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实务指南
五大侵权类型的法院管辖与行政执法全梳理
网络侵权案件是近年来法院受理数量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从著作权侵权到名誉权纠纷,从商标侵权到个人信息泄露,几乎每个律师都会遇到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但管辖规则并不简单。
2025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正式施行,本文所述规则均以新规及最新司法解释为准。
Part 01
一、版权(著作权)网络侵权
网络版权侵权是网络纠纷中数量最多、最为普遍的类型。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案件尤其常见。
Scene 01
案由体系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网络版权侵权涉及的主要案由包括: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最常见)
- 侵害著作权纠纷(通用案由)
- 侵害邻接权纠纷(如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 著作权权属纠纷(互联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
Scene 02
地域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键解释:
⚠️ 特别注意: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不能以原告住所地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3年12月发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适用于一般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法定权利,其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随机性、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只能以侵权行为地(服务器/终端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不能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仅当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在境外时,才可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Scene 03
级别管辖
一般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报批后可以指定若干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被指定的基层法院通常位于经济较发达、案件数量较多的地区。
Scene 04
专门法院管辖
互联网法院:根据2025年新规(法释〔2025〕14号),著作权侵权案件已移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自2025年11月1日起,北京、杭州、广州的互联网法院不再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权属纠纷案件,相关案件回归普通法院审理。
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海南) 作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对相关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
Scene 05
行政执法管辖
专属机关: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及地方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案件;地方版权局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权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依法查封扣押地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深圳举例:深圳某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被外地网站未经许可提供下载。该公司维权路径如下:
- 地域管辖: 深圳是原告住所地,但根据指导性案例202号,不能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依据。需确定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如果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难以确定,以原告在深圳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
- 级别管辖: 如果案件标的额较大或案情复杂,向深圳中院起诉;如果标的额较小(1000万元以下),可向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深圳基层法院(如福田区法院、南山区法院等10家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起诉
- 行政执法: 向深圳市版权局投诉,要求行政查处侵权网站
Part 02
二、商标网络侵权
网络商标侵权,包括在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在网络推广中使用他人商标、在域名或关键词中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等行为。
Scene 01
案由体系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Scene 02
地域管辖
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原则。对“侵权行为地”的解释与版权案件类似,包括信息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网络用户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等。
Scene 03
级别管辖
与版权案件高度一致——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院可报批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一审案件。
驰名商标特殊规定:涉及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民事侵权案件,管辖权被严格限定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直辖市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Scene 04
专门法院管辖
根据2025年新规(法释〔2025〕14号),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发生了重大调整。商标侵权案件不在互联网法院的明确受案清单内,且原2018年规定中可用于涵盖商标侵权的兜底条款(“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财产权等民事权益”)已被删除。因此,商标网络侵权案件不能在互联网法院起诉,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普通法院提起。
Scene 05
行政执法管辖
专属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整合而成)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线上线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违法使用商标等行为进行调查,可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等行政处罚。在网络环境下,常与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协同执法。
深圳举例:深圳某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大量商家未经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销售商品。维权路径:
- 民事诉讼: 向深圳中院(或具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深圳基层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
- 行政执法: 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请求查处假冒商品
- 注意: 因深圳没有互联网法院,无法走全程在线审理模式;如案件标的额不大(如经销商窜货纠纷),可考虑走深圳基层法院的简易程序,审理周期更快
Part 03
三、名誉权网络侵权(含网络诽谤、侮辱)
网络名誉权侵权是最常见的涉及人身权的网络案件类型。近年来随着网络暴力和“AI换脸”等新技术的出现,此类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都有显著上升。
Scene 01
案由体系
- 名誉权纠纷(最常见)
- 肖像权纠纷(常与名誉权竞合)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兜底案由)
Scene 02
地域管辖
同样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原则。关键:司法实践普遍将“侵权结果发生地”解释为被侵权人住所地。这意味着网络诽谤的受害者可以在自己的常住地法院起诉,极大减轻了异地维权负担。
Scene 03
级别管辖
与知识产权案件不同,名誉权侵权案件不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认定,一审级别管辖通常较低:绝大多数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Scene 04
专门法院管辖
根据2025年新规(法释〔2025〕14号),传统网络侵权纠纷(包括名誉权、人格权、财产权等)已移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自2025年11月1日起,北京、杭州、广州的互联网法院不再受理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相关案件回归普通基层法院审理。
Scene 05
行政执法管辖:双轨并行
网络名誉权侵权的行政监管呈现双轨制特征:
受害者既可以向网信部门举报要求删除内容,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二者并行不悖。
深圳举例:深圳居民张某在某社交平台上被匿名用户发帖诽谤“诈骗客户资金”,导致张某的生意严重受损。维权路径:
- 民事起诉: 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张某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删除帖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行政投诉: 同步向深圳市网信办举报,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同时向侵权帖子发布地或深圳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治安违法责任
