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AI典型案例解读(二)
AI换脸、AI合成声音、AI"复活"逝者、AI虚拟陪伴——这些技术在2025年已经烂大街了。但技术能做,不等于法律允许你做。
这篇是北京互联网法院AI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二篇,讲五起AI侵害人格权的案子——你的声音、你的脸、你的形象,在AI时代怎么保护。
Part 01
一、AI声音:你的声音,AI能用吗?
案例二和案例三都涉及AI声音侵权,但场景不同、责任主体不同。
Scene 01
案例二:配音演员的声音被AI化
基本案情: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演员,发现自己录制的声音被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给某软件公司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多个知名App中广泛使用。
裁判要点:
第一,AI合成的声音受声音权保护。法院认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利用AI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特定自然人,即具有可识别性。
第二,著作权不等于声音权。被告二(文化传媒公司)虽然是原告录制制品(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但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不等于有权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著作权和声音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前者保护的是“表达”,后者保护的是“人格”。
第三,未经许可AI化使用他人声音,构成侵害声音权。
判决结果: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双方未上诉,已生效。
Scene 02
案例三:用AI合成名人声音带货——商家也要赔
发生了什么:原告李某是教育育儿圈的知名人士。有家文化传媒公司在自己的平台店铺里,让带货主播发视频,配上了跟原告声音几乎一模一样的AI合成声音,推销家庭教育类图书。原告起诉侵害肖像权和声音权。
裁判要点:
第一,AI合成声音若具有可识别性,落入声音权保护范围。结合原告在教育育儿领域的知名度,涉案视频对家庭教育类书籍进行推介,更易使公众建立关联。
第二,商家不能以“被动的合作方”为由免责。 这是本案最重要的裁判规则。法院认定:被告作为商家,与带货主播存在委托推广关系,共同为推介图书获取收益;被告基于平台规则具备对视频的审核管理能力;在视频大幅使用原告肖像、AI合成声音的情况下,被告应预见侵权风险,并审查是否获得授权——但被告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双方未上诉,已生效。
实务启示:商家委托KOL/KOC带货时,需要审查推广内容是否使用了他人肖像或AI合成声音,不能简单以“视频是主播发的,跟我无关”来推卸责任。
Part 02
二、AI换脸:用你的视频做模板,违法吗?
Scene 01
案例四:视频博主的视频被做成"换脸模板"
基本案情:原告廖某是一名古风短视频博主。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出镜的系列视频制作换脸模板,上传至涉案软件供用户付费换脸。
裁判要点:
第一,替换面部特征的换脸不构成肖像侵权。 这是一个出乎很多人意料的裁判——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使用了原告的视频,但通过技术手段替换了面部特征,模板中保留的妆容、发型、服饰等要素不构成特定自然人的肖像。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的关键是“可识别性”——既然脸已被替换,一般公众不会将其识别为原告。
第二,但收集和使用原告视频中的面部信息构成个人信息侵权。 被告收集了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视频,在换脸过程中涉及对原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处理行为——该处理未经原告同意,构成个人信息权益侵害。
第三,这也给类似商业模式提了个醒:换脸App不能主张“面部特征已替换所以不侵权”。原始素材的收集和使用本身,已经触发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判决结果:书面致歉+赔偿精神损害。双方未上诉,已生效。
Part 03
三、AI恶搞:玩笑还是侵权?
Scene 01
案例六:用AI把对方头像生成"暴露图片"发到群里
基本案情:原告程某与被告孙某同在一个摄影交流微信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AI软件将原告的微信头像生成衣着暴露的动漫风格图片,发到微信群内。原告多次制止后,被告仍继续生成并私信原告。
裁判要点:
第一,群发行为构成侵害肖像权和名誉权。发到群里的图片与原告微信头像在脸型、姿势方面高度对应,群成员可以识别出人物主体。图片将衣着得体的头像生成暴露图片,引发群内不当讨论,导致他人对原告的低俗化评价。
第二,私信行为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被告将原告头像生成为腿部呈木头状、三只手臂、胸部暴露的畸形图片私信原告——这已经超出了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范畴,直接侵害了人格尊严。
判决结果: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双方未上诉,已生效。
划重点:AI恶搞不是“开玩笑”——特别是在群聊、私信等场景下,丑化、低俗化他人的人工智能合成行为,法院倾向于严格认定侵权。
Part 04
四、AI"造人":未经同意创造他人的AI形象
Scene 01
案例八:记账App里的AI版"何某"
基本案情: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一款手机记账软件,用户可以创设“AI陪伴者”,设置名称、头像和人物关系。公众人物何某被大量用户设置为陪伴人物,上传其肖像图片作为头像。被告通过算法将“何某”按关系分类推荐,并提供“调教”机制让用户上传语料,使AI角色模拟真实互动,推送“肖像表情包”和“撩人情话”。
裁判要点:
第一,未经许可创造他人的AI虚拟形象,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 在被告的算法设计下,用户使用何某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形成了何某的整体虚拟形象——这是对原告人格形象的综合使用,未经原告许可。
第二,平台不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 这是本案最有深远影响的裁判规则。法院认定,被告不是简单的提供用户内容上传服务——而是通过规则设定、算法设计,组织鼓励用户形成侵权素材,共同创设虚拟形象。其产品设计和算法应用鼓励了侵权内容的产生,应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二审撤回上诉,一审生效。
Part 05
五、五个案子串起来看
把这五个案子放在一起,能看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AI侵害人格权问题上的几条硬杠杠:
技术挡不了侵权。 用AI合成声音、换脸、创作虚拟形象——不管技术多先进,只要结果能识别到你,就落入人格权保护范围。“这是我用AI做的”不是免责理由。
能不能识别出来,是唯一的标准。 声音不看用什么技术合成,看结果——公众能不能通过音色、语调听出是你。肖像也不只看脸,微信群里的讨论语境也算——群友都知道那是你,就够了。
平台不总是中立的。 算法设计、规则设定、推荐机制——如果平台用这些东西主动参与了侵权内容的生成和传播,它就从“我只是个平台”变成了“这事你也有份”,责任重得多。
著作权不等于人格权。 你拥有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不意味着你可以把里面的声音拿去AI化。你拥有视频的使用权,不意味着你可以拿去做成换脸模板卖。人格权是独立的,不能转让。
Part 06
📚 参考文献
-
北京互联网法院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2025年9月11日) -
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纠纷案(AI声音) -
李某某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AI声音带货) -
廖某诉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AI换脸) -
程某诉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AI恶搞肖像) -
何某诉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AI虚拟形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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