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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与企业内地诉讼委托手续全攻略(2026)

香港居民与企业内地诉讼委托手续全攻略(2026) Akon合规手记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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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图文|Akon Hong Kong Residents and Enterprises L

Practical Guide | 实务攻略

如果你是一个香港居民,在内地有生意、有房子,或者被人起诉了——你大概率会发现:找内地律师本身不难,难的是手续

如果你是内地律师,代理了一个涉港案件——坦白说,搞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比搞定法律关系本身还折腾。

2026年,香港和内地之间的司法合作框架已经相当成熟了。这一年有几件事值得注意:4月20日两地签了新版《送达安排》,司法部与市监总局联合发文推香港投资者公证便利化,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3月出了董事面签新规。制度在变,有些门槛降低了,有些反而变高了。

下面把香港居民个人和香港企业在内地打官司的委托手续,从法律依据到操作步骤,从公证转递到文书要求,从头到尾说清楚。

If you are a Hong Kong resident or a Hong Kong company needing to litigate on the mainland, this guide walks you through every step of the entrustment and notarization process — from legal basis to practical execution.


一、法律框架 Overview of the Legal Framework

涉港诉讼的委托手续,法律层面由以下规范共同构成:

层级
法律文件
English Citation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275条
Civil Procedure Law, Arts. 274-275
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1-525条、第549条
SPC Civil Procedure Interpretation, Arts. 521-525, 549
区际安排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24修订)
Administration Measures for China-Appointed Notaries (HK)
行政规范
司发通〔2026〕5号《关于进一步提升香港投资者公证便利化水平的通知》
Judicial Notice on Facilitation of HK Investor Notarization
香港法规
《授权委托书条例》(Cap. 31)、《公司条例》(Cap. 622)
Power of Attorney Ordinance (Cap. 31),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622)

核心逻辑就一句:涉港案件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授权委托书必须公证+转递两道手续,缺一不可——少一道内地法院就不认。

The core principle: cases involving Hong Kong are treated analogously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proceedings under Chinese law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terpretation, Art. 549). Powers of attorney and corporate identity documents must go through notarization by a China-Appointed Notary in Hong Kong, followed by transmission certification at China Legal Service (HK) Company — without these two steps, mainland courts will not recognise them.

法律依据速查

《民事诉讼法》第274条 ——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涉港案件参照此条处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49条)。

《民事诉讼法》第275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涉港案件中,这一「公证+认证」的要求被替换为 「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加章转递」 的双重程序。


二、香港居民个人委托诉讼 Three Ways for Individual Hong Kong Litigants

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打官司,授权委托书有三种合法的办理方式。按便捷程度排序:

方式一:亲自到内地法院,在法官面前签署(最便捷)

操作:本人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到受理法院,在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官在委托书上注明见证情况。

适用条件:人已在内地,或愿意专程跑一趟法院。

优点:零费用,当场完成。

缺点:如果人在香港,专程跑一趟可能不划算。

Option 1: Sign the POA in person before a mainland judge at the court. Most cost-effective if you are already on the mainland.

方式二:在内地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

操作:本人在内地任一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

适用条件:可访问内地公证处。

优点:公证文书有明确法律效力,可用于多个场景(不限于诉讼)。

注意:公证处会要求核实身份,务必携带回乡证原件。

Option 2: Have the POA notarised at a notary office on the mainland. Requires physical presence on the mainland.

方式三:在香港找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加章转递(最规范,适用面最广)

这是最常用的方式,也是唯一不需要人在内地的选择。具体操作:

  1. 预约一名司法部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
  2. 本人携带香港身份证、回乡证原件亲赴面签
  3. 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
  4. 公证文书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5. 将完成转递的文书寄送内地法院或代理律师

Option 3: Have the POA notarised by a China-Appointed Notary in Hong Kong, then certified by China Legal Service (HK) Co. This is the standard route and does not require the litigant to travel to the mainland.

