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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数字时代,互联网内容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并逐渐演变为以视频为主导的媒介生态。视频内容因其易于消费和高度的用户参与性,已成为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要形式。随着视频内容消费的普及化和多样化,视频流量及其所产生的商业利益也相应增长。为了适应这一趋势,多个社交媒体平台相继推出或增强了其视频功能,如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剪映、QQ、全能扫描王、keep、微博、支付宝、豆瓣、高德、哔哩哔哩(bilibili)、美团、淘宝、闲鱼、小红书、网易云音乐等,它们通过推广视频内容,不仅丰富了用户体验,也拓展了平台的商业潜力。
在商业领域,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一个普遍现象,因而具备潜在需求和商业价值的资产往往会出现在市场交易中。根据笔者的日常工作,存在大量达人将自己的账号租赁、转让或抵押给企业或其他内容创作者的情形。对此,关键问题在于这种交易行为是否获得法律认可及其法律效力如何。
一、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
1.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零五条、第五百零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的效力和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以及格式条款,无效。
紧扣法律条文来看,买卖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的行为只要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当然有效。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作为个人的虚拟财产,其所有权归属于账号创建者,因此在理论上,账号所有者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包括出售。
然而,各个视频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基本明确,禁止未经平台允许或直接禁止账号交易。例如《“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约定,账号仅限于本人使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 。因此,从平台的角度来看,买卖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是不被允许的。
2.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卖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的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1)认为买卖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的合同有效
在裁判文书(2022)黔0103民初338号和(2020)沪0112民初20611号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认为买卖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前提是卖方能够完成所有权转移,即变更账号绑定的身份证号。如果未能完成这些步骤,则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生效,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裁判文书(2021)闽09民终663号中,法院认为林威与郑建顺、陈治历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认定为合法有效。
在裁判文书(2020)苏0722民初4121号中,法院确认了买卖协议的合法性,且买方应履行付款义务。
(2)认为买卖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的合同无效
虽然从理论上讲,账号所有者有权处置其虚拟财产,但实际操作中,因为司法机构存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相关平台的规定也普遍禁止账号转让和售卖的行为。
在裁判文书(2020)鲁0902民初3449号、(2022)闽0427民初1187号和(2020)粤0192民初21026号中,法院均提到了合同中涉及的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需要满足《用户服务协议》的规定,未经平台同意不得私自转让账号。因此,未经抖音平台同意转让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的行为属于私自将与其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买卖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买卖双方的合同内容、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平台的具体规定。稳妥来讲,如果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且遵循了相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的约束,那么交易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然而,如果转让行为未得到抖音平台的同意或违反了《用户服务协议》的规定,则该行为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具备法律效力。
特别注意
买卖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不仅存在被法院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可能性,还有可能存在除法律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
首先,买卖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违反了抖音的规定,一旦被发现,账号可能被封禁或其他法律后果[2]。
此外,购买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还存在账号信息泄露的风险。
实践中,为了商业运作,仍会有行业相关人员为了经济利益进行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的交易行为。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必须遵守平台规定和法律法规,并警惕欺诈风险。建议通过正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并签订正规合同以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居间方未提供获得“抖音”的许可而擅自以居间方身份组织买卖双方签订“抖音”账号买卖合同,其存在故意隐瞒买卖合同订立有关重要事实的行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因此应当退还居间费[3]。此外,为买卖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相关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
[1]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应注意在针对财产损失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条件要件,而对于人身损害没有条件要件。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 https://www.douerlang.com/douyinjiaocheng/1700.html 买卖抖音合法吗?
[3] (2022)川7101民初2225号
[4]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软件著作权人和产品运营商)近日将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海爪传媒为“抖音”账号买卖提供交易平台并收取服务费等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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