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资产后30日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应持以下材料到主要资产所在地外汇局或其境内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
1、申请书,并填写《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签署的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无须提供不良资产及担保事项逐笔数据)。
4、若由境内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协议。
5、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信息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赖海军律师(横琴金融律师)
注:赖海军律师专注自贸区金融政策,立足横琴,擅长跨境金融、融资租赁和股权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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