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Akon
一、从300万到25万——测评博主的“翻车”成本正在急速上升
2024年,青岛一个家电测评博主被判赔300万。2026年,北京一个美容仪测评博主被判赔25万。罚款金额不同,但底层逻辑一样:测评不是“言论自由”的挡箭牌——当你用“测评”的名义做“诋毁”的事,法院穿透的力度比你想象的大得多。
过去两年,最高法发布了企业名誉权保护典型案例,各地法院陆续审结了多起测评视频引发的商业诋毁和名誉权侵权案件。从这些判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法院的裁判逻辑正在精细化——不是一刀切地“测评都违法”,也不是网开一面地“测评都是言论自由”,而是发展出了一套可操作的认定标准。
这篇文章从法律实务角度,拆解测评视频的司法红线画在哪里。
二、先分清楚:你面临的是哪条法律路径
很多人以为“说别人产品不好”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其实不是。根据你与被测评对象之间的关系、你说的话的性质、你说这些话的目的,可能触发三条不同的法律路径:
fig1_三条法律路径
路径一:商业诋毁。 你跟被测评对象是竞争对手——你是卖A品牌美容仪的,发视频说B品牌美容仪“用了烂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2025年修订版)。构成要件:存在竞争关系、主观上有诋毁故意、客观上编造传播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造成了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损害。这条路是三条路径中赔偿金额最高的——最高已见300万元判赔。
路径二:名誉权侵权。 你跟被测评对象不一定有竞争关系——你就是一个普通博主,甚至是一个卖纸巾的带货主播,发视频说某款饮料是“核废水”“喝死人”。适用《民法典》第1024条。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行为违法、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注意——名誉权侵权不要求存在竞争关系。哪怕你根本不是饮料行业的,只要你捏造事实贬损企业声誉,就可能构成侵权。
路径三:虚假宣传。 你不是专门针对某个竞品,而是在多品牌横向测评中,“踩一捧一”式地只展示自家产品的优势、隐瞒竞品的优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更倾向于认定为虚假宣传而非商业诋毁——因为没有直接贬损竞争对手,而是以片面宣传自己为主。
一个关键区分:竞争关系决定走哪条路。 有竞争关系→商业诋毁(赔偿高)。无竞争关系→名誉权侵权(赔偿相对低)。不以贬损他人为目的、以推销自己为主→虚假宣传。法院在同一行为上通常不重复评价——一个行为不会被同时认定为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
三、法院怎么判断一个测评是“真测评”还是“假诋毁”——四把尺子
从近两年的判例中,可以提炼出法院在审查测评视频时的四把“尺子”:
尺子一:有没有真的测过——数据要有科学依据
这是最基础的一条。如果你的视频里出现了测试画面,法院会审查:测试条件是否相同?测试方法是否公开透明?测试数据是否自相矛盾?
青岛家电测评案中,博主的测试视频被法院认定“测试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同一场景下不同品牌的测试条件不一致、测试参数没有公开、数据结论与产品实际性能存在明显偏差。法院认定这不是“测评”,是“借测评之名行贬损之实”。结果——300万赔偿。
北京美容仪案中同样适用了这个标准——博主对美容仪的“功效对比”测试没有说明测试方法、没有对照组、没有量化数据,仅凭主观感受得出“XX品牌无效”的结论。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判赔25万。
尺子二:有没有选择性展示——不能只拍对自己的结论有利的画面
“踩一捧一”是测评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踩线的操作。最高法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个很典型的场景:博主在横向测评中,对自家品牌产品使用最优配置、最佳角度拍摄,对竞品使用低配置、差角度拍摄——两种条件下得出的对比结论,法院直接不予采信。
苏州中院防晒服测评案中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竞争,而非保护特定的竞争者。 如果测评行为情节不严重、未造成实质商誉损害,不宜轻易认定为商业诋毁。但“选择性展示”一旦被认定为具有明显诋毁目的——比如只展示竞品出问题的画面、隐瞒竞品正常运行的画面——就跨过了这条分界线。
尺子三:有没有用侮辱性语言——“圾皇”“核废水”“喝死人”是红牌
客观陈述和侮辱贬损之间的界限,在测评语境下有时会被模糊化处理。但法院的态度非常清晰:测评可以直言,但不能侮辱。 说“这款产品在续航测试中表现最差”是事实陈述——只要有数据支撑。说“这款产品是圾皇”是侮辱性评价——即使续航确实差。说“喝死人”“核废水”——即使产品的确有质量问题,这种表述方式也直接越过了名誉权的保护边界。永州一个带货博主发视频说某知名饮料是“核废水”“喝死人”,被企业起诉索赔200万——最后法院支持了高额赔偿。
尺子四:你是不是“专业人士”——V认证博主的注意义务更高
法院在认定主观过错时,会根据测评人的身份调整标准。职业测评人、数码博主、V认证用户——你的粉丝越多、专业形象越强、商业变现越多,法院对你的审慎注意义务要求就越高。
广州互联网法院有一个判例:数码博主未实际测评即发布“跑偏”“制动失效”等结论。法院认定“未实际测评即发布负面结论,主观过错更为明显”——一个普通用户说“我感觉这个产品不太好用”和一个V认证数码博主说“经过测试这个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主观感受表达,后者是事实断言——后者需要证据。
