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Akon
公众号|法如山
外卖平台要求骑手“二选一”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且多维,需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关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角度综合分析。
一、“二选一”行为的法律定性及核心争议
1.反垄断法框架下的行为规制
依据《反垄断法》第22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1]。在外卖平台经济中,若平台通过技术手段或协议强制骑手“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平台被认定其通过算法限流、经济惩罚等手段限制骑手跨平台接单,则符合“限定交易”的构成要件。[2]
需结合平台的市场份额、控制流量能力、数据独占性等因素。外卖平台的市场界定(如是否包含线下配送服务)及市场份额测算(如是否需考虑区域性竞争)存在争议,影响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但是,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仍面临双重困境:
其一,相关市场界定需辨析线上外卖服务与线下即时配送是否属于同一市场;
其二,市场份额计算需考虑区域性竞争特征,如部分城市存在多家平台竞争时,单一平台全国市场份额的参考价值存疑。[3]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性适用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18条突破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逻辑,将“二选一”行为纳入技术性干扰交易的规制范畴[4]。与《反垄断法》不同,此条款适用于所有经营者,不限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即该条款的适用不以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而是聚焦平台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限制骑手选择权。例如,通过动态调整接单权重、延长骑手接单响应时间等算法策略间接实施限制,即可能构成该条款禁止的“干扰正常交易”。
但行为隐蔽性导致法律适用难度提升:平台常以“优化配送效率”“保障用户体验”、“战略合作”或“算法优化”等名义实施技术干预,需结合算法逻辑与行为结果综合判断其违法性。
3.电子商务法体系的规范冲突
《电子商务法》第35条虽禁止平台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实施“二选一”,但其规范重心在于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商家),对骑手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5]。司法实践中,骑手因不具备商家身份而难以直接援引该条款维权。
此外,《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虽细化“二选一”行为类型[6],但其处罚力度较弱,相较于平台违法收益显失均衡,导致规范效力弱化。不同法律对“技术手段”要件的差异化规定(如《电子商务法》未明确技术干预必要性),进一步加剧法律适用混乱。
二、骑手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冲突
1.劳动关系的实质审查
现行司法实践通过“三从属性”标准穿透形式合同认定劳动关系:
(1)人格从属性体现为平台对骑手工作时间的算法控制(如强制上线时长要求);
(2)组织从属性反映在接单规则、路线规划等过程性管理;
(3)经济从属性则表现为收入构成中基础工资占比及奖惩机制的强制性。法院倾向于根据“实际管理”和“经济依赖”判断劳动关系,即使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若平台对骑手的工时、奖惩、收入分配具有控制权,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7]
(1)人格从属性:平台对骑手进行考勤、派单、培训等管理;
(2)经济从属性:骑手收入主要依赖平台报酬,且受平台绩效考核约束;
(3)组织从属性:骑手行为构成平台业务的核心环节(如配送服务)。
法院认定骑手需每日完成固定单量、接受差评扣款等规则,已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控制,故否定平台主张的承揽关系。司法实践裁判逻辑对“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评价具有关联性:若平台通过限制接单渠道强化经济控制,可能进一步佐证劳动关系的存在。[8]
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限
若骑手可自由接单、自主安排时间、按单结算报酬,则可能被认定为承揽关系。但实践中平台常通过算法控制骑手劳动强度,模糊法律关系以规避责任
2.“二选一”对骑手权益的侵害
强制骑手“二选一”实质构成对《劳动合同法》第8条“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实证研究表明,骑手收入与接单平台数量呈正相关,平台限制行为直接导致骑手议价能力下降。以公开研究数据为例,骑手被限制跨平台接单后,日均收入降幅达16%-25%。[9]更深层次的法律风险在于,平台可能通过算法将“二选一”要求嵌入劳动管理过程,例如优先向独家合作骑手分配高价值订单,此类变相强制措施可能构成《劳动法》禁止的“强迫劳动”。
三、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竞争的间接影响
1.消费者选择权受损
骑手“二选一”行为通过压缩劳动力供给弹性,间接影响消费者福利。配送效率下降导致订单延迟率上升,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10]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长期市场封锁效应更值得警惕:平台通过控制骑手流动性巩固市场地位,可能削弱服务质量创新动力,最终引致价格上升与服务劣化并存的“双输”局面。[11]
2.市场竞争秩序破坏
外卖平台借助算法实施“二选一”,构成新型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相较于传统书面协议,算法通过实时监控骑手接单记录、自动触发流量限制等功能,实现垄断行为的智能化与隐蔽化。此种技术化垄断对《反垄断法》第18条[12]“纵向协议”条款的解释提出挑战:需论证算法规则是否构成“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抑或属于单方滥用行为。此外,骑手多归属能力的丧失将抬高市场进入壁垒,抑制潜在竞争者创新投入,最终损害动态竞争效率。
四、法律竞合与适用困境
1.规范交叉下的执法选择难题
同时,“二选一”行为可能同时触发《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的规制条款,产生法律竞合问题。执法机关需权衡规范目标与规制效果:选择《反垄断法》可施加重罚但需完成复杂的市场界定程序;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取证简便但威慑力有限。
2.举证与处罚难题