⚠️ 注意:2026年转递章有效期为6个月,超期需重新办理。公证事项应明确列明,不可笼统写「全权代理」。


三、香港企业委托诉讼 Corporate Litigants: Requirements for Hong Kong Companies

香港企业作为原告在内地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需要向内地法院提交的公证文件比个人复杂得多。

必备文件清单

序号
文件
说明
English
1
公司注册证书(CI)
证明公司合法成立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2
商业登记证(BR)
须在有效期内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3
周年申报表(NAR1)
12个月内签发
Annual Return
4
公司章程
证明内部治理结构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M&A
5
董事会/唯一董事决议证明
决定委托内地律师
Board Resolution (Form 3-2-6)
6
授权委托书
授权内地律师代理诉讼
Power of Attorney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司董事/授权代表身份
Certificate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以上每份文件均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All corporate documents must be notarised by a China-Appointed Notary and certified through the transmission procedure. Missing either step means the court will reject the documents.

⚠️ 2026年3月20日新规:董事必须赴港面签

这是2026年最重大的变化。自2026年3月20日起,涉及董事决议、授权书等核心商事公证文件,董事须亲自赴港线下当面签署

禁止:远程视频签、委托代办、他人代签。

豁免机构(无需面签):香港法定公立机构、持牌银行、持牌保险公司、持牌券商、港交所上市公司。

不受影响(纯资料类无需面签):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等存档类文件。

但注意——如果整套公证文件中附带决议或授权委托书,仍然须按新规面签。

Important: From 20 March 2026, directors must appear in person in Hong Kong to sign resolutions and POAs for notarisation. Remote signing is no longer permitted for core commercial documents.

董事面签全流程

步骤
内容
耗时
① 备料整理
公司注册证、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章程、董事证件正本
1-2天
② 文书起草
委托公证人按内地法院要求拟定决议草稿
1-2天
③ 草稿确认
与内地法院或代理律师核验格式要求
1天
④ 预约面签
提前锁定香港律师楼面签档期
建议提前5-7天
⑤ 现场面签
董事携原件到场,公证官见证签署、核验存档
半天
⑥ 出证盖章
审核后出具正式公证文书
1-2天
⑦ 加章转递
公证文书送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加章转递
1-2天

常规周期:5个工作日。建议预留:1-2周缓冲期。

费用参考:企业类公证约3,500-12,000港元/份(视复杂程度),转递费200-1,200港元/份。


流程图.公证转递流程图

四、委托公证人制度详解 The China-Appointed Notary System

这个制度讲穿了就三条规则:

第一,全港约492名在册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在司法部官网上。

 不是所有香港律师都能做内地用的公证。只有经司法部考核认可、列入名录的律师才有这个资格。普通香港律师出的见证文书,内地法院不收。

第二,公证书必须加盖「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方能生效。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是唯一有权盖这个章的机构。没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内地法院、工商局、银行一律不受理——这个没有例外。

第三,一份公证对应一个事项,跨场景用不了。

 诉讼委托公证不能拿去办房产过户,房产过户的公证不能拿去开银行账户。不同场景各办各的。

Three key rules: (1) Only ~492 China-Appointed Notaries in Hong Kong can issue notarisation for mainland use. (2) Documents must bear the Transmission Certification Seal from China Legal Service (HK) Co. (3) Each notarisation is purpose-specific — cross-use is invalid.

司法部启用防伪系统

自2026年9月起,司法部启用新版委托公证文书防伪系统,每份公证书附唯一二维码,内地接收方可扫码验真伪。届时持纸质公证书到内地办事,对方扫码就能查到原件信息,造假空间被大幅压缩。


五、最新送达安排:2026年4月20日 New Service Arrangement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茅仲华与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北京签了新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简称《新安排》)。

在我看来,这是2026年涉港司法合作里分量最重的一份文件。

《新安排》预计2026年第四季度生效,届时全面取代1999年的旧安排。

核心变化

从「单一委托」到「多元并进」

送达方式
旧安排
新安排
法院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新增)
电子送达(传真、电邮、移动通信)
✅(新增)
律师/公证机构直接送达
✅(新增)
公告送达(周期)
6个月
60日
(新增,大幅缩短)

效率提升亮点

  • 授权中、基层人民法院直接对接香港高等法院,减少层级
  • 法院间可电子转递文书,与原件同等效力
  • 受托法院须在14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视为送达」制度(第16条):即使未收到正式送达证明,若受送达人已提及文书内容或按文书内容履行,即视为送达。

The new arrangement introduces email/fax service, postal service, direct service by lawyers, and reduces the publication period from 6 months to 60 days. It also recognises “deemed service” where the recipient has acknowledged the document’s content.

