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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就业市场压力的不断扩大,各大高校的学生便开始通过各种渠道找寻实习机会,以期待更早的接触社会,增添自己的履历,使得自己在面对每年“最难”毕业季时,获得一些微乎其微的底气。那么,实习生是否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保护对象?发生争议后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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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文结论
司法实践中,对于实习生在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两种观点:
(1) 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实习生协议属于实习合同,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该观点主要从实习生的身份属性和实习目的出发,结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1]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2]规定,综合实习生是否获取高等院校毕业证、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符合事实上的劳动关系[3]、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文件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同时,对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经过考试录用的公职人员的,应由经过由政府组织的考试后按照招录程序录用。对于未按照规定的准入制度直接实习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2) 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实习生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该观点认为,实习生签订的协议的内容只要具备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4],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并从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人格和经济从属性特征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确定是否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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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实习生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在于茜与辽阳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2)辽民申2635号】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于茜于2015年4月至2019年11月12日在辽阳广播电视台工作,但系以实习生身份参加工作,根据于茜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于茜与辽阳广播电视台真正建立了劳动关系。从于茜提供的电话录音,均证明于茜有与辽阳广播电视台建立劳动关系的愿望。再审期间于茜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及照片,均系其在辽阳广播电视台实习工作中的部分工作内容,并不能以此认定其与辽阳广播电视台具有劳动关系。
在付延芹、登封市公安局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民再273号】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力的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原则。石道派出所作为登封市公安局设立的下属机构,并没有招录人员从事其执法活动的权力。张丽婷作为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经他人介绍到石道派出所进行实习,该派出所同意了张丽婷在本单位实习的请求。[5]双方的关系应当是实习者主要是积累实践工作经验和获得实习岗位技能,实习单位给实习者提供实习场所和机会,故实习生并不是以获得劳动报酬的目的而实习。由于张丽婷与石道派出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付延芹要求依据劳动法,确认张丽婷与石道派出所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在韦家冠、深圳市彩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19453号】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员工入职登记表》总经理审批一栏显示“该同事未取得毕业证书,根据该学校意见,同意来我司试用实习,建立劳务关系……”……韦家冠入职彩石公司时确为未毕业的大学生,尚在实习阶段,且韦家冠于2018年7月4日至6日期间向彩石公司请假回学校领取毕业证,相关学信档案亦明确显示韦家冠的离校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韦家冠不能证明该《员工入职登记表》记载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韦家冠在2018年3月9日至7月1日期间与彩石公司之间系实习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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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实习生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在秦怀龙与北京众智亦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4825号】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秦怀龙与众智亦源公司签订的短期实习生协议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审法院依据收条内容和鉴定意见,确定秦怀龙与众智亦源公司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秦怀龙要求众智亦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王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4722号】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今朝装饰公司以王健尚未提供毕业证书为由与其签署《实习协议书》,但今朝装饰公司主张王健系以学生身份到其公司从事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并无相应事实依据。王健尚未实际取得毕业证书并不影响王健为今朝装饰公司提供实际劳动,今朝装饰公司以双方约定以“拿到毕业证书”界定实习关系与劳动关系,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在赵雨与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13681号】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赵雨自2016年12月12日起在自如公司实习,除未缴纳社会保险外,考勤管理与工资发放与在职员工无异,在就业实习的情况下,双方均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除在社保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外,其他方面与正式员工无本质区别。虽然实习生仍属学生身份,但此时已基本完成学业,在管理方面更倾向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人格和经济从属性特征明显,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应认定双方至此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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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市场环境瞬息万变,用人单位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实习生可以从相反内容注意】,规避与实习生建立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应重视与实习生之间签订的相关文件:a.教育机构、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签订的《实习协议书》,明确指出实习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实践活动,并应基于《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明确指出所建立的是实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b.实习生需提供由其学校出具的《实习介绍信》或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学校同意学生进行实习。
(2)避免使用“工作”、“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字眼,而应该改为“实习”、“实习补贴”等词语。
(3)实习生工作管理、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应当按照实习生的管理制度进行,而非简单使用正式员工的规章制度。
(4)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防范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注意:由于劳动法地域属性较强,各地对于劳动关系的裁判和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仅从公开案例出发,对全国范围内的裁判观点进行汇总,以期参考。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
[1]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3]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5] 根据《职业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实习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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