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法务实操手册
公募REITs向商业不动产扩容,私募基金进入行政强监管时代
投融资法务的工作范围远不止SPA和SHA。2025-2026年,两个领域发生了影响深远的变化:一是公募REITs正式向商业不动产扩容,二是私募基金监管进入“行政强监管”时代。这两块业务,正在成为投融资法务的重要增长点。这篇文章把REITs的基础架构和法律要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阶段的法律实务拆开讲。
—— 来自作者
Part 01
上篇:REITs——从基础设施到商业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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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EITs是什么?——基础架构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方式汇集投资者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不动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金融产品。
中国公募REITs的典型交易结构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ABS)”的双层架构:
这种架构下,法务需要处理的法律文件至少包括:基金合同、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运营管理协议、物业管理协议、保险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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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5 2026年最重大的政策变化
2025年12月31日,证监会一次性发布了两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 《关于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5〕63号)
- 《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第21号公告)
核心变化一句话概括:REITs从“基础设施”扩展到“商业不动产”,中国REITs市场进入双轮驱动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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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可纳入的商业不动产类型
优先区域:核心城市群及经济活跃区域。
优先主体:上市公司、央企、地方重点国企、优质民企、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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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制度建设的"1+3+N"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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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务需要关注的制度细节
审核提速:审核反馈周期从30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
扩募周期缩短:扩募间隔期从12个月缩短至6个月,有利于REITs平台的持续扩张。
收益率门槛:产权类分派率不低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150BP”,经营权类IRR不低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300BP”。
现场督导:新增现场督导、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坚持“申报即担责”。
全链条监管:覆盖尽职调查、发行定价、上市交易、资产运营、信息披露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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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REITs法务的核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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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私募基金"募投管退"——2026年强监管时代
2026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被业界称为私募基金领域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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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募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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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综合研判会商(2026年最大变化)
54号文确立了一项全新制度: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须通过省级金融管理部门+证监局会商后,方可申请工商登记。
这意味着“先办执照、后备案”的时代彻底结束了。
新设管理人的前置流程:
法务要点:
-
会商前不得在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字样。 -
会商权集中在省一级和计划单列市,严禁下放。 -
申报材料包括商业计划书、股东背景、高管履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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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强制托管
从“原则托管”升级为全口径强制托管。托管人须持续监督资金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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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募集文件合规
新《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2026年9月1日施行)对募集阶段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
-
募集期、运作期、清算期的披露内容全周期法定化。 -
责任主体扩展到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股东及实控人。 -
档案保存期限从10年延长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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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投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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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投资协议核心条款
私募股权投资的标志性文件是SPA(股权收购协议)和SHA(股东协议),法务需掌握的核心条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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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新《公司法》对投资环节的影响(2024年7月施行)
-
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制:基金投资新设公司时,需关注创始团队出资节奏是否匹配。 -
其他股东对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投资方,需要关注其他股东的出资到位情况。 -
股东名册成为主张股东权利的时点依据(第86条):股权转让的登记对抗效力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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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投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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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股东权利的行使
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权利:
-
股东知情权扩展至会计凭证及全资子公司材料。 -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189条):股东可以对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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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时限明确:董事会决议后六个月内完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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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投后合规监控
关联交易管理:54号文对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提出了更严格的合规要求。法务需要建立关联方清单的动态更新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合规。
信息披露:《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FOF和多层嵌套基金须穿透披露底层资产。私募股权基金须披露穿透后投资规模前十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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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国企基金的特别要求
54号文要求国有企业基金管理人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系统,穿透底层资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基金,还需关注评估、备案等国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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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退"——退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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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退出路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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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股权转让的简化
新《公司法》简化了股权转让程序——删除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则,转让方仅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退出的灵活性,但法务仍需关注优先购买权的合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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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赌协议的最新走向
54号文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了规范对赌协议的制度安排,核心原则是:严禁标的公司承担兜底回购义务。这意味着:
-
存量对赌协议中由标的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条款,需要清理或修改。 -
新增对赌条款应以创始股东/实控人为回购义务主体。 -
法务在设计对赌条款时,需要避免“名股实债”的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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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务的合规自查清单(参照54号文及配套规则)
REITs和私募基金募投管退,是投融资法务的两个重要专业方向。REITs市场在2025-2026年经历了从基础设施到商业不动产的制度扩容,私募基金监管也开始进入行政强监管的新阶段。这些变化对法务的知识结构和实操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需要传统的合同法、公司法功底,还需要对证券法、基金法、国资监管、税收政策有全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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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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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5〕63号) -
《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第21号公告) -
沪深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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