对实务的影响

做过涉港诉讼的律师都知道,送达一直是老大难问题。旧安排下只能走法院委托送达一条路,周期长不说,成功率也低。新安排实施后,原告可以同时用几种方式送达,被告应诉的通道也更顺。

对香港当事人最直观的影响是:将来收到内地法院的诉讼文书,可能直接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不用再像过去那样等香港高等法院层层转递。


六、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Reciproc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官司打赢了还不算完——判决在内地拿到之后,怎么在香港执行?反过来也一样。

这个问题,目前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答案。

新安排(第645章)的核心内容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645章)及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24〕2号),自2024年1月29日起生效,取代2008年旧安排(第597章)。

核心突破

对比项
旧安排(第597章)
新安排(第645章)
管辖协议要求
须有专属管辖书面协议
不再要求
判决范围
仅限金钱判项
涵盖金钱及非金钱判项
适用法院
仅部分指定法院
所有内地法院
生效判决
知识产权
大部分不适用
版权商标、商业秘密等可适用

⚠️ 时间分界点:管辖协议签署日期

邓绵诉潘荣案([2025] HKCFI 3905)明确了一个重要规则:新旧安排的适用分界,取决于管辖协议的签署时间,而非判决作出时间。

即使判决于2024年1月29日之后作出,若管辖协议签署于该日期之前,仍适用旧安排。

不得执行的判决内容

津津融案([2025] HKCFI 6182)确立了另一个重要规则:内地判决中的加倍迟延履行利息带有惩罚性质,违反香港公共政策,不得在香港登记执行。

此外,税收、罚款及惩罚性赔偿(特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除外)也不得执行。

申请时效

登记申请须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提出。

The new regime (Cap. 645) effective from 29 January 2024 removes the requirement for an 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 expands coverage to non-monetary judgments, and applies to all mainland courts. Key exceptions: penalty interest for delayed performance is not enforceable under Hong Kong law.


七、手续办理实操清单 Practical Checklist

香港居民个人

  • 确认管辖法院和代理律师
  • 选择委托书办理方式(法院面签/内地公证/香港公证+转递)
  • 准备回乡证/香港身份证原件
  • 如选香港公证+转递 → 预约中国委托公证人 → 面签 → 公证 → 转递
  • 将公证文书邮寄内地代理律师
  • 确认转递章在6个月有效期内

香港企业

  • 确认管辖法院和代理律师
  • 与内地律师确认所需公证文件清单
  • 起草董事会决议 + 授权委托书草稿
  • 经内地律师确认格式无误
  • 安排董事赴港面签档期(2026年3月新规)
  • 备齐公司全套资料(CI、BR、NAR1、章程)
  • 预约中国委托公证人 → 面签 → 公证 → 转递
  • 将公证文书寄送内地代理律师
  • 确认文件有效期(主体资格文件6个月)

费用概算

场景
费用(港元)
English
个人委托公证+转递
约1,800-5,000
Individual: approx HKD 1,800-5,000
企业全套公证(含决议、POA)
约3,500-12,000
Corporate: approx HKD 3,500-12,000
转递费(固定)
200-1,200/份
Transmission fee: HKD 200-1,200
加急服务
额外800-1,200
Urgent service: additional HKD 800-1,200

八、六大常见误区 6 Common Pitfalls

误区一:随便找个香港律师公证就行

事实:必须是司法部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 普通香港律师的见证文书内地不予认可。

Myth: Any Hong Kong solicitor can notarise. Reality: Only China-Appointed Notaries on the Ministry of Justice’s list.

误区二:公证之后直接就能用

事实:必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未经转递的公证文书内地不受理。

Myth: Notarisation alone is enough. Reality: The Transmission Certification Seal is mandatory.

