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法律前沿·典型案例解读
AI生成的内容有没有著作权?AI能不能当作者?训练AI用了别人的作品算不算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年典型案例发布会
Part 01
案例一:AI画的图,算不算作品?
发生了什么:2023年2月,原告李某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了一幅“黄昏光线下的少女特写”图片,发在小红书上。被告刘某把这张图拿来当百家号文章的配图,还把署名水印裁掉了。原告起诉。
庭审时有个关键的勘验环节——用同一个模型,稍微改一下提示词或者参数,生成的图片确实不一样。这说明用户的操作确实在影响结果。
法院怎么判的
第一,AI生成内容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院认定涉案图片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表现形式;原告选择模型、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调整修正的过程体现了智力投入,具备“智力成果”要件;图片体现了与在先作品可识别的差异性,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具备“独创性”要件。涉案图片被认定为美术作品。
第二,AI不能当作者。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AI模型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原告是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图片的人——是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了涉案图片。因此原告是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三,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图片并去掉署名水印,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判决结果:赔礼道歉+赔偿。双方没上诉,生效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什么
AI辅助创作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有门槛。不是按个按钮出来的图就能叫“作品”。对你来说,用AI工具时记住两条:
-
保留完整的创作过程记录——提示词、参数、迭代步骤。这些东西以后就是你的“创作底稿”。 -
在最终成果上署名。署名是主张权利的基础,裁掉水印就是侵权。
Part 02
案例七:虚拟数字人,谁家的?
发生了什么:有两个全网400多万粉丝的虚拟数字人,由四家单位联合制作。其中一家参与单位的员工孙某离职后,在某模型网上擅自售卖这两个虚拟数字人的模型。著作权人起诉。
裁判要点:
第一,虚拟数字人形象可以构成美术作品。法院认为,虚拟数字人形象不直接来源于真人,由制作团队完成,有明确的艺术创作效果。制作团队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美学选择,符合独创性要求。
第二,被诉侵权模型在人物五官、发型、发饰、服装的设计及整体风格上,尤其是具有独创性的元素组合方面,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模型网平台在具体场景下不构成共同侵权。法院综合考虑了服务的类型、对被诉内容的干预程度、是否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作品的知名度等因素——普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平台通过规则和算法鼓励了侵权内容的生成和传播(参见案例八),则可能构成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赔偿经济损失。二审维持。
两个案例放在一起看
两个案子放在一起看,从AI文生图到虚拟数字人,法院的逻辑其实就一条:用旧规则解释新问题。
著作权法碰到AI,法院没有急着说要修法,而是拿“独创性、智力成果、实质性相似”这套老框架往上套。两个案子都走通了。
Part 03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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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2025年9月11日) -
李某某诉刘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孙某某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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