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
3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为了服务巨量互联网用户,各大类型的服务平台也在过去二十年内纷纷崛起。
2021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2],将平台分为以下六大类:
同时,根据用户规模、业务种类和限制能力对平台进行分级:
不同类型和等级的互联网平台,往往涉及不同的侵权类型,本文仅从互联网平台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入手,后续将以其他文章针对不同类型平台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
司法实践中,认定互联网平台侵权,往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避风港原则”的组成要件“通知——必要措施”两个部分入手。即对提供存储空间、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权,可以书面通知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
总体来讲,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针对自动接入及自动传输、自动存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提供搜索及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对应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1
1、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满足:
(1)未选择并且未改变;
(2)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4]
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2023)京0491民初4187号】,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小程序中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服务,使得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具备交互式传播属性,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快手公司仅是涉案小程序的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快手公司参与了风行视频小程序的运营或提供了涉案影视剧的上传服务,亦不存在对涉案影视剧进行推荐、编辑、整理等行为,因此对原告要求快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
2、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满足:
(1)未改变自动存储的内容;
(2)不影响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的情况;
(3)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5]
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2022)苏02民终4040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快手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理由如下:首先,快手APP中涉及“老九门”话题的视频存在侵权情况,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而快手公司在平台上设置“老九门”话题版块,并配有剧照、剧情简介、演职人员等内容,在该话题下有包括涉案侵权视频在内的大量视频。同时,快手公司还按照视频内容划分相应的版块,其中“剧集”版块中的“悬疑剧”版块列有《老九门》,点击该剧就会跳转到“老九门”搜索页面并有相关的推荐视频……本案中,快手公司通过设置“老九门”话题及相应内容版块等行为,对其平台上涉及《老九门》视频进行了编辑、整理,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及《老九门》视频的榜单、目录、索引、简介等,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和浏览,应当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推荐行为。[6]同时,《老九门》电视剧虽然在2016年播出,但上述规定中的热播影视作品不应仅仅局限于纠纷发生时正在首播的影视作品。从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可以看出,《老九门》开播后播放量位居前列,并被列入国家版权局用于打击网络侵权的重点作品预警名单,爱奇艺公司平台上至今需要购买VIP会员后才可收看全剧,故《老九门》在本案纠纷发生时仍属于热播影视作品,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知道其运营的平台上存在涉案侵权视频……快手公司在编辑、整理视频时,其不仅会了解到视频名称,亦会接触和知晓相关视频内容,加之《老九门》电视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快手公司不可能不知道编辑、整理的视频中存在侵权视频…………本案中,爱奇艺公司曾多次通知快手公司,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提供涉案侵权内容,并附有版权声明、侵权链接明细等材料。[7]……快手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理应对平台上的侵权现象进行主动治理,而非被动地等待权利人通知后再采取措施。
3
3、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满足:
(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内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内容侵权;
(3)未从服务对象提供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4)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内容。[8]
在广州酷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某某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2023)粤73民终1544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关于酷某公司是否侵犯涉案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的问题。经查,酷某公司经营的音乐网站上发布有多条被诉侵权音/视频,酷某公司主张均系用户上传,但仅提供了部分用户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实名认证信息,并在原审中明确不提交5条翻唱音频、4条原唱音频的用户信息。因此,本案被诉侵权情况有两种,即酷某公司未提供上传用户认证信息的被侵权内容情形,以及已提供上传用户认证信息的被诉侵权内容情形。
对于酷某公司未能提供上传用户认证信息的被诉侵权内容情形……换言之,“通知-删除”规则一般适用于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但不适用于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侵权内容的主体……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涉案作品被公开传播于酷某公司运营的音乐平台,酷某公司虽辩称该侵权行为系由其平台用户实施,但对其中的部分翻唱音频和原唱音频内容未能提供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实施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即其未能举证证明酷某公司并非侵权行为人……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主体,不能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来主张免除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对于酷某公司已提交上传用户认证信息的被诉侵权内容情形,酷某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问题……根据酷某公司所运营平台的商业模式、服务性质和方式、用户群体和数量可知,酷某公司作为专业的音乐平台运营者,应当具备较高的信息管理能力,理应知晓个人用户一般难以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诉侵权内容引发侵权的可能性较大,故涉案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易于识别,侵权具体事实较为明显。综合考虑网某某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诉前曾向酷某公司发函投诉,以及投诉后无证据证明酷某公司有对侵权处理采取一定举措或及时、有效地作出合理反应,被诉侵权链接较多等因素,可以认定酷某公司对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应知[9]……
4
4、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满足:
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的内容链接。
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10]
在上海内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2021)京73民终4603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内聚公司运营的盘多多网站作为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系针对百度网盘及微盘资源分享链接提供搜索服务。在盘多多网站搜索涉案影视作品名称时,其网站页面会显示“相关百度云盘资源推荐”,下有推荐列表,内容均与搜索关键词相关。由此可见,内聚公司针对搜索结果对网盘资源链接进行了推荐、选择和编辑,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内聚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事实构成应知的条件。内聚公司主张其未实施帮助推荐等帮助侵权行为,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
5
伴随着AIGC、数字人、VR等新技术的发展,对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行为更加隐蔽化和海量化,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主动建立与其传播技术相适应的侵权风险防范机制,综合使用大数据、智能算法、人工筛查等主动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不同类型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自动接入及自动传输、自动存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提供搜索及链接服务的类型设计专门的应对方案和流程,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https://www.cnnic.net.cn/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samr/www/samrnew/hd/zjdc/202110/t20211027_336137.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5]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未及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8]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明知或者应知的,应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10]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往期推荐
AIGC生成的内容著作权归谁?AIGC生成内容著作权的归属|法如山
AIGC数字人形象风波:你的"数字分身"可能在无权使用?AIGC数字人“形象”的授权问题|法如山
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如山
MCN与主播之间的违约金分析|法如山
MCN与主播之间的账号归属问题分析|法如山
MCN与主播之间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法如山
搭便车营销:关键词搜索竞价排名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如山
如何守住自己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的确定及财产隔离方法|法如山
球拍被踩断,怎么追责?|法如山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深圳市为例)|法如山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深圳市为例)|法如山
实习生受法律保护吗?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如山
车被划了怎么办?车辆遭受非恶意破坏的处理方法|法如山
车被划了怎么办?车辆遭受恶意破坏的处理方法|法如山
一文读懂“CRS”|法如山
系统级全球“蓝屏”,是否有权要求微软赔偿?|法如山
资料分享:青年律师全流程工作手册|法如山
▲长按识别关注【法如山】
法如山
微信|电话:13007617229
邮箱|akonlawyer@163.com
欢迎交流、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