误区三:公证文书长期有效

事实:转递章有效期6个月。 涉及股权变更等敏感事项的,部分法院或机构要求3个月内的文书。

Myth: The notarisation lasts forever. Reality: The transmission seal is valid for only 6 months.

误区四:授权书写「全权代理」就行

事实:内地法院要求授权委托书明确列明具体权限。 笼统写「全权代理」可能被法院要求补正。

Myth: “Full authority” is sufficient. Reality: The POA must specify each power granted.

误区五:香港企业的材料不用公证

事实:所有企业主体资格文件(CI、BR、NAR1)均须公证+转递。 2025年有案例显示,香港公司因未提交公证文书被裁定驳回起诉。

Myth: Corporate documents need no notarisation. Reality: All corporate identity documents require notarisation + transmission. Cases in 2025 show dismissal for failure to comply.

误区六:一份公证可以用于多个案件

事实:每份公证文书仅对应其载明的委托事项和具体案件。 不同案件须分别办理。

Myth: One notarisation cover multiple cases. Reality: Each notarisation is case-specific.


九、给律师的实务提示 Practical Tips for Legal Practitioners

如果你是代理涉港案件的内地律师,以下几点值得留意:

  1. 尽早启动公证流程。 企业类公证涉及董事赴港面签,加上文件准备和预约排期,至少预留2-3周。不要等到立案时限临近才想起公证的事。
  2. 与香港公证人直接沟通。 起草董事会决议和授权委托书时,建议两地律师直接对接格式要求。内地法院的格式要求与香港公证人习惯的模板可能存在差异,提前核验可以避免返工。
  3. 关注电子送达进展。 新《送达安排》生效后,法院间可电子转递文书,邮寄和电子送达也将获得法律认可。这意味着涉港案件的程序周期可能大幅缩短。
  4. 管辖协议的签署时间决定适用规则。 在处理判决执行时,第一时间确认管辖协议的签署日期,以此判定适用旧安排还是新安排。
  5. 善用视频见证。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规定允许跨境诉讼当事人通过视频见证办理委托。虽然2026年3月新规对董事面签收紧了要求,但个人诉讼委托的视频见证渠道仍然畅通。

For lawyers on the mainland handling Hong Kong-related cases: start the notarisation process early (2-3 weeks minimum), coordinate directly with Hong Kong notaries on document format, monitor the new service arrangement’s progress, check the jurisdiction agreement date for enforcement rules, and leverage video witnessing for individual clients.


结语 Closing Thoughts

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司法合作,这几年走得挺快。送达渠道更宽了,判决互认范围更广了,2026年几项新制度都在往前推。但门槛也没全撤——董事面签新规就是个反向例子。制度在双向走:一边提效率,一边紧规范。

对香港当事人来说,不需要记住每一个细节。三条主线就够了:找对人(中国委托公证人)、走对流程(公证+转递)、守好时限(6个月有效期)。 剩下的,交给律师。

对内地律师来说,涉港业务的门槛不在法律条文,在程序操作——谁把委托手续办得又快又稳,谁在这个领域就能站稳。


Judicial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SAR has made substantial progress in recent years. Service of documents is becoming faster, judgment recognition is expanding, and new institutional breakthroughs in 2026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landscape. But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remain — the new in-person signing rule for directors being a prime example. The system is evolving in both directions: efficiency is increasing, while compliance standards are tightening.


📚 参考文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74条、第275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1-525条、第549条
  • 司法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50号,2024年修订)
  •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香港投资者公证便利化水平的通知》(司发通〔2026〕5号)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2026年4月20日签署)
  •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645章)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4〕2号
  •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办事指南(2025年版)
  • 邓绵诉潘荣案 [2025] HKCFI 3905
  • 津津融投资诉济南穆和案 [2025] HKCFI 6182
  • 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2026年3月董事面签新规
  • 香港《授权委托书条例》(Cap. 31)
  • 香港《公司条例》(Cap. 62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2021)

⚠️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不构成法律建议。读者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前,应咨询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律师。本文作者及平台不对因依赖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跨境诉讼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及内地法律双重规范,具体个案情况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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