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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
二、作者的确定
三、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收益如何分配
全球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的最新研究显示,2024年,全球超过70%的企业和组织使用人工智能,较去年增长约20个百分点。根据对1,363名受访者的调查,72%的组织至少在一个业务领域应用了人工智能,65%的受访者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较去年增长两倍。人工智能的使用在全球范围内普及,尤其是亚太地区和中国的采用率增长显著。[1]
伴随人工智能的商业应用而来的,是大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收益分配问题。
一、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
那么,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该如何确定呢?我们可以从四个典型人工智能的案例中寻求答案,更为详细的分析可以参见笔者【AIGC生成的内容著作权归谁?AIGC生成内容著作权的归属|法如山】。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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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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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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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首例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作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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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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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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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这是中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例。
原告李某某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了一张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的人物图片,并将其发布在某网络平台4。被告刘某某未经许可使用了这张图片,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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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律所起诉称,其于2018年9月9日在微信公众号发表的一篇文章拥有著作权。次日,该文被一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刊登,期间删除了文章署名、引言等部分,侵犯了律所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致歉并消除影响。被告则认为文章内容是由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报告,不是通过人的智力劳动创作的,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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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作品纠纷案,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件于2020年3月一审审结,法院明确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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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生效了一起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判决,该案件涉及某人工智能公司提供的生成式AI服务在使用过程中侵犯了原告上海新创华公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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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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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法院进一步指出,尽管AI生成了图片,但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模型以及多轮调试等方式,投入了智力劳动,从而使得该图片具有个性化表达。法院坚守“人类中心主义”,明确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图片应当由人类创作者享有著作权。本质上,该案涉及的作品仅为模型使用人的利用其完成,不存在两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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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不符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涉案文章中的文字,不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具有原告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文字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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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法院认为,判断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具体步骤包括:首先,需从独立创作的角度进行评估;其次,还需考察外在表现形式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显著区别。此外,该案还涉及了如何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南山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并且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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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处于发展初期,但权利保障和产业发展需要平衡,不宜过度加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被告公司在其网站上经营的生成式AI功能能够生成与案涉奥特曼形象相似的图片,从而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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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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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需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500元。该判决确认了经过人对AI工具“生成物”进行调试、选择等过程后所形成的结果具备独创性,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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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计算机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并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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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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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被告立即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用户正常使用其服务时生成侵权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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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需要从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和保护条件来分析。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要判断一个作品是否受到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具体到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如果是通过算法或者程序自动生成的,那么通常不会被认为具有独创性,因为这些内容往往来源于公有领域或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法[2]。例如,数据分析图表依据的数据是公有领域的客观数据,未产生新的独创性内容,也未受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和有形形式复制能力的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能证明该作品是通过人工干预,并且包含了独特的智力成果,那么仍然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作者的确定
根据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一般归属于作者,而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AI大模型本身无法成为作者。这意味着,如果AI生成的作品被认定为“独创”的,那么其著作权可能归属于提供AI服务的公司或个人。然而,这种归属方式存在争议,因为AI生成作品的创作过程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数据提供者、编程者、使用者等。
我国对于人工智能艺术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判断的关键点在于:使用环节中参数设定、选择、判断能否体现用户的独创性。结合司法实践的观点,如果用户在AI生成过程中进行了足够的创造性输入,那么作品的著作权可能归属于用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收益如何分配
在收益分配方面,有学者建议设立生成式AI使用著作权金回馈机制,即根据生成式AI输出的内容,让AI开发商、使用者等支付、回馈内容所涉及数据的著作权费用。此外,SRS(Shapley值)提供了一种经济学方法解决生成式AI环境中的版权和收益分配问题,支持公正的数据使用和创新激励。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收益权分配问题在法律上尚未有统一的明确规定,但可以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相关案例中找到解决方案。
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一系列人身和财产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这些都是对著作权的基本规定。国家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通过著作权登记可以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和作者的权利归属。此外,法院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判断是否享有著作权,如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公证书、检索截图等。
职务作品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考虑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因为这会影响到著作权归属的判定。[3]如个人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工作期间所开发的作品,若该作品是主要使用了组织的资金和设备,则著作权归组织享有,并可对自然人进行奖励。[4]如果自然人并非作品的著作权人,而是仅仅作为员工,则他们无权直接主张收益分配权。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个人声称拥有著作权或收益权,但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使用了作品,或者作品尚未公开或复制发行,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收益请求。[5]此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收益分配的具体条款,法院可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收益的分配比例[6]。
合作创作
如果存在合作创作关系,各方通常会根据各方的贡献比例进行收益权的分配。[5]例如,如果一个人开发了关键部分的源代码,那么他可能会要求按照这个比例进行收益分成。但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无法证明各自的贡献比例,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特殊情况
此外,当作品被转让或授权时,新的使用权人需要明确其权利范围并与原著作权人进行协商,以便合理分配收益。[7]
如果双方对作品的收益归属约定不明确,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投入情况和工作职责来决定收益的归属和分配比例。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收益权分配应当遵循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贡献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在实践中,建议由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1]https://mp.weixin.qq.com/s/Udc3G-t_rbIclRqqTJ6acQ 全球人工智能采用率达到 72%,2024 年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量将翻倍
[2]【(2014)民申字第1193号】、【(2016)鲁民终339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832号】
[3] (2016)吉01民初329号(2016)吉01民终2200号(2016)吉01民终2264号
[4] (2019)黑民再191号
[5] (2018)粤03民终3823号
[6] (2017)京0101民初1245号(2021)京0105民初27436号
[7] (2021)京0108民初60745号(2017)京0101民初1245号
[8] (2021)京0108民初60745号、(2017)京0101民初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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