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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搜索提示词”算法侵权案宣判!平台已履行算法解释说明义务,不构成侵权|法如山

首例“搜索提示词”算法侵权案宣判!平台已履行算法解释说明义务,不构成侵权|法如山 Akon合规手记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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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台已履行算法解释说明义务,不构成侵权算法侵权;平台义务

图文|Akon  

公众号|法如山


2024年11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首例因“搜索提示词”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案。


目录

一、案件概述

二、裁判要旨

三、相关算法结果涉嫌侵权,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该如何进行解释说明?


(点击查看大图)


一、案件概述


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是一家新能源领域的公司,被告一夏某某在被告二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发布了多篇含有侮辱性言论的文章和视频,如“真**是骗子”等,这些内容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平台的搜索功能在输入原告名称时,会显示“骗局”“被骗”等负面提示词,原告认为这扩大了侵权影响。


原告主张被告一侵犯了其名誉权,同时认为被告二明知侵权行为却通过算法设置相关搜索提示词,扩大了侵权范围,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一辩称其内容针对的是原告的代理商,且原告经营状况未受影响,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被告二则辩称搜索提示词是基于用户搜索历史自动生成的,没有侵权目的,且已采取必要措施,不应承担责任。


二、裁判要旨


法院核心观点


1.   原告有权主张名誉权:法院认为原告的名誉与品牌商誉紧密相关,即使涉案内容未明确指向原告,但足以让公众理解为指向原告品牌,因此原告有权主张名誉权侵权。


2.   被告一侵犯原告名誉权:被告一在涉案内容中使用了侮辱性、贬损性言论,如“真**是骗子”等,这些言论缺乏事实依据,超出了正常批评范围,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3.   被告二不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未通过平台提供的投诉举报通道提交侵权信息,因此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二发出了有效通知。被告二对于被告一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应知或明知,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4.   被告二的搜索提示技术服务不侵权:被告二的搜索提示词是根据用户搜索历史自动生成的,无人工参与审核,且被告二已采取必要措施拦截违法违规内容。考虑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成本,要求被告二事先审核搜索提示词是否侵权是不现实的。此外,被告二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已采取必要措施,尽到了事后义务。


5.   被告二履行了算法解释义务:根据相关法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公开算法基本原理等信息。被告二在庭审中两次向法院书面说明了搜索提示技术服务的生成机制和运行规则,有效回应了算法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完成了举证责任,履行了算法解释义务。


本案是首例因“搜索提示词”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例,涉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算法解释义务。原告认为平台有选择性地添加搜索提示词条,要求平台解释算法结果。法院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后,要求平台解释算法原理,同时平衡解释义务与商业秘密保护,强调平台应采取预防措施并履行事后义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九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算法公开透明,规范企业算法应用行为。本案中,平台作为算法使用者,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等原则,对算法基本运行情况与结果作出合理解释。法院通过发送《限期举证通知书》督促平台履行解释义务,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借鉴。


 

裁判要旨


原告名誉与品牌商誉紧密相关,有权主张名誉权侵权涉案文字、视频等内容虽未明确指向本案原告,但足以让社会一般人理解为指向原告的品牌。若涉案内容确实构成侵权,原告品牌的商誉则会受到损害。而公众通常会对品牌和相关企业主体作整体性评价,不会对其企业经营主体与经销商等加以区分,因此企业的名誉与品牌商誉紧密相关,可能因品牌商誉受损而受到相应损害。因此,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主张名誉权侵权。


被告一言论用词不当,超出了一般批评的范围,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一在涉案文字、视频等内容中多次提及原告的字号、品牌,被诉侵权言论主要围绕原告业务模式争议展开。从原告的澄清声明可以看出,双方争论表明被告一所述事实有属实之处,并非完全的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然而在事实陈述外,被告一还做出了有失偏颇的意见表达。具体而言,从评价内容、观点修辞、行为定性程度看,被告一评价内容中的“真**是骗子”“招摇撞骗”“坑害老百姓”“忽悠农村老百姓”“骗子”“忽悠”“把老百姓当傻子一样玩”“买了一堆废铁”“倒卖二手”“套路贷”等表述用词,存在不当之处,缺乏事实依据,超出了一般批评的范围,系侮辱性、贬损性言论,降低了原告产品和服务在行业中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原告没有作出有效通知,被告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被告一发布于被告二平台的涉案侵权内容,原告在其中一条文字内容的评论区进行留言,而非通过涉案平台提供的投诉举报通道提交相关侵权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便于平台在海量信息中准确定位涉嫌侵权信息,因此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二发出了有效通知。因此,被告二对于被告一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应知或明知,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二提供的搜索提示技术服务不侵犯原告名誉权


