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法律前沿
你花了一整天调整提示词,用AI工具做出了几张满意的图片。然后发现被人截图发到小红书上,没署名,没授权,连水印都被裁掉了。你气不过想维权,但心里没底——这玩意儿到底算不算我的作品?
你花了一整天调整提示词,用AI工具做出了几张满意的图片。然后发现被人截图发到小红书上,没署名,没授权,连水印都被裁掉了。你气不过想维权,但心里没底——这玩意儿到底算不算我的作品?这个问题的答案,正在被最高人民法院系统性地回答。
—— 本文开篇
Part 01
一、最高法的官方立场是什么
最高法对AI辅助成果的版权认定,核心逻辑可以用一句话概括:著作权制度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AI是工具,不是作者。
这个立场的基础在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AI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讨论AI能不能当「作者」——坦白说,这是个伪命题。至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答案是不能。
但这不意味着所有AI产出的内容都不受版权保护。关键在于人类对生成过程的参与程度和贡献性质。按一下按钮、输入一个简单提示词、坐等AI输出——这不构成作品。但如果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智力投入,对最终表达施加了有效控制——构成作品的可能性就大得多。
问题就卡在中间那块灰色地带。最高法正在起草的司法政策文件,核心要解决的就是这个「度」的问题——人类到底需要参与多少,AI辅助成果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Part 02
二、「有限控制」标准:目前最完整的司法框架
2026年4月24日,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刊发了厦门大学董慧娟教授的学术文章《人机共生背景下AIGC可版权性的司法判定》。这篇文章提出的「有限控制」标准,是目前公开可见的、最具参考价值的司法认定框架。
所谓「有限控制」,指的是不要求人类全程、直接控制AI的生成全过程,但必须证明人类对最终表达要素实施了实质性的控制。
这个标准包含两个递进的判断步骤:
第一步:AI是否为用户预留了施加控制力的空间。 换句话说,AI工具本身是否为人类创作提供了足够的介入空间。一个只能输入一句简单提示词的AI和一个允许用户精细调节参数、迭代优化、局部修改的AI,前者的控制空间显然小于后者。
第二步:用户是否事实上实施了控制,并通过控制形成了可识别的个性化表达。 这一步考察的是用户的实际操作行为——是否反复调整提示词、是否设置了具体的参数(迭代步数、随机种子、引导尺度等)、是否进行了多轮迭代和筛选、是否在生成后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这个框架的有趣之处在于,它既不像「全有全无」那样极端——要么全保护要么全不保护,也不像「只要用了AI就不保护」那样保守。它承认AI是创作工具,但要求用户证明自己是用工具在「创作」,而不是仅仅在用工具「生成」。
Part 03
三、典型案例对比:什么样的AI辅助成果能获得保护
从2024年到2026年,全国法院已经审理了一批涉及AI辅助成果版权认定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裁判逻辑高度一致,形成了清晰的对标体系。
Scene 01
获得版权保护的案例
「春风送来了温柔」案(北京互联网法院)
这个案件是国内最早一批认定AI辅助创作图片构成作品的案例之一。原告通过编写多组提示词,设置了迭代步数、随机种子等关键参数,经过反复调整和优化最终生成了涉案图片。法院认定这一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创造性智力投入,生成的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
这个案例的核心启示在于:原告能够完整还原创作过程。从初始提示词到最终成图,每一个环节都有据可查。法院据此认定,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输入-输出」过程,而是一个包含了人类创造性选择的创作过程。
「伴心」AI美术作品案
这个案件更进一步——被告不仅使用了原告的AI辅助创作图片,还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里的关键突破在于,法院不仅承认了AI辅助创作图片可以作为作品获得保护,还认定了侵权成立并判赔。这表明司法层面已经逐渐建立起「AI作品也有版权、抄袭AI作品也是侵权」的裁判规则。
武汉「某AI」App案
原告在该案例中提出的关键词与画面元素之间存在「映射性」关系,能够证明用户对生成结果有「控制和预见」。法院由此认定构成作品。这个案例对关键词的证明价值进行了深入分析——不是任何关键词都能证明创作,但能展现「控制」和「预见」的关键词,可以作为创作证据。
Scene 02
不被保护的案例
