那么这份财产仍然属于婚前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一方在婚前已获得的资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这些财产可以分为五个主要类别:[1]



(1)个人拥有的资产,例如薪资、奖金、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得的利润、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2]、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资产、资本利得和其他各种合法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一方个人财产。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夫妻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他人的侵害所获得的赔偿,是以受害人肉体上所受到的痛苦作为代价的,因此,对于这一部分财物,只能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有可能夫妻一方在身体受到伤害之后,只能依靠这部分赔偿费用维持生活,如果将这一部分财产也列人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使受害人在夫妻离婚之后,所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其生计,因此,法律明文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亦属于个人财产。


从实践来看,这部分费用除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之外,还有伤残津贴、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假肢安装费以及受其抚养人生活费等[3]。对于这些费用,法律不可能一一列明,但凡是因为身体受伤而获得的费用,只要这部分费用是出于赔偿的目的,都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



 

(2)一方在婚前获得的财产权利,例如债权婚前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部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加部分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是个人财产。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婚姻关系中,一般包括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和房屋租金等收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则是指财产的价值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增加的情况,如不动产价格的上涨等,与夫妻双方的经营、管理没有关系,也就是没有夫妻双方精力方面的投入。


(3)一方在婚前持有的以货币、股权等形式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婚后可能转变为其他形态。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判断是不是“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看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是否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专用品脱离了专用人,其价值就会失去或减低,如衣服、首饰、鞋帽等。“专用的生活用品”必须是生活用品,属于生产、经营性的物品不在此列。比如,夫妻一方会开车,另一方不会,开车的一方将车作为经营的工具(如专门开出租),离婚时这辆车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车是用于经营的,而不属于生活用品。另外,还要强调“一方专用”,如黄金用品,既可能是个人的饰品,也可能用于家庭保值,凡不足以证明为个人专用的,视为共同财产比较妥当,要从当事人对该生活用品的依赖及密切程度上考虑。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除了前四类以外,还包括了一些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利。








原则上来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转变性质[4],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5]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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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个人财产隔离


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前个人财产隔离的方法,主要在两个方面:(1)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专属支配,避免婚后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2)将已有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一方父母提供的赠予或购买其他财产性权益。


具体方法如下:


(1)结婚登记日前,双方通过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哪些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范畴。


(2)结婚登记日前,用父母信息新开银行卡,并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存入该银行卡内,实际由自己支配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一旦百年,难以说清钱款的归属,有可能存款变为父母遗产,被兄弟姐妹瓜分。


(3)结婚登记日前,新开一张银行卡,将自己的所有婚前财产存入该银行卡,卡内金额不参与婚后生活的使用,同时避免婚后共同投资和共同承担债务。


(4)结婚登记日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及收益均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5)结婚登记日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人寿类保险,已达成财产隔离的目的:


①婚前父母作为投保人,自己做被保险人,已经完成缴费的保单,包括增额终身寿和年金,保单所有权是父母,保单利益包括本金和增值的部分属于父母,进而把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隔离。


②婚前父母作为投保人,自己作为受益人,包括各类含有身故责任的险种,若父母不幸身故,自己作为受益人,获得的理赔金属于个人财产。


③婚前自己做投保人,自己做被保险人,已经完成缴费的保单,包括增额终身寿和年金,保单所有权归属自己,利益都属于自己,包括本金和增值的部分,从而把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隔离。


(6)结婚登记日前,设立家族信托,达成资产隔离的目的。


(7)结婚登记日前,确保个人财产出资的房产、车辆、财产性权益均为个人名义登记。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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