算法黑箱特性导致骑手与执法机关面临举证困境。现行法律未明确平台算法披露义务,骑手难以证明技术干预与收入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建议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平台就其算法决策的正当性承担证明责任。此外,行政处罚力度失衡问题亟待解决:《电子商务法》最高200万元的罚款与平台数十亿违法收益形成鲜明对比,需通过修法实现责任体系衔接。
五、合规建议
平台应建立骑手权益保障清单,明确禁止通过算法歧视限制接单自由。对于全职骑手,需完善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配套;针对兼职骑手,应保障其多平台接入的技术可行性。建议设立第三方算法审计机制,定期评估接单规则对骑手选择权的影响。
六、结论
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暴露出现行法律体系应对数字经济的结构性缺陷。需通过法律解释技术弥合规范冲突,借助类型化案例完善裁判规则,最终构建涵盖反垄断、劳动法、消费者保护等多维度的综合治理框架。唯有实现立法精准化、执法协同化与司法能动化的有机统一,方能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障,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 182亿反垄断处罚决定抢先看 https://www.hankunlaw.com/upload/newsAndInsights/308da0db423ec551a708a27ecd228f0e.pdf
[3] 双重身份属性下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https://qks.sufe.edu.cn/J/PDFFull/09e57c4a-0da5-40be-b548-b15bc7f154ef.pdf
[4]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销售区域或者时间、参与促销推广活动等,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妨碍、破坏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6]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7] 外卖骑手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吗? https://hxdsb.fjdaily.com/pc/att/202503/19/9b35a17b-2f81-47d9-a93f-692b3b04f808.pdf
[8] 王某诉上海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现代物流·法讯(2024年8月刊——第109期)https://oa.lawyers.org.cn/service/rest/tk.File/e3208b83d07548babe1878c9b4ea1e0e/download
[9] 京东:超时20分钟以上外卖订单全部免单 永不强迫兼职骑手“二选一” https://tech.ifeng.com/c/8ij7BdYmS8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11] 陈中山 伍旖凡 | 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有关问题辨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www.ipforefront.com/article_show.asp?id=3055&BigClass=%E8%B5%84%E8%AE%AF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文章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
往期推荐
浅析平台内经营者数据调用中“正当理由”的应用|法如山
跨境数据合规管辖冲突的体系化应对:GDPR、CCPA与PIPL的交叉适用|法如山
公司被侵犯名誉权,怎么办?|法如山
互联网平台发送短信验证码需要遵守什么规定?|法如山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法如山
首例“搜索提示词”算法侵权案宣判!平台已履行算法解释说明义务,不构成侵权|法如山
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反垄断案件的管辖问题|法如山
不强制勾选、查看用户协议、隐私协议,侵犯个人信息|法如山
信息展示错误,天某查被判赔!企业征信数据使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法如山
在抖音刷流量,被判赔400万元! 组织刷量、制造虚假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如山
外卖员之死,平台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外卖员与平台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法如山
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可以买卖吗?买卖抖音、快手等视频平台账号的法律效力|法如山
了解你同意的服务协议吗?揭秘网络平台格式条款 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法如山
信息网络传播权遭侵犯,平台责任在哪里?互联网平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界定|法如山
搭便车营销:关键词搜索竞价排名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如山
周杰伦败诉!周杰伦起诉网易等不正当竞争二审被驳回 公众人物对网络上提及之话题的容忍限度在哪里?|法如山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深圳市为例)|法如山
实习生受法律保护吗?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如山
风格模仿(如模仿某作家、画家)是否侵犯原权利人权益|法如山
短视频模板独创性认定的法律逻辑与司法边界|法如山
推广方使用侵权作品推广,被推广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法如山
别人骂我?我能引导网民网暴他吗?遭受网络侵权,应采取合法手段维权|法如山
网络侵权纠纷中“合格通知”的司法认定
质疑主播作弊被起诉,判无责!主播名誉权的侵权边界|法如山
主播未阻止直播间弹幕骂人,被判侵犯名誉权|法如山
讨薪遇老板拜神,一怒之下掀翻供桌,被判侵犯人格权!|法如山
爆某律师与上司婚外恋 更换别人的头像名称发微信,需要承担责任吗?|法如山
“催收”也能侵犯隐私权?”催收”侵犯隐私权的司法认定|法如山
用别人声音也能侵犯人格权?从影视剧台词声音侵权第一案和AI声音侵权第一案看侵犯声音权益的司法判断|法如山
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法如山
公司账号转载文章并评论的能侵犯名誉权吗?公司侵犯别人的名誉权也要赔礼道歉吗?|法如山
转载公开的裁判文书,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吗?|法如山
看了主流问答工具式AI的用户协议,我发现了……|法如山
肖像和声音授权可以无期限限制吗?|法如山
