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Ak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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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你的名字突然出现在了一个寻人启事上,而你明明就在家里吃着薯片、追着剧?别担心,这可不是你的电视遥控器坏了,而是有人自导自演了一场“寻人”大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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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流量,自导自演层出不穷:
(1)李某虚构寻人启事案:李某为了增加粉丝、博取流量、谋取私利,制作并发布了一段虚构的“寻人启事”视频。公安机关立即传唤李某,李某承认其行为,并因此受到法律制裁。[1]
(2)张某和李某自导自演案:在河南灵宝市,张某和李某通过自导自演的方式发布虚假信息。截至2024年4月24日,灵宝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这两位网络账号主办者分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
(3)梅某自导自演案:2024年5月10日,寻乌县网民梅某在某平台发布了一段寻人启事视频,内容是其店内有顾客错把999元的一套家具产品以9999元的价格支付。经民警核查,该视频为自拍自演摆拍的寻人启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梅某被依法处罚。[3]
自导自演寻人启示,如果被证实为虚假信息,会面临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会传唤制作发布虚假视频的人,对其进行调查核实,一旦确认为虚假信息,会对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此外,故意传播虚假陈述、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故意传播虚假陈述、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要界定自导自演寻人启示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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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根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如果自导自演的寻人启示中包含捏造的事实,即虚构了某些不存在的事件或人物,那么这一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
散布行为:诽谤罪还需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这意味着,仅仅捏造事实而不进行散布是不足以构成诽谤罪的。如果自导自演的行为仅仅是个人行为,没有将捏造的事实公之于众,那么可能不构成诽谤罪。
针对特定的人: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如果自导自演的寻人启示中捏造的事实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且意图损害该人的名誉,那么这一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
情节严重:诽谤罪的构成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意味着,捏造并散布的事实必须对被诽谤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主观故意:网络诽谤犯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且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如果自导自演的行为是出于恶意,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名誉,那么这一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
如果自导自演的行为对受害者名誉造成损害的,则需要评估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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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的核心是社会评价,只有当行为人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的侵害。这意味着,如果自导自演的寻人启示行为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负面评价,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第三人知悉: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名誉损害,不应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判断依据,而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的社会客观评价降低为判定依据。即,如果自导自演的寻人启示被第三人知悉,并且导致了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实质性损害:此行为已经给受害者名誉带来实质性的损害。这意味着,如果自导自演的寻人启示行为对受害者的名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这意味着,如果自导自演的寻人启示行为与受害人的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这些自导自演的“导演”们,不仅没能赢得奥斯卡,反而可能要面对法律的“小金人”——一张罚单或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一次点击和分享都可能成为法律的见证。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1] 为博流量“自导自演”虚构“寻人启事”?罚!https://news.dayoo.com/society/202410/17/140000_54733121.htm
[2] 河南公布10起涉网违法案例 https://swj.anyang.gov.cn/2024/05-22/2438107.html
[3] 自导自演!赣州三位老板娘被罚!https://m.163.com/dy/article/J43S3Q5A0534JG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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