搜索服务是互联网平台的常见服务类型,主要应用于平台用户主动发起信息检索的需求场景下。从完整的搜索链路来说,用户主动发起信息检索前,平台提供的搜索排序、搜索提示、搜索联想系常见的服务内容,能够有效帮助用户明确、补全、扩展搜索目标及范围,提升搜索服务效率和体验。搜索排序、搜索提示、搜索联想一般由平台基于用户的搜索记录等个人信息及衍生的统计数据,利用某种特定算法处理而生成,是典型的算法推荐与搜索功能相结合的应用场景。在上述算法推荐与搜索功能相结合的应用场景中,平台生成的搜索排序、搜索提示、搜索联想是否侵权,应当综合考虑是否有人工参与生成或审核、侵权内容是否明显或易于判定、平台的审核技术能力、平台是否因此盈利等因素,认定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内容,并结合平台是否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最终判定。


本案中,涉案搜索提示系被告二利用算法根据不特定用户搜索、浏览的历史记录自动生成并更新变化的。被告二并不会人为加入新内容或是专门聚合负面内容,亦无人工事前审核,但会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对色情、暴力血腥、赌博、恐怖主义等严重、明显的违法违规内容进行识别拦截。鉴于庞大的用户量、搜索量,以及搜索提示词即时性、动态变化、海量性特点,要求被告二一一事先审核搜索提示词是否侵权不具有在合理成本内技术上实现的可行性,况且被诉侵权内容是否侵权需结合事实进行辨别、判断,相比色情暴力等内容需要算法对更高阶语义的理解,若要求被告二对此进行事前的验证审核,超出当前技术发展的水平,属于不当扩张被告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搜索提示服务目的在于优化用户搜索体验及内容获取体验,并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此外,被告二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在合理期限内已采取必要措施,已经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后义务,并无过错或扩大损害的侵权情形。


此外,2021年9月17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将“透明可释”作为算法应用的基本原则,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合理、有效地公开算法基本原理、优化目标、决策标准等信息,做好算法结果解释。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则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算法解释义务。司法实践中,算法解释义务主要涉及举证责任分担及算法结果的释明程度。庭审中,原告曾质疑被告二在部分涉案侵权言论页面中有选择性地添加设置搜索提示词条,属于人为干预,主观上是利用算法扩大侵权内容传播范围和侵权影响,要求被告二解释说明涉案提示词的算法推荐规则和生成原理。为此,被告二作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先后两次向法院书面说明涉案搜索提示技术服务生成机制、页面提示词展示的基本原理、运行规则及相关技术可行性等,有效回应涉案搜索提示词反映的算法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避免可能等,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视为其已履行相关解释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二的搜索提示技术服务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三、相关算法结果涉嫌侵权,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该如何进行解释说明?


什么是搜索提示词,搜索提示词是如何形成的?


搜索提示词通常是指在搜索引擎中,用户输入查询词时,系统自动匹配的相关关键词或短语。这些提示词帮助用户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并使搜索结果更加符合用户的预期。


从相关的案例来看,搜索提示词形成主要依靠搜索引擎技术和算法,通过分析用户输入的关键词,结合数据库中的搜索记录、相关性知识等,生成一组用于匹配搜索结果的关键词集合。

 

当相关算法结果涉嫌侵权时,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该如何进行解释说明?

 

当算法结果涉嫌侵权时,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提供相应的解释,说明其行为是基于技术原理、用户需求等合法目的,并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平台应当平衡好解释义务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遵循适度原则和比例原则。具体来说,平台需要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证明其算法推荐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说明算法是如何生成搜索提示词的、是否有人工干预以及如何确保内容的合法性等。平台还应采取预防侵权的技术措施,如优化检索和排序算法,确保推荐内容不包含侵权信息。在解释过程中,平台应避免过度披露商业秘密,同时确保用户能够理解其算法推荐的逻辑和依据。


如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或者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那么可能会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责任。反之,如果服务提供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法院可能会判定其承担一定责任,如赔偿经济损失等。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号:暂无

裁判日期:2024年11月11日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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