未经同意创造以自然人的AI形象侵权及平台的侵权边界|法如山
收藏!数据合规境内外查询网站汇总|法如山
主播未阻止直播间弹幕骂人,被判侵犯名誉权|法如山
收藏!数据合规法律法规及标准|法如山
收藏!AI/大模型 备案、法律法规及标准|法如山
首例AI“杀人”案震惊全球 谁来承担责任?|法如山
数字藏品法律属性及其交易行为效力|法如山
网红虚假宣传?怎么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法如山
“卖惨博主”月入千万,是否违法?能否追责?|法如山
质疑主播作弊被起诉,判无责!主播名誉权的侵权边界|法如山
用别人声音也能侵犯人格权?从影视剧台词声音侵权第一案和AI声音侵权第一案看侵犯声音权益的司法判断|法如山
AIGC数字人形象风波:你的"数字分身"可能在无权使用?AIGC数字人“形象”的授权问题|法如山
AIGC生成的内容著作权归谁?AIGC生成内容著作权的归属|法如山
用ai生成的内容赚的钱归谁?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收益分配问题|法如山
工作时间私自做自媒体,公司可以辞退吗?员工工作时间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法如山
主播离职后不返还广告收益怎么办?主播离职后需要返还的款项有哪些|法如山
给主播刷礼物可以要求返还吗?给主播直播打赏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关系?是否无效或可以撤销?|法如山
主播/视频创作者能随便暴露我的隐私吗?主播/视频创作者需要注意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问题|法如山
MCN与主播之间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法如山
MCN与主播之间的账号归属问题分析|法如山
MCN与主播之间的违约金分析|法如山
抖音等视频平台账号可以买卖吗?买卖抖音、快手等视频平台账号的法律效力|法如山
微信账号可以买卖吗?买卖微信账号的法律效力|法如山
主播“请假”未得到MCN公司确认擅自停更,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法如山
那么喜欢自导自演?给自己演进去了……|法如山
“假离婚” 真能逃债?一文读懂法律认定标准与债权人救济途径|法如山
从“大衣哥”案看网络侮辱诽谤的法律责任与认定标准|法如山
飞机上猝死,航空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法如山
户外活动组织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法如山
圣诞老人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如山
试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法如山
建议收藏!遇到有人虐待动物怎么办?|法如山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4版)|法如山
村民可以互换宅基地吗?互换宅基地的具体法律程序?农村宅基地互换:法律程序与条件解析|法如山
和网约车/出租车撞了,对方要误工费?与营运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法如山
公司调整办公地点,合法吗?属于违法解除吗?|法如山
撞车后,车贬值了?啥情况下能要这笔钱!车辆贬损价值赔偿的法律依据与条件|法如山
离婚时,宠物归谁?离婚后的宠物归属及“探视权”|法如山
吃了月饼身体不舒服,可以要求赔偿吗?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法如山
买宠物遇到“星期宠”,怎么办?“星期宠”的司法认定及处理措施|法如山
网店价格设置错误,顾客疯狂下单怎么办?价格标示错误的性质和司法认定|法如山
代孕违法吗?代孕涉及什么法律问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法如山
周杰伦败诉!周杰伦起诉网易等不正当竞争二审被驳回 公众人物对网络上提及之话题的容忍限度在哪里?|法如山
1.8万拍下估值上亿厂房后遭法院撤销,是有猫腻吗?法院执行拍卖的价格过低,可以撤销吗?|法如山
投喂流浪猫需要承担责任吗?投喂流浪动物是否构成“实际饲养人”及需要承担的责任|法如山
一个外地女孩在出租屋去世被批不实 发布失实文章要承担什么责任?|法如山
国产首部3A游戏黑神话发售 开发一款游戏,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法如山
非法医疗美容致损害,能得到哪些赔偿?非法行医类之医美纠纷的赔偿责任|法如山
“网络开盒”:触手可及的法律红线和责任|法如山
球拍被踩断,怎么追责?|法如山
如何守住自己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的确定及财产隔离方法|法如山
车被划了怎么办?车辆遭受非恶意破坏的处理方法|法如山
车被划了怎么办?车辆遭受恶意破坏的处理方法|法如山
资料分享:【企业出海】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法如山
并购重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则汇编|法如山
收藏!数据合规境内外查询网站汇总|法如山
收藏!数据合规法律法规及标准|法如山
建议收藏!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渠道汇总|法如山
资料分享: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规范|法如山
建议收藏!境外公司/实体注册信息查询指南|法如山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或原配偶作为共同执行人的可行性|法如山
某律师事务所被公安局贴封条!
某律协通报律师不配合调解工作|法如山
突发!深圳某律所因未及时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被判赔当事人140余万元|法如山
仲裁文书检索、查询指南【2024/9/10】|法如山
9月1日实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法如山
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法如山
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梳理|法如山
医美行业的主要监管法律法规|法如山
【2024/8/9】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最新通讯录|法如山
【2024/8/8】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最新通讯录|法如山
【2024/10/2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最新通讯录|法如山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深圳市为例)|法如山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深圳市为例)|法如山
资料分享:青年律师全流程工作手册|法如山
建议收藏!全国无犯罪证明线上办理渠道及指引【2024/9/6】|法如山
点击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如山
点击下方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