四、两个关键雷区——竞争关系认定和“经营者”范围
雷区一:你以为没有竞争关系,但法院说有
商业诋毁要求存在竞争关系。但法院对“竞争关系”的认定范围在扩大。许昌中院2025年审结的一起案件(已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6-09-2-529-003)确立了这样的规则:网络主播为关联店铺引流、开展商业推广的,符合经营者的本质特征,可以构成商业诋毁的主体。
也就是说——你是个带货主播,你的橱窗里挂着A品牌的产品,你发视频诋毁B品牌的同类产品——你跟B品牌之间有竞争关系。你不是“中立的第三方消费者”,你是“有商业利益的经营者”。
雷区二:你以为针对的是创始人个人,但法院说也侵害了企业名誉
最高法2025年发布的企业名誉权典型案例中有一条特殊规则:企业创始人与企业名誉高度关联。 针对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可以同时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
这意味着——你说“某品牌创始人是个骗子”——不仅侵害了创始人的个人名誉权,还构成对该品牌企业的名誉权侵害。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你。
五、合规测评的五条底线
fig2_司法尺度与合规底线
综合目前所有判例,测评内容要避开商业诋毁和名誉权侵权的风险,至少守住五条底线:
第一,测过再说。 没有实际使用过、没有测试数据——不要说“经过测试XX产品存在某问题”。主观感受就说主观感受——“我觉得不太好用”和“这款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是完全不同的两句话。前者是表达体验,后者是事实断言——后者需要证据。
第二,公开测试方法和条件。 如果你要做对比——两台手机比续航、两辆车比油耗、两款美容仪比效果——把测试条件说清楚:在什么环境下测试的、用的什么参数、测了几次、结果取平均值还是单次值。如果别人可以按照你公开的方法复现你的测试结果,你的测评就是可信的。如果不能复现——那就是“我说了算”的主观判断,法院会质疑。
第三,不要选择性编辑。 如果竞品在测试中也表现出了某些优点——不要剪掉。如果你的产品在测试中也有不足——不要只展示竞品的不足。“踩一捧一”式的选择性展示,是被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的高频场景。
第四,区分事实陈述和价值判断。 “这款手机续航6小时”——事实陈述,需要数据。 “这款手机不够好”——价值判断,需要说明判断标准。 “这款手机是垃圾”——侮辱性评价,不论续航好坏都不能说。
第五,如果你是专业博主,注意义务要更高。 你越是专业、越是权威、越是商业变现多——你说的话影响力越大,同时你说错话被追责的概率也越大。在发布前,多问自己一句:如果对方企业起诉,我能不能拿出证据支撑我的每一个结论?
六、被测评的企业法务——反击的工具箱
如果你的企业被虚假测评攻击,从法务角度有三条路径可以考虑:
路径一:商业诋毁诉讼。 适用于对方是你的竞争对手,且对方发布了虚假或误导性的对比信息。你需要证明:对方与你有竞争关系、对方的信息是虚假或误导性的、你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受到了实际损害。赔偿可以包括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路径二:名誉权侵权诉讼。 适用于对方不一定是竞争对手,但发布了侮辱性、诽谤性内容。你不需要证明竞争关系。适用民法典第1024条,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对方针对的是企业创始人——创始人和企业可以分别主张、合并审理。
路径三:平台投诉。 如果走诉讼的时间成本太高,可以先走平台投诉路径。各主流内容平台都有侵权投诉通道——提交侵权内容链接+权属证明+侵权说明。平台通常在3-7个工作日内处理。
三条路径可以同时走——平台投诉解决下架问题(快),诉讼解决赔偿问题(慢但金额大)。
测评文化的兴起让消费者有了更多信息,但也让虚假测评有了更多伪装。但法院的裁判思路已经越来越清晰:法院保护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不是测评博主的“随意说”的权利。 你说的话,如果是因为你真的测过、有依据、客观公允——那是言论自由。如果是捏造的、误导的、贬损的——那是侵权。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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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2条(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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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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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家电测评博主商业诋毁案(2024年,赔偿300万元)
-
北京海淀法院美容仪测评商业诋毁案(2026年,赔偿25万元)
-
苏州中院防晒服测评“虚假宣传”改判案(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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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院网络主播商业诋毁案(2025年,入库编号2026-09-2-52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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