- 注意: 因为深圳没有互联网法院,此类案件需走传统法院的线下或线上诉讼程序(深圳法院目前支持部分在线诉讼功能,但非互联网法院的全流程在线模式)
Part 04
四、个人信息/隐私权网络侵权
随着大数据和AI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侵权已成为网络时代的重大议题。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案件频发。
Scene 01
案由体系
- 隐私权纠纷
-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新增)
Scene 02
地域管辖
与名誉权案件类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Scene 03
级别管辖
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Scene 04
专门法院管辖
根据2025年新规(法释〔2025〕14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被明确列为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第2项,这是此次新规的重要新增内容。自2025年11月1日起,北京、杭州、广州的互联网法院正式受理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侵权案件,这对于处理涉及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些城市,当事人可以选择走互联网法院的全流程在线审理模式。
Scene 05
行政执法管辖:多元共治
深圳举例:深圳用户李某发现其下载的一款App未经同意读取了通讯录和相册,并将数据上传至服务器。维权路径:
- 民事起诉: 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李某住所地或App运营公司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诉讼
- 行政投诉: 向深圳市网信办举报该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同时可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在广东的派出机构)投诉App违规行为
- 公益诉讼线索: 如涉及大规模用户数据泄露,可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线索,由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Part 05
五、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网络侵权
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案件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管辖规则也最为严格和集中。
Scene 01
案由体系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Scene 02
地域管辖
虽然地域管辖上仍遵循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原则,但有权审理此类案件的法院数量非常有限,当事人的选择范围远小于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
Scene 03
级别管辖:高度集中
这是与前四类侵权案件最根本的区别。
专利侵权案件:
-
一审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可指定极少数审判能力突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 发明专利案件基层法院无权审理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
-
一审管辖法院包括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Scene 04
专门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海南)对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或专属管辖,是审理这类案件的绝对主力。
互联网法院均无权审理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原因有二:一是互联网法院的审级定位相当于基层法院,而此类案件的管辖权起点是中级法院;二是此类案件需要具备理工科背景的法官和技术调查官团队,这并非互联网法院的核心配置。
Scene 05
行政执法管辖
深圳举例:深圳某科技公司拥有某项产品结构发明专利,发现某外地商家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完全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
- 民事诉讼: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内设的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专门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诉讼
- 不可选路径: 该案不能走广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无权审理专利案件),也不能走深圳基层法院(发明专利基层法院无权管辖)
- 行政执法: 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请求行政裁决,要求责令停止侵权
- 上诉路径: 如果对深圳中院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统一由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Part 06
六、四大管辖维度速查对比
Scene 01
对比总表
Scene 02
深圳地区管辖路径全景图
下面这张流程图,展示在深圳处理不同类型的网络侵权案件时,分别应该去哪个法院:
关键提示:深圳没有互联网法院。深圳地区的网络侵权案件,除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由深圳中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外,其他类型的案件分别由深圳中院或各基层法院按级别管辖规则受理。如果你的案件在北京、杭州、广州,则可以走互联网法院的全流程在线审理模式。
Part 07
七、实操要点
Scene 01
1. 起诉前先确定管辖路径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不是一个“单一答案”的问题。一个案件可能同时满足多个管辖连接点——关键在于选择对你最有利的路径。
以深圳案件为例的路径选择流程:
选择顺序四步法:
-
第一步:判断侵权类型,确定级别管辖(中院还是基层法院) -
第二步:判断地域管辖连接点(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哪个更有利) -
第三步:确认是否有专门法院(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或优先管辖 -
第四步:评估是否需要同步启动行政投诉程序
Scene 02
2. 行政与司法可以并行
网络侵权案件中,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可以同时进行。行政投诉的优势在于速度快、成本低——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关闭侵权账号,可以很快实现“止损”效果。民事诉讼的优势在于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策略建议:
-
需要立即制止侵权的:先向网信部门或对应行政机关投诉 -
需要获得赔偿的:提起民事诉讼 -
两者不冲突,可以同步推进
Scene 03
3. 深圳地区的特殊考量
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在网络侵权管辖方面有其特殊性:
与北京/杭州/广州的差异对比:
Scene 04
4. 专利案件的管辖最严格
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管辖选择空间最小。如果你的案件涉及此类侵权,务必先确认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尤其是网络环境下,原告住所地不一定有对应的管辖法院——因为专利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固定的,不因侵权行为发生在网上而改变。
Part 08
八、写在最后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表面上看起来复杂——五大案由、四级法院、三种专门法院、多个行政机关,各有各的规则。
但梳理清楚后,规律其实很清晰:
看案由定路径——知识产权类的(版权、商标、专利)走专业法院路线,注重审判质量;人身权类的(名誉权、隐私权)走便民路线,注重效率;行政执法则各司其职,形成互补。
看地域定法院——北京、杭州、广州有互联网法院,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权益、网络不正当竞争等新型网络纠纷时效率最高;深圳虽无互联网法院,但深圳法院线上诉讼能力也在不断提升。
看需求定策略——需要止损的走行政投诉,需要赔偿的走民事诉讼,两者不冲突。
理解这套规则的底层逻辑,比死记硬背具体的管辖条文更重要。管辖不是障碍,是工具——用对了,它就是你的程序优势。
附:深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速查表
Part 09
📚 参考文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9条(侵权纠纷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3年12月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2025年11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已被法释〔2025〕14号取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级别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0条(行政执法体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8条(网信部门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网络侮辱诽谤的行政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5〕167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深圳中院官网)
本文所述管辖规则基于2026年5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其中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以2025年11月1日施行的法释〔2025〕14号为准。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依据指导性案例202号。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管辖问题的认定可能存在个案差异,具体案件建议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受诉法院的立案指引综合判断。文章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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