「蝴蝶椅」案(2025年4月裁判)
原告仅输入了简单的提示词,无法复现创作过程,无法证明创造性投入。法院认定不构成作品。这个案例的教训很明显:如果你只是输入了「一把蝴蝶形状的椅子」然后坐等结果,作品不成立。
「红色背景新年元素」案
输入简单关键词,后期仅添加了常见的祝福语。法院认定不具独创性。这个案例说明,在AI辅助成果上做一些微小的后期添加,如果这些添加不具有独立的独创性,不足以改变AI辅助成果的整体性质。
「大雪腌肉图」案(桂林)
这个案子的裁判理由值得拆开来看。法院认为输入提示词属于「指令性操作」而非「创作」,理由在于AI的生成具有随机性,用户无法精确控制输出结果。这个判断实际上包含了「有限控制」标准的雏形——你不能证明自己对输出结果实施了有效控制,就不能主张版权。
Scene 03
案例对比的核心差异
把这些案例放在一起看,核心的分水岭不是「用没用AI」,而是「能不能证明自己的智力投入」。能够提供完整创作痕迹、能够复现创作过程、能够证明对生成结果的实质性控制的,获得保护。反之,不能证明的,不保护。
这个规则对于所有使用AI工具创作的人来说,是一个明确的指引:保留你的创作过程记录。
Part 04
四、对企业法务的核心影响
Scene 01
影响一:AI辅助成果的权属确认
员工用AI工具生成的图片、文案、代码,版权归谁?
这个问题,我最近被问到的频率越来越高。按照现行框架,如果员工的AI使用是职务行为,且最终生成物体现了员工的创造性贡献,版权归企业。但员工用个人账号、非工作时间、非工作目的生成的——权属就复杂了。
建议企业在内部制度中明确AI工具使用规则:哪些AI工具可以使用、生成成果如何记录创作过程、AI辅助成果是否纳入职务作品管理范围。
Scene 02
影响二:AI辅助成果的侵权风险
企业自身使用AI辅助成果,需要关注一个被很多人忽略的问题——AI模型可能用了未经授权的作品进行训练,生成结果可能与现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企业在商业使用AI辅助成果前,建议做侵权比对分析。
反过来,别人用了你的AI成果——按现有司法判例趋势,经过实质性智力投入的AI辅助成果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但前提是,你得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智力投入。
Scene 03
影响三:作为被侵权方的维权策略
所有维权策略的起点都是同一个:证据。
具体来说,需要证明提示词的演变过程、参数设置和调整记录、多轮生成和筛选的痕迹、后续修改的记录。说实话,这些东西平时谁也不会想到去保留。但等被人抄了再去搜集,就来不及了。
Scene 04
影响四:合同条款的调整
涉及AI辅助成果的合同条款需要特别注意。设计合同里,设计师用AI产出的成果算不算交付物?软件开发合同里,AI辅助生成的代码权属归谁?这些问题在现行合同模板里基本没有覆盖,需要逐项补充。
Part 05
五、实操建议
最高法正在起草的司法政策文件预计将会对AI辅助成果的独创性认定、数据训练行为的法律性质、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等问题作出规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准备。
- 建立AI创作过程记录制度: 要求使用AI工具的人员保留完整创作记录——提示词及每次修改版本、参数设置和调整过程、多轮生成结果的截图和筛选理由、生成后的修改和优化记录。这是未来权属确认和纠纷解决中的决定性证据。
- 完善AI工具使用的内部规范: 明确哪些场景可以用AI、哪些不能用、是否需要审批、AI辅助成果如何标注和归档。
- 关注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配置: AI服务提供者可能在用户协议中排除用户的版权主张。选AI工具前先审用户协议的知识产权条款。
- 保持对司法动态的跟踪: AI版权认定规则还在快速演进。建议将AI版权保护列为法务团队的常态化跟踪课题。
AI辅助成果的版权问题,本质上是在追问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当创作工具变得越来越智能,人类的创造性到底体现在哪里?这个问题的答案,关系到的不只是法律规则的设计,更是我们对「创作」这件事本身的理解。
Part 06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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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详解「奥特曼」图侵权案,正起草文件规范AI辅助成果独创性认定 -
最高法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 -
董慧娟:人机共生背景下AIGC可版权性的司法判定 -
《数字法治》2026年第2期(总第20期)目录及摘要 -
用AI产出内